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神:本性及屬性
22. 聖經怎樣形容神?
a. 神的本性或本質
(1) 神是靈: 神是一位無實體、獨一、不可分割者 (約1:18;4:24;提前1:17;6:15-16); 聖經以擬人法描述神有眼睛、耳朵及身體各部份,目的是使人能明白不能看見之神。(出3:20;賽37:17)
(2) 神是有位格的: 神不是一種沒有位格的能力;祂有自知和自決 (出3:14); 神會愛 (啟3:19),也會恨 (箴6:16)。
(3) 神是合一的: 只有一位神 (一神論,申6:4;林前8:6);複數詞 Elohim (創1:26) 只表明神的尊嚴和偉大。
(4) 神是三位一體的: 同一的神有個三位格。
b. 不可傳遞之屬性
(1) 獨立,自存:神的存在並不倚賴在祂以外的任何東西 (約5:26)
(2) 不變:神的性格不會改變 (瑪3:6;雅1:17 ;撒上15:29)
(3) 無限:神是沒有極限的 (王上8:27 ;詩145:3;徒17:24)
- 完全:至高至美
- 永恆:神是在時間之上,並不受其約朿;在神而言,永遠是現在,沒有過去或將來。(詩90:2;啟1:8)
- 無所不在:神是廣大的,並不受空間限制。(賽66:1; 詩139:7-10;耶23:23-24)
- 無所不知:神擁有全備的知識,無論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祂全都知道。祂不僅知道已存在的事物,也知道可能發生的事物,因此,祂能預知未來 (賽46:9-10;詩139:1-4;147:4-5)。但是神的預知不會左右事情的發生,人類依然擁有自己的自由去自決。
- 無所不能:神有能力作自己意旨所要作的任何事 (詩115:3;羅1:20);然而,神不能說謊、犯罪和否認自己,因為這是違反祂的個性。 (民23:19;撒15:29;提後2:13;來6:18;雅1:13-17)
c. 可傳遞之屬性 (相類之屬性可見於人)
(1) 智慧:神知道什麼是最好,故此,祂決定什麼是最有價值的目標, 祂也選擇最合適的途徑去達到那目標。(羅11:33-34;詩19:1-7)
(2) 良善:神善待一切祂所創造的。(出33:19;太5:45,6:26;詩145:9)
(3) 仁愛:神以慈愛、信實及憐憫來對待祂所造之一切;又將最好的賜予人類。 (詩103:17;弗2:4-5;約壹4:8,10)
- 恩典:神恩澤那些不配的人,赦免其過犯。 (弗1:5-8; 2:7-8;出34:6-7;提多2:11)
- 憐憫:神有憐憫的心腸,祂同情俯就那些痛苦貧窮的人;挽回失喪之人。 (出3:7,17;詩103:13;太9:36;弗2:4-5)
- 恆久忍耐:神忍受不聽從祂教訓和警告的罪人;祂延遲或減輕罪人的報應。 (彼前3:20;詩86:15;羅2:4;9:22-23)
(4) 聖潔:神的完美之道德遠勝一切受造之物;祂完全沒有罪惡與不潔, 並且絕對與一切有罪惡者分離。(撒上2:2;賽6:5;彼前1:16)
(5) 公正或公平:神維持世上之道德標準;祂不偏待人,並且賞罰分明。
(羅1:32;2:9,11;林前4:7;徒10:34-35;詩19:7-9)(6) 信實:神是可靠的;祂的應許必定實現。
(民23:19;來6:17-18;撒上15:29;多1:2)(7) 主權:神是至高主宰,祂能照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去行。 (太7:21)
23. 神是不變的,那麼神怎會後悔呢?
24. 神是聖潔及公義的,為何祂創造罪?
- 罪不是一個被創造出來的實體,它是一種性質,就是完美的虧損。例如人對人的仇恨。人是神所造的,但是仇恨卻不是神所造的,乃是發自人的內心。
- 有人又問:為何神容讓罪繼續存在呢? 神不是可以使人單單選擇良善麼?
- 可是,沒有自由選擇便沒有愛。我們不能被強迫一個人去愛另一個人,愛必須包括選擇,在沒有自由的環境下,愛根本不能存在。真實的自由,包括容許作出錯誤的選擇,不然,人類就是神所創造的機械人。
25. 嫉妒是一種消極的情感,為何仁愛的神會嫉妒呢?
- 這也是另一個擬人法的描述,故此,嫉妒這個用詞並不完全準確地描述神。
- 當以色列人敬拜別神,聖經形容神會嫉妒 (出20:5;34:14;申4:24;5:9;6:15;書24:19) 。我們要明白神的聖潔使祂與偶像和罪惡絕對分離。神要求祂的子民要向祂盡忠,所以拜偶像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 愛包含兩個部份:佔有的愛及犧牲的愛。愛得深就希望擁有愛的對象;另一方面,愛得深就珍惜愛的對象,願意獻出所有,甚至犧牲自我。
- 神對人的大愛使祂在十字架上為人類犧牲。另一方面,神也要求人類忠貞於祂,就如丈夫要求妻子忠貞一樣。
- 雖然嫉妒這個詞並不完全準確,但它使我們體會到神對不忠貞的以色列人所產生的憤怒 (儘管神仍深愛著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