[13] 基督:受死,復活,贖罪

 

45. 基督的死如何影響我們?

 

a. 基督死於法院的審判下,並被列在罪犯之中(賽53:12),祂為承擔我們的咒詛, 慘遭羅馬人的十字架惡刑,最終死在咒詛之下(申21:23;加3:13)。藉此,祂完成了贖罪的工作。

b. 贖罪的定義

c. 贖罪之必須

d. 贖罪的本質

e. 贖罪的特性

(1) 犧牲性:藉基督的犧牲,神與新以色列民所立之約得以確立, 正如舊約在西乃山藉祭牲的血被確立一樣(出24:8);所以基督也被稱為神的羔羊(約1:29),或逾越節的羔羊(林前5:7)。

(2) 普世性:全人類均可領受

(3) 凱旋性:宣揚基督的得勝,戰勝靈界惡魔在宇宙中的能力(林前15:24-25;西2:15)

f. 贖罪的錯誤理論

(1) 贖金論或向撒但付償論:基督用祂的血救贖人類,及以自己的靈贖回 我們的靈魂。祂將自己的生命給與撒但來買贖我們這些被撒但所綑綁的人。(早期教父如俄利根,奧古斯丁認同這理論)。

(2) 滿足論:順服是人應給與神的尊重,故此不順服會損毀神當得的榮耀及 為神帶來羞辱。罪人需恢復向神順服及為他們之背叛作補救,或賠償給神。基督的生命是無罪的,祂沒有虧欠神什麼,並且祂的公義遠勝一切的罪惡。基督的順服為神的榮耀作出貢獻,用以彌補人犯罪時所虧缺神的榮耀。並不是耶穌的順服補足神當得的榮耀。(安瑟倫認同這說法)

(3) 道德影響力論:基督的受苦和受死把神的愛顯示與不配的罪人, 目的是要感動他們知恩圖報,並回復向神順服。基督的救贖工作藉著罪人感恩之心更新人類的道德觀念(Abelard, Ritschl, Bushnell 均認同這說法)

(4) 管治論:有秩序的管治需要有公理,在道德領域裏則需要有憲法 公理。犯罪破壞公眾秩序,該有的刑罰是恢復應有的秩序,而不是賠償損失。刑罰在管治道德上有阻嚇作用。基督的受罰和受苦顯示神對罪之憤恨,藉此阻嚇罪人犯罪。故此,因懼怕而生的道德影響力可維持秩序。(格柔丟認同這說法)

g. 基督降至陰間

(1) 基督在橄欖山慘受陰間痛楚,並死在十架上;

(2) 祂受盡死之極深的凌辱(詩16:8-10)

 

46. 為何基督的復活對我們的得救那麼重要?祂復活的形體像什麼?

 

a. 基督復活的重要性:

b. 耶穌復活的形體:

(1) 相似的外表特徵,或許是聲音,門徒(約 21:7)及抹大拉的人馬利亞 (約20:16)能辨認得出;

(2) 有一形體存在:可被摸,有骨有肉(太28:9;路24:39),能吃 (路24:41-43),能呼吸(約20:22)。

(1) 外表不完全相同(約21:12);

(2) 不受時空限制:無阻攔地進入關閉的地方(路24:36;約20:19); 突然出現及消失(路24:31, 36);

(3) 不會朽壞(林前15:42);有能力(林前15:43);充滿榮耀(啟1:12-16)

 

c. 耶穌升天:

(1) 耶穌開始在父神寶座前為中保(羅8:34;來4:14);

(2) 他要為我們預備地方(約14:1-3);

(3) 祂的升天使我們確信我們在天上有地方居住(弗2:6;約17:24)。

 

 

47. 如何總括基督的工作?

 

a. 先知(申18:15;路13:33)

b. 祭司(詩110:4;亞6:13;賽13:11-12)

c. 君王(太28:18;啟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