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地獄之火】
斯托得(John Stott)著,賀宗寧譯,孔祥烱修。
(取自校園團契一九八八年版的「福音派基要真理」一書)
David L. Edwards and John Stott (1988): Evangelical essentials: a liberal-evangelical dialogue, pp.312-329.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theology/hell_fire.html
資料來源:加利利基督徒網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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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帶着猶豫和沉重的心情來談這個題目。在大激流報告(Grand Rapids Report)中形容那些沒有信福音的億萬群眾為「雖然被神所造,有神的形像,且為神而造……,現在卻活於無神之中。」這句話準確地描繪人類失落的強烈悲劇性。每當我想到這些現今活在神以外的人,他們將在永恆中被排斥於神以外,我幾乎無法承受這個思想。
我要強烈指責一些福音派的人,他們講到地獄時,帶着難以置信的、好像是高興和暢快的表情。這種態度實在是一種靈命與理性上的病態。其實,在那審判日中,人要被定罪,而那時必有「哀哭切齒」(太八12,二十二13,二十四51,二十五30;路十三28),我們怎能不現在就為這些人哭泣呢?
我為耶利米感謝神。他雖然熱愛以色列,但卻被神呼召,負擔預言國家覆亡的傷心使命。雖然以色列的亡國不是永久性的,而耶利米仍然沒法抑止自己的眼淚:「但願我的頭為水,我的眼為淚的泉源,我好為我百姓中被殺的人,晝夜哭泣。」(耶九1;參十三17,十四17)
當耶穌為那不知悔改的耶路撒冷哭泣時,祂也是追隨這種先知的悲哀,為百姓拒絕神的話、為審判的不可避免而悲哀。祂大聲哀哭,說:「巴不得你在這日子,知道關係你平安的事。」(路十九41~42;參太二十三37~38)
相同地,保羅也有基督的心,當他提到自己的骨肉之親‑‑‑‑以色列的百姓時,他自己說:「大有憂愁、心裏時常傷痛。」他「心裏所願的,向神所求的」,就是他們能得救。他甚至像摩西一樣,寧願「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只要他的百姓得救。(羅九1~4,十1;參出三十二32)他對外邦人也有同樣深刻的感覺。當他與以弗所的長老們話別時,說:「我三年之久,晝夜不住的流淚,勸戒你們各人。」(徒二十31;參二十19;腓三18)
我真希望,我們能夠像耶利米、耶穌與保羅一樣。我盼望能在我們中間多看到眼淚。我們需要為我們的冷淡與硬心而懺悔。
當耶穌與祂的使徒在描寫地獄時所用的詞句(火湖、外面的黑暗、第二次的死),我們不能單以表面的字義來解釋,實際上也不可能,因為火與黑暗這兩者不能並存。洛桑宣言形容地獄為「與神永遠隔離」,這個形容乃是特意用來反映耶穌所說「離開我去吧」(太七23,二十五41)及保羅所說「離開主的面」(帖後一9)等處的經文。我們必須認定這種從神面前被斥逐的事,將是真實的、可怕的(故此,可十四21記載:「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及永久的。新約聖經中,沒有任何經文,提及以後可得減免或特赦可能。聖經上的語句乃是與「永生」和「永遠得救」,相對比的「永遠審判」(來六2,可三29)、「永遠被憎惡」(但十二2)、「永刑」(太二十五46)、「永遠沉淪」(帖後一9)及「永火」(太十八8,二十五41)。另外還用「關在門外」(太二十五10~12)及「巨大深淵」(路十六26)等描寫來支持這些語句。
我從來沒有公開聲明過,除了地獄的真實性、可怕性及永久性以外,它是否包括永遠的痛苦。我很難過,因為有些人稱呼神為「永恆的折磨者」(Eternal Torturer),這名稱似乎指神有一種近似虐待狂性地喜歡加痛苦於人身。對這樣的稱呼神,所有的基督徒都應強烈的斥責。不過,另一個類似的問題,卻值得我們去探討:那些沒有悔改的人,他們的終局是否是「永永遠遠」的承受有意識的折磨?還是他們的存在完全的絕滅?前者乃是傳統的正統看法,因為由早期教父,到中古神學家,到政教領袖,他們都是如此相信。而今天大多數的福音派領袖也是如此的相信。但是,我是否如此相信呢?從情感上而言,我覺得無法忍受這樣的觀念,我甚至不能了解,別人如何能活在這樣的信念中,而不會為這些失喪的靈魂迫切祈求。難道不會覺得無法承受這麼大的壓力?還是已經知覺麻木不仁了?我承認,只以感情,不能對真理有明確的引導。作為一個明確自承是福音派的信徒,我必須接受神的話語為決定真理的最高權威。我的心如何告訴我並不重要,要回答這問題,必須再次看看聖經的資料。因此,讓我們打開我們的心,也打開我們的頭腦,在聖經至高權威下,一起看看聖經對完全絕滅人的靈魂,及有關永刑這兩個信念,是如何教導的。本文提出四個論點,分別由文字、形像、公義及普救論,來看這個問題。
(一)文字上,「滅亡」一詞,常用於有關最後結局方面的事上。希臘文中,最常用的是動詞apollumi(除滅),及名詞apoleia(滅亡)。當原文是一及物動詞、也是主動式的時候,「除滅」的意思就是「殺死」。例如希律王意圖殺死嬰兒耶穌,以及後來猶太人的領袖圖謀殺死耶穌(太二13,十二14,二十七4)。耶穌自己也告訴我們不要怕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祂接著說:「唯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神)。」(太十28;參雅四12)如果殺死乃是使身體失去生命,則地獄似乎應是剝奪人的肉體及靈魂兩方面的生命,也就是使人的存在完全消失。若原文不是一及物這動詞、也在一句中間的時候,它的意思就是「被毀滅」或是「滅亡」。這包括「餓死」(路十五17)、「被蛇所滅」(林前十9),或永遠在地獄(例如約三16,十28,十七12,羅二12,林前十五18,彼後三9)。如果稱信徒為「那得救的人」(hoi sozomenoi),則不信的人乃是「那滅亡的人」(hoi apollumenoi)。這名詞出現於林前一18,林後二15,四3及帖後二10。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以「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來與「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對比。(太七13;參羅九22,腓一28,三19;來十39;彼後三7;啟十七8~11)。帖後一9所用的字是olethros(災禍或沉淪,亦可譯為滅亡)所以,從文字上看,如果那些被形容為「滅亡」(或被毀滅)的人,事實上卻沒有被毀滅;則似乎不合邏輯。同時,如果有一個是持久不斷,卻又一直沒有終結的滅亡過程,這樣的過程似乎非常難以構想。
我想,這問題的答案,並不在於人存在的不朽。因為人靈魂不朽(因而不能被毀滅)的觀念,乃是一個希臘的觀念,而不是聖經的觀念。按照聖經,只有神才是不能朽壞的(提前一17,六16),祂啟示給我們,並藉著福音將不朽賜給我們(提後一10)。
在此同時一提,「完全絕滅」的觀念,與「有條件的不朽壞」並不完全相同。後者乃是說,除了獲得神賜生命的人以外,沒有人能逃避死亡。(神賜生命的人,因靠恩典而得不朽壞,而非其自然生命的不朽。)前者所說,則是世人均會經過死亡,日後要再復活,而那未悔改的人,最終將再滅亡。
(二)聖經中描寫有關地獄形像的字句,特別提及火的經節。耶穌提到「地獄的火」(太五22,十八9)以及「永火」(太十八8,二十五41)。在啟示錄中,我們讀到「火湖」(二十14~15);毫無疑問的,由於我們都有被火灼燒的疼痛經歷,火在我們的心中,乃是與「有意識的折磨」相關的。但是,火的主要功用,不是在於製造痛苦,而在於完成毀滅,就像世界各地的垃圾要丟到焚燒場去焚化一樣。因此,聖經中所提到「不盡的火」,以及施洗約翰所說「把糠用不滅的火燒盡」(太三12,參路三17)的意思就在於此。火本身被形容為「永遠的」以及「不滅的」,但若被丟進火中之物也是不滅的,則不合常理。事實上,我們應該預料到相反的結果,那被丟入火中之物,自然應是永遠被燒盡了,而不是永遠被折磨。因此,在啟十四11(參十九3)所記載的,乃是「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正是表明火已完成了它的工作。
有關對火湖的這種解釋,至少有以下四種反對的意見:
1. 在可九48中,有活生生的記述:「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這裡所引用的,是以賽亞書最後一節(六十六24)的經文。在那裡所指的,乃是神的敵人,他們的屍首被棄於垃圾堆,被蟲所吃,被火所燒。但這情形並不一定要如次經猶第書所記:神報復反對祂的國家,而「將火與蟲放在他們的身體內」,以至「他們將哭泣痛苦直到永遠。」(猶第十六17)耶穌引用賽六十六24時,並未提及永遠的痛苦。祂所說的,只是蟲不死、火不滅。蟲與火是不會消失的——直到絕滅的工作完成。
2. 在綿羊與山羊比喻的末尾,耶穌以「永刑」與「永生」對比。(太二十五46)這不正意味,人在地獄要承受永遠的、有意識的刑罰嗎?問這個問題,其實是把自己的意思讀進經文中原來沒有的解釋。耶穌所說的,乃是生命與刑罰都是永遠的。但是,祂並沒有在這段經文中為兩者再加更詳盡的定義。雖然,耶穌在別處經文提到永生乃是有意識的享受神(約十七3),但這不能用來證明永遠的刑罰必須是在神手中經歷有意識的痛苦。相反的,耶穌之宣稱兩者皆為永久性的,只是在對比兩種不同的結局。兩者相差愈大,其對比愈鮮明。
3. 但那財主不是因為「在這火焰裡,極其痛苦」,而呼喊求救嗎?(路十六23~24,28)不錯,財主確曾呼叫,但我們必須小心的去解釋比喻(如果這故事是比喻的話)。這裡除了地獄之火以外,也提到亞伯拉罕的懷抱。而22~23節中提到,這兩個境界乃是財主與拉撒路死後不久的情形。對此,最合理的解釋乃是說,耶穌所指乃是一個介於死亡與復活之間的「過渡時期」。我個人相信,在一段時間中(如果我們在那裡能感受到時間),那失喪的人將會在一個無法想像的痛苦中了解自己最後的結局。而這樣的了解與他們至終被絕滅的說法,並沒有所衝突。同樣的,啟示錄十四10中的「痛苦」,由於是在聖天使與羔羊面前,似乎是指受審判的光景,而非指那永遠的狀況。這段經文並未指痛苦本身會到永遠,而是說,受痛苦的「煙」(象徵焚燒完成),是「直到永永遠遠」。
4. 但是啟示錄中,不是提到,在火湖中,「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嗎?是的,這句話在啟示錄中出現,但只出現過一次(二十10)。在該處所提的,除魔鬼以外,也提到「獸和假先知」,就有加「痛苦」的名詞,也用於「大巴比倫淫婦」身上一樣(啟十八7,10~15)。雖在最後一段並未用到「永永遠遠」。獸、假先知及大淫婦並非指任何個人,而是代表世上,不同程度對神的反對勢力。當然,他們並不能經歷痛苦。同樣的,死亡與陰間也要隨之被拋入火湖(二十13),它們也不能經歷痛苦。在約翰所見的異象中,他顯然是活生生的見到龍、獸、淫婦、死亡與陰間都被拋入火湖中。但對這異象最合理的了解,乃是說,在至終,所有反對並阻擋神的,都要被滅絕。因此,有關滅亡的文字,以及火的形像,兩者似乎都指向完全的絕滅。
(三)第三個支持完全絕滅的理由,乃是聖經上有關公義的觀念。這觀念乃是基於神將「照他們所行的」(啟二十12)審判各人。這裡所意味的,乃是所受的懲罰將與所行的惡相當。這個原則,一向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人乃是按其所行的接受當得的懲罰。「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二十l23~25)。如此,則在一時之下有意所犯的罪,似乎與永久承受有意識的痛苦有極嚴重的不相稱。我並非要減輕對抗我們創造主之罪的嚴重性。稍後,我將回到這問題來。但是我懷疑在地獄承受永久的痛苦,是否與聖經所啟示的神聖公義相稱?除非是像有些人所說的,失喪的人在永恒中仍拒絕悔改。
(四)最後一點,是與一些被用於普救論的經文有關。我並不贊成普救論。那對至終所有人均得救的期望乃是一幻想,因為它與耶穌的警告相對立。耶穌清楚的告訴我們,審判將會把人分到兩個相對立、卻同樣永久性的結局。我在此所要提的,乃是在於那拒絕悔改的人會永久存在地獄受苦的事,與一些有關神至終將戰勝邪惡的經文無法相符。這些經文包括基督吸引萬人來歸(約十二32),一切「都在基督裏面同歸於一」(弗一10),「藉著祂,叫萬有……都與自己和好」(西一20)與「叫一切……無不屈膝,無不囗稱耶穌基督為主」(腓二10~11),以及至終神將「在萬物之上,為萬物之主」(林前十五28)。
前面這幾段經文,並不能使我接受普救論,因為有其他許多的經節提到地獄可怕與永久性的事實。不過,這些經文確實引領我去問:神如何能被稱為「在萬物之上,為萬物之主」。如果仍有些人在背叛祂,並且在祂的懲罰之下?若能將地獄的懲罰解釋為絕滅,因此拒絕悔改的人不再存在,則地獄可怕的事實,與神治理全宇宙,這兩者之間就比較能相符合了。
我對所寫的這些事,有相當的猶豫,至少部份的原因在於我對長久傳統公認的正確經文解釋,有極大的尊重。而且不願輕易的將其束之高閣。同時,全世界福音派的合一,對我也有極大的重要性;但是這個問題實在太重要。我並不堅持我現在所持的論點,我暫時如此認定,但祈求所有福音派的信徒能按照聖經的教導,一起坦率的討論這問題。我也相信,有關邪惡至終被絕滅的看法,應該至少可以被接受為除了永久受苦以外的另一種合理的、基於聖經的說法。
無論地獄的性質如何,誰將來會下地獄呢?是否福音派相信,地獄將是大多數人類的結局?若如此,則福音似乎對大多數的人來說,並非是好消息。
洛桑協約第三段的標題是「基督的獨一性與普世性」。在這段的宣言中包括了以下的堅定聲明:「凡拒絕基督者,就是拒絕救恩的喜樂,並且將自己命定於與神永久的分離之中。」我支持這聲明,也相信所有福音派信徒均應如此接受。而1967年奇爾會議的聲明亦說:「持續及蓄意地拒絕耶穌基督將被定罪進入地獄。」兩個聲明都是清晰而帶決定性的,因為它們單單講及已聽基督的福音而拒絕的人,就是清醒地、蓄意地、持續地拒絕,這些人不單是被定罪,而且他們為自己定罪。
但是,兩個聲明都沒有講及那些從未聽過基督的人,他們從未有機會聽人講過基督的福音,因此從未有機會去接受祂,他們的結局如何呢?他們的命運如何呢?新約有沒有授權給我們講這些人的結局呢?我的答案分為四部份,其中前三點(至少在福音派中)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第四點則觸及一些不確定的推測。
(一)除了神的干預與恩典,所有的人都正在滅亡之中。我特地用現在進行式來講「滅亡之中」,這就像保羅提到「那滅亡之人」的情形一樣。這個字是形容他們現在的情形,而不是將來的情形。用耶穌的話來說,他們正在那寬路上走向滅亡,但是尚未到達目的地,也不一定會到那裡。因為,機會的門還為他們開着。他們仍可能有機會聽到福音而相信。不過,不論他們的結局如何,在此時此刻,他們仍未得救,所以必須被形容為「正在滅亡之中」。這說法是否太過嚴厲了呢?如果讀者中有此感覺的,我建議你去讀我所著的「基督的十字架」一書,89至110頁。在那裡,我已寫明了罪的嚴重性及神的尊嚴。一切神的審判,若不從聖經來看神的神性與人的人性,都會顯得不公平。聖經用光與火來表現神完全聖潔的神性。
祂住在不可接近的光中,這光耀眼,其光華甚至令人眼瞎,有若烈火。那些曾瞥見祂榮光的人,都不能承受其光華,而必須轉頭、逃走或甚至暈倒。至於我們的人性,我常希望能用安瑟倫當年告訴他那時代的人所用的話,來告訴現在這時代的人:「你實在還沒有仔細考慮過罪的嚴重性。」不錯,聖經承認我們的無知(他們不知道他們所作的事),以及我們的軟弱(祂記念我們不過是塵土),但也尊重人,而要求我們為我們的思想與行為負責。神在舊約一再地重申:「我向你說話,但你卻拒絕聽。」耶利米稱之為「頑梗的惡心」。耶穌也說:「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五40)及「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只是你們不願意。」(太二十三37)神所定的罪乃是人故意的瞎眼及故意的悖逆。這不正是保羅在羅馬書一至三章的論點嗎?保羅的結論乃是:所有的猶太人、外邦人,有宗教虔誠的、無宗教虔誠的,有道德教導的、無道德教導的,都因他們故意地不去過一個他們所知道的真與善的生活,而在神面前毫無推諉,全然有罪。
我們如何去解釋,在其他信仰裡,有敬虔正直之人的現象?我想,這是我們人性之中,充滿矛盾的地方。因為我們一方面有神的氣息,另方面又是泥土造成。我們像神,又有獸性。我們被造,卻墮落。尊貴,卻又卑微。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方面尋找神(徒十七27),另方面又遠離祂。我們要行義,卻又在不義之中抑制真理(徒十22;羅一18)。我們同時承認道德的律,卻又拒絕遵守(羅八7)。我們為神建祭壇,卻又需痛悔我們的無知與罪惡(徒十七23~30)。
我歡迎及肯定在我生命之中,那些反映神形像的尊貴恩賜(理性與好奇心,仰慕道德之心、愛心、藝術創造力及敬拜神的意願),但也就是這些榮耀,反映出我們的羞恥‑‑‑‑虛榮、頑固、自私、嫉妒、暴躁、惡念與缺乏節制。不論我對神的了解與對自己的了解有多大的出入,我深信,在我自己裡面是完全不配在神面前得永生。我必須要靠神才「能與眾聖徒在光明中同得基業。」(西一12)若不是這靠羔羊的血洗淨的白衣,我絕不可能站在神的寶座面前(啟七9~10)。「配下地獄的罪人」雖然是一個過時了的名稱,但我相信,這卻是一個使人清醒的真理。沒有基督,我就必「正在滅亡中」,我也只配得滅亡。
(二)人不能救自己。不論是靠任何的宗教或義行,基督徒不能救自己,非基督徒也不能救自己。自救乃是一個不可能的事。在此,我們要特別思考一下哥尼流的例子。他常被用來作尋求神的義人的示範,而神亦因他的真誠與善行而接受他。路加清楚地形容哥尼流在信主以前是正直、慷慨、虔誠、並受人敬重的。他常祈禱,又去會堂敬拜神,並且還常施捨窮人。但所有這些都沒有讓他在那時得到救恩。彼得在這事上所學到的功課是「神不偏待人」(徒十34)。神「接受」從各國中「敬畏主、行義」(十35)的人。以此推之,雖然哥尼流是外邦人,神聽了他的禱告,給他聽福音的機會(十30~33)。但是直等到後來神賜給他聖靈(十五8),才真的「接受他」;在那時,他才得救(十一14,十五11),才「悔改得生命」(十一18),神才「藉著信,潔淨了他的心。」(十五9)神悅納他敬虔的靈,他的禱告與他的正直,因而差福音的使者給他。但是,他的得救,還是經由悔改、相信福音才得到的,而不是透過他以前的虔誠與正直。我想,這樣的結論是有原則性的解經必然的結論。若哥尼流也不能靠好行為和遵守宗教儀式而得救,那麼任何人都不能。
(三)耶穌基督是唯一的救主。基督徒作見證的獨特處,乃在於我們提到基督教的時候,沒有注重多種外在的表徵,卻是為基督作見證。沒有人能與基督同等,沒有人能與祂匹敵,也沒有人能繼承祂。祂的獨特性最明顯在道成肉身、十架代贖、與復活。祂是唯一的神人,為我們的罪而死,以後從死裡復活來證明祂的位格與工作。也正是這歷史上三重的獨特性,使祂配為世人的救主,作神與人中間唯一的中保(提前二5),無他人有這些資格。耶穌是唯一的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耶穌基督的中保,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十四6)「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如果只有一個救主,那也只有一種救法。
(四)最後,我們要問一些問題,而不是陳述一些聲明。如果我們接受人靠自己只有滅亡,他們不能自救,以及耶穌是唯一救主,這三大真理是福音派基督徒用全力去維護的,那麼,人要得救,所需的條件是什麼?人需要擁有多少有關耶穌的知識才能相信祂?他們需要有多少的信心?那些真正聽到過福音的,當然必須悔改與相信。但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的人呢?他們不能救自己,因為我們知道基督是唯一的救主。有沒有其他的方法,神可以藉著基督,而不經由人自己的優點,而將憐憫施給他們嗎?對這問題,有不少的人嘗試作不同的回答。
(1)第二次梵諦岡大公會議的報告中,似乎聲明將救恩應許給所有「尋求神」,並竭力遵行祂旨意及過良善生活的人。但同時,這聲明又加上一些警告,這些警告似乎是為了避免給人有因行為稱義的印象,而特意加進去的。它特別強調,這些人之所以對福音無知,必須「不是他們自己的錯」,並且「他們沒有被指責的地方。」這聲明包括了兩處講及神的恩典及一處有關神的眷顧。這聲明中,不但將人的良善與真誠歸給神的「道」,而且稱之為「為福音而作的準備」。這樣的聲明是否意味着,像哥尼流那樣,這些人將有特別的機會聽到福音?令人費解的,是在聲明的開始,為什麼會稱這些人「如果他們誠心尋求神,則可能得到(而不是『一定得到』)永遠的救恩」?這些話,令人覺得相當模稜兩可。不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就任之初所發表的言論,卻並非含糊不清。他在一九七九年「人的救贖」一篇通諭中寫着:「每個人‑‑‑‑沒有任何例外,都已被基督救贖。同時,基督也與人‑‑‑‑沒有任何例外,在一些方面聯合了,雖然人自己並不知道這事實。」(第14段)這種普救論的思想,乃是所有以聖經為權威的人所必須堅決拒絕的。
(2)另有其他的一些人則轉向馬太福音25章中綿羊與山羊的經文。他們指出,耶穌說:「萬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而當他們發現自己被拒或被接受時,都對其原因顯示出乎意料的反應。我們當然不能把這段經文解釋為因行為稱義,否則我們就是把新約的教導完全的倒置了。另外又有些人一直爭論,耶穌的「弟兄」是誰?這問題的答案若是指着所有人類,也就是耶穌自己所認同的,那麼我們需要堅持,「萬民」的被拒或被接受,並不是靠各人的行為,而是按照他們對耶穌的態度,而這態度在他們的行為上表現出來。但是在馬太福音裡告訴我們,耶穌的「弟兄」,乃是遵行父旨意的門徒(十二48~50)。當祂差遣他們到世界上去傳福音,人們將會歡近或排斥他們,從這對待耶穌門徒的態度上即可看出他們對耶穌的態度(十5~15)。
(3)第三種的答案則認為,神會知道人若聽了福音將會如何反應。因此,他們的得救與否乃基於此。因為耶穌對哥拉汛、伯賽大及加百農說:「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太十一21)如果對城市如此,對個人亦應加此。
(4)有些人猜測,神在每個人臨終前,會給他看到一個耶穌的異象,因此他們有機會去悔改相信。但是這種說法,缺乏聖經上及臨死經歷的實例去支持。
(5)另一個比較普遍的建議,則稱神會在來生給人另一次機會去接受耶穌。有些人嘗試以彼得所說,耶穌「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彼前三19)來支持此說。但是這裡所說的「靈」,幾乎可以確定乃是墮落的天使(見賽爾文E.G. Selwyn的經文註釋),而非人的靈,並且耶穌「傳道」,乃是去宣稱祂的得勝,而不是傳福音呼召這些靈去悔改。有些人建議,哥林多為死人施洗的習俗(林前十五29),也可給予些許人死後可得基督救恩的希望。但是保羅在此所用的,並不是理性辯證,而是針對哥林多人的情感而提到的辯法,並不能因此說保羅認可他們的習俗。此外,羅伯遜與普羅末(Robertson and Plummer)在他們的林前經文註釋中提出,有關哥林多人這習慣至少有36種不同解釋的方法。雖然這種猜測人在來世有機會相信的建議,是一種十分有吸引力的說法,但這只是一個缺乏經文支持的猜測。
(6)諾曼安德生爵士(Sir Norman Anderson)多次在演說及著作中提及,有些人雖然從未聽到基督,但是由於他們自己感到自己的罪過,以及自己無能自救,而可能會呼求神(即便他們並不太認識神)。神會憐憫他們,並且藉基督救贖之功以及他們的信心(雖然他們沒有聽過耶穌),而拯救他們。這個建議至少有兩點可取之處。第一、它保守了上面所說得救必須的三大真理,特別是人不能自救,及基督是唯一救主這兩點。第二、它有某些聖經的支持。由於舊約的信徒也是因信得到神的救恩,雖然他們對將要來的基督所知甚少。安德生說:「猶太人被接受,並受祝福,不在於所獻的祭,也不在於他們的懺悔與求神憐憫,而是由於神自己的計劃,就是祂的獨子將要在加略山十字架上成全的事工。」(見一九八三基督教與世界宗教雜誌,153頁,多元論的挑戰一文。)
我現在要談我個人的看法。我認為基督徒對這個問題最合理的立場,應是保持其不知性。當有人問耶穌:「主啊,得救的人少麼?」祂沒有直接回答這問題,而卻要眾人「努力進窄門。」(路十三23~24)事實上,神除了提出要我們回應福音的警告以外,從來沒有啟示祂會如何處理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的人。我們只有把他們交在神無限憐憫與公義的手裡。因為祂在十字架上,將這兩者全然的表彰出來了。亞伯拉罕的問題:「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麼?」(創十八25)應也是我們的信心。
但是,我仍感到滿有希望。我從來不能有如一些福音派宣教士那樣,去想像那可怕的景像‑‑‑‑千萬的人,他們不只現正在滅亡之中,以後至終更要滅亡。在另一方面,我又不是,也不能成為一個普救論者。在這兩極端中間,我希望大多數的人將得到救恩。我對這念頭有充份的經文支持。是的,耶穌說找到那引領到永生的窄路之人少,(祂是否在指當時猶太國中的餘民少呢?)但是,我們需要記得神是創造全人類的主。祂對所造的有無限的慈愛、寬容與憐憫。祂也是所有的人之「父」。這點可由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而見到人生命的豐富乃是得自祂的賜予(徒十七25~28)。另外又可由浪子的故事中看到祂對失喪子女的期盼。(這父子親密的關係,按照新約,乃是只賜給接受耶穌基督而與神和好之人的。)我們也要記得,「神不願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提前二4)耶穌憐憫被社會所遺棄的人(稅吏、罪人與妓女),不願拒絕他們,而故意與他們為友。祂自己的預言也說:「從東、從西、從南、從北,將有人來,在神的國裡坐席。」(路十三29)而在啟示錄有關得贖者的最後異象中所記的,乃是「有許多人,沒有人能數過來」(啟七9),這是一個極大的萬國群眾。在他們身上正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最後成全‑‑‑‑他的後裔(屬靈的子孫)像天上數不清的星星,地上數不清的塵土,海邊數不清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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