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神(3: 創造抑進化?

15.            進化論假設如何解釋生命的起源?

a.  進化論的一個主要倡導者赫胥黎 (Julian Huxley) 提出進化論的三個階段為:無機進化(宇宙),有機進化(生物),人類進化(心理及社會)。對今天大多數人而言,「進化」這個詞是指生物的進化。

b.  達爾文 (Charles Darwin) 生物進化假設的主要建議1有生命的物質是由非生命的進化而來2所有生物(包括人類)是從最簡單的生物透過良性的遺傳基因突變出來3進化是透過自然過程隨機遇變化而來(自然淘汰或適者生存)。

c.  我們要緊記,進化論只是一個假設,並沒有實際證據來證明它的科學正確性。甚至在達爾文提出建議後約150年來,進化論支持者經過無數嘗試仍未能找到有力的科學證據來支持這假設。

16.            支持進化論假設的證據可信嗎?

§        進化論者用四方面來支持他們的論點:

(1)  微進化

     物種的外觀可能會隨時間而稍作改變此外,生命能逐漸適應,例如細菌產生抗藥性,飛蛾會轉變身上的保護色。這兩類型的小規模變化會產生同一物種的新品種,而不是新的物種這些變化稱為微進化。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證明有宏進化 [大規模的改變,能產生新的身體結構,器官或生化系統] 產生新的物種。

     簡單的細菌能在數分鐘之內產生下一代。可是經過150年的細菌學研究仍無證據證明細菌變成另一物種。

(2)  相似性論據

     不同物種的相似性像是由共同的祖先得來。但是這些生物的相似性亦可以是由於有同一位智慧的設計者因著設計的需要而產生正如一位畫家可以繪畫很多不同的畫但每幅畫都有相同的風格。

     所有生物間都極為相似之處:

        有強烈的相似性生活中所有的東西:地球上所有的生物都有同樣的20種氨基酸和所有基因 (DNA) 分子有同樣5種鹼性組成。然而,在現實中,他們之間的分歧大於它們的相似之處。

 (3) 化石論據

        進化論者指出化石的分佈記錄顯示生命的複雜程度是從地層的最底部一直向上增加。但是化石與化石之間有極大的差距並沒有介乎兩種化石之間的過渡形態。

        有人聲稱發現人類「祖先的骸骨,可是現在發現那些並非人類骸骨。有些所謂「發現(以前自稱是人類祖先)已知是偽造的。

(4) 解剖學論據

        1925年,一個進化論動物學家說:「在人體有不少於180 個退化了的人體結構 退化了(即殘留)的器官是由我們其他的動物祖先所遺留下來現在已經失去所有重要的用途。今天所列舉的180個退化了的人體結構已不復存在因為科學家找出這些器官都有以前不為人知的用途

§        結論:所有這些論據都被發現是不可靠的沒有一個論據能確證進化論的假設。

17.            有什麼證據顯示進化假設是不可能的?

(1) 遺傳學的證據:(基因突變都是壞的改變。)

(2) 起源科學的證據:從化學物質產生生命是不可能的。)

(3)  定複雜性的證據:隨機遇過程永遠不可能產生特定的複雜模式。)

(4)  生物化學的證據 生化系統不容許逐步性的進化。)

(5)  化石證據:所有遺漏的「過渡生物」仍然是遺漏。)

(6)  生物分類學的證據﹕(並沒有生物形態為兩類的生物之間

(7)  分子生物學的證據﹕(不同種類的生物之間的分子結構上有極大的差距

(8)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理論﹕(用適者生存來解釋進化論已不再被採用。)

(9)  數量比例的問題低等物種的數量不足。)

(10)   沒有足夠的時間:地球的歷史遠短於進化所需的時間。)

§        結論:這些證據強力地證明,進化是近乎不可能的。

18.            基督徒對進化論假設該有怎樣的正確立場?

A.  進化假設與基督教有衝突嗎?

     如果進化真的便會有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1沒有必要有一位神來解釋世界的存在。(2聖經是不準確的因為沒有提及進化事實3人並不特別而且與低等動物沒有什麼不同。

B.  沒有直接的衝突:其實,進化假設與基督教信仰並沒有直接的衝突即使進化被證明是正確的,它仍可與聖經協調。例如,進化可以被視為創造不同的物種過程。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神學家相信「神導進化理論」。 

C.  否定進化論:有很多客觀原因否定進化論的假設。甚至一個誠實的非基督徒科學家都會承認,否定進化論假比支持有更多的證據。 此外,進化論者使用這假設來否定神。 所以進化論是無神論有力的推動者

D.  基督徒可持的立場:(1微進化(與聖經沒有衝突)是存在的,但不是宏進化。(2化石記錄與聖經沒有矛盾創世記也有類似的時間順序。(3進化論者沒有可靠的證據卻仍堅持其主張,不是因為有證據,只是漠視證據而已。進化論充其量是一個有爭議的理論,應該一直被視為一個假設 ,直至有證據來證明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