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惡和苦難是基督教最難解答的問題。
A. 兩種的惡:[1] 抽象的惡–我們主動去犯的罪(屬靈界的),和 [2] 可經驗的惡–我們被動地遭受肉體的痛苦和苦難(屬物質界的)。
B. 因為抽象的惡(罪)帶來了可經驗的惡(苦難),前者是較大的惡。罪是源於魔鬼的墮落,隨後是人類在伊甸園的墮落。
C. 所有基督徒要明白罪惡的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
(1)護教上:基督教能為人生所有問題提供完滿的答案,唯一的例外是罪惡的問題。基督徒必須明白有關苦難的問題,並懂得如何回應。
(2)傳福音上:罪惡和苦難有時會成為傳福音的主要障礙。
(3)輔導上:每個人都會經歷痛苦和苦難,包括肉身的痛苦,如疾病和受傷;情緒的(心理的)痛苦,如恐懼和焦慮;屬靈的痛苦,如懷疑和絕望。一個在絕望中的人可能會轉而責怪神。
D. 罪惡的問題如何被利用來反對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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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教導我們,神是完全的愛(詩145:9,13; 約3:16),也是全能的(創35:11; 伯11:7; 啟1:8)。如果神是完全的愛,祂會希望消除罪惡。如果神是全能的神,祂有能力徹底消除罪惡。但是,罪惡仍存留在世上,因此可推論:[1] 神不是完全的愛,或 [2] 神不是全能的,或 [3] 根本沒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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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創造了宇宙中的一切。但是,罪惡不是創造出來的,因為它不是一個具體的事物。
A. 罪惡是一個情況,不是一個正面的實體。它並非物質,因此它不需要神創造。奧古斯丁描述罪惡為一個善的虧缺。「虧缺」指缺少應該有的東西。例如,木頭中的一個洞。
B. 罪惡不是神創造的,卻是神所容許的。神為何容許罪惡有三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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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神不可以創造一個沒有罪惡的世界呢?不行,否則便不會有一個的「道德世界」,因為道德就是能「分辨是非」。若沒有自由選擇去犯錯,世界也就是沒有道德的。
C. 解釋1:罪惡是人自由選擇下的產品(奧古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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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全是愛的神基於愛而創造了世界和人,人只要愛神,便可分享祂的榮耀和美善。神也給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因為愛包含選擇。可是人用這種自由來犯罪,罪惡便走進入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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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神創造了一個沒有自由選擇的世界,人類將變成機械人。無自由則無愛,沒有人可以被迫去愛另一個人。愛包含選擇權,若愛不是自由的存在,則愛就根本不存在。
D. 解釋2:為著永恆的好處,暫時的罪惡是可容許的(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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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容許暫時的罪惡是為著永恆的好處。若沒有罪惡和隨之而來的救恩,永恆的生命便不會那麼美好。奧古斯丁說:「神能在惡中帶出善來」(賽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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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惡是暫時的,罪惡和苦難最終會被根除。無辜的受苦,最終會得到正義的伸張。即使神自己也為了最終的好處而受苦。
E. 解釋3:苦難是更大好處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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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善的存在有賴於苦難的存在。例如,一個身體往往需要痛苦的鍛練才能健康。人生若沒有試煉便不能產生忍耐,沒經過悲劇便沒有憐憫。勇氣可能只有在面對恐懼中才出現。(雅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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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學上的類比:「對比」能將美提升,如在一個音樂作品中,不和諧的和弦會令隨後的和諧聲音更甜美。沒有罪惡的對比,我們就不會看到神的美善。如大和小的概念是相對的;如果沒有小的東西,那麼所有的大的東西不會被視為大。
A. 大部份的苦難是人為的:部份是直接由於我們誤用自由選擇(如濫用自己的身體,如吸煙,懶惰就會帶來的貧窮)。有些是人的罪性造成的(如虐待兒童,暴力和犯罪)。有些可能是有益的活動引起的副作用(如運動發生意外)。
B. 有些苦難是由邪靈引起的,如約伯的受苦,邪靈上身(太17:14-15,18)。
C. 一些由神所帶來的苦難是為我們的益處:牙痛和胸部疼痛是身體有問題的警告;舊約中的災難是罪惡的警告。
D. 一些是自然災害(洪水、地震、颶風、瘟疫)的發生,是由於原來完美的世界秩序和環境被人的罪惡所破壞。
E. 為什麼神不使用祂的能力來阻止苦難呢?如果神不斷以超自然的能力來阻止苦難,自然的規律將被打亂,人的自由和責任便不必須存在;所有的道德學習將停止,而透過實際生活經驗而產生的各種美德,將不可能培養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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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神也沒有終止行動,祂透過世上一些好的影響力來阻止罪惡(如聖靈、聖經、基督徒、和道德心)。有時,神在有必要時會藉神蹟來直接干預。
A. 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無辜的。「無辜者」的描述只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 我們也曾經犯無數明顯和不明顯的罪。一些常見不明顯的罪包括自我中心,「我現在就要」的心態,用罪惡的手段來達到自私的目的,為錯誤的行為找藉口,忽略應盡的責任等等。
► 當遇到苦難時,我們可能有一種不公平的感覺。然而,我們也別忘記我們在過去有意或無意間也曾多次傷害別人。
B. 有些明顯是無辜的苦難也可能有原因的,例如兒童可能因父母的罪而受苦(出20:5; 34:7; 民14:18; 申5:9),如嬰兒患有愛滋病或身體殘障是由於母親嗜煙,嗜酒或嗜毒。
C. 然而,我們不得不承認,有些無辜者所受的苦難沒有明顯合理的解釋,至今我們仍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不過,將來可能會有合理的解釋(伯42:3)。最終,我們必須要相信神的主權,也相信神一定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