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雅各書2: 8-26 -- 真信仰與行為 (II)

 

經文提要﹕

 

2: 8-13是承接上文關於「不可按外貌待人」的另一個論點。除了指出「按外貌待人」和神的價值觀互相違背之外﹐另一個原因就是律法上的要求。要知道這一班讀者都有很重的猶太背景﹐他們對律法都非常熟悉﹐更應聽過耶穌基督以「愛人如己」作為律法的總結(太22: 34-40)。事實是﹐即使是基督徒﹐仍然會按律法受審判(林後5: 10)。

 

那麼﹐有信心也不能免罪嗎﹖不難想像當時會有一些教師把因信稱義的道理歪曲了﹐認為只要有信心就可以得救﹐律法已經不再有用。然而雅各在2: 14-26指出兩種信心的分別﹐而只有帶著行為的信心才是真信心﹐才能令人得救。

 

A.                守律法(28-13

 

如果v.5-7的論點是常理﹐那麼v.8-13就是神對我們的清楚要求。「愛人如己」乃是人與人之間那方面律法的總綱。我們若偏待人﹐就是違背了神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基督徒到最後仍要受審判﹐所根據的乃是這「至尊」、「自由」的律法。

 

v.8-9

要愛人如己﹕出自利19: 18﹐在新約中多次被引用(羅13: 9﹐加5: 14)﹐更是耶穌稱為最大的誡命、律法總綱的一部份(太22: 34-40)。顯然是非常重要的誡命。

至尊的律法(Royal LawRoyal有表示權能的﹐指神國的國法。有兩個解釋:

·         指「愛人如己」這個誡命﹕由於這是基督親自重申的命令﹐又是所有律法的總綱﹐因此這命令有特殊的地位。

·         指耶穌對祂的跟隨者所有的倫理道德要求﹐即整個律法(參1: 25關於自由的律法的解釋)。當然﹐這律法的中心就是那最大的誡命。

按外貌待人﹕和v.1同一個字根﹐進行式表示這種行為態度是經常性和持續性的。

 

v.10-11

這裡描寫律法的整體性﹐就像「愛人如己」貫通了整個律法作為中心一樣﹐個別的誡命組合成為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即使底下其中的某些部份被違背﹐也就是這個律法被違背。顯然﹐信徒不能只選擇自己喜歡的誡命去遵守。(參太5: 17-19

 

犯了眾條(guilty of all﹕不是指犯了其中一條就等於犯了其餘各條律法﹐而是指違背了整個律法。如上所述﹐律法是一個整體。其中一部份被侵犯等於整體被侵犯。

 

v.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基督徒的行事準則﹐叫人不再受罪捆綁﹔參1: 25的解釋。

受審判﹕基督徒雖然活在神的恩典之下﹐在末了還是需要向主交帳(林後5: 10﹔也參太25: 31-46)。到底我們表現如何﹐所根據的就是這自由的律法。既然如此﹐我們就當照這準則的說話行事﹐而不是按人的價值觀。不是要討人的喜悅﹐而是要討神的喜悅。

 

v.13

無憐憫的審判﹕這裡加強了v.12的論點。對人施憐憫是神從舊約開始就極力要求祂子民要順從的命令(彌6: 8﹐亞7: 9-10)﹐更是這裡討論「愛人如己」這命令的一個重要的表達方式。耶穌曾數次論到我們待人的態度會影響我們受審判時所面對的嚴厲程度(太18: 21-35﹔太6: 14-15)。顯然﹐按外貌待人違背了這個命令﹐將會在審判時帶來嚴重的後果。

憐憫向審判誇勝﹕遵行神的命令施行憐憫﹐顯示出我們已蒙神的憐憫。審判的時候神要因著祂的憐憫赦免我們。這就像法庭上憐憫和審判角力﹐憐憫勝過了審判。事實上﹐人根本不能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因此每個基督徒都需要神的憐憫。

 

B.                信心與行為之關連(2: 14-26

 

這裡開始了一個新的段落﹐討論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也是許多人對雅各書比較熟悉的經文。之前雅各對各種問題的解決方法似乎都和遵行律法有關﹐不難想像會有人提出﹕「我有信心」這個論點去為自己辯護。事實上﹐許多人都對信心和行為的關係感到混亂。以下列出一些保羅和雅各似乎互相矛盾的經文﹕

 

保羅的教訓

雅各的教訓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 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 8-9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 24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羅4: 2﹔亦參考4: 1-12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2: 21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 1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羅7: 4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 12

 

對於這些似乎在得救的問題和律法觀點上的衝突﹐我們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         保羅和雅各在這些經文所要針對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保羅要討論的問題是猶太人認為自己行律法可以稱義﹐因此保羅極力主張要稱義必須要信靠主耶穌基督。而雅各所遇到的問題剛好相反﹐有人認為信主後不需要有行為。雅各的目的是分辨真假的兩種不同的信心﹐著重點是行為能夠反映信心的真假。

·         保羅在談到稱義的問題時﹐討論的是相信基督之前的行為﹐雅各則是討論真正相信基督之後的行為。兩種行為的出發點、功效和在救恩中的地位都不相同。

·         既然兩者所討論的「行為」不同﹐提到稱義時所表達的意思也不盡相同。稱義(dikaioo)最少有兩種意義﹐一種是指地位的改變﹐保羅用這個字形容罪人從一個罪和死亡的境地轉到一個義和生命之境。另一方面﹐「稱義」也可形容法官對一個人所作出的裁決﹐是審判時的常用語。因此雅各討論的是最後審判時的宣判﹐這個判決必然會將我們的行為計算在內﹐因為這些行為正反映出人信心的真實。

·         保羅在討論人不能靠律法稱義的時候﹐是指到舊約的律法。但雅各提到「自由的律法」時明顯與福音有關(參1: 25的解釋)。保羅也並沒有忽略信主後的行為﹐但他用的字眼不同﹐有時是用聖靈的果子來形容﹐也有時是一些勸勉。(參加5: 613-23﹔羅12﹔林後5: 10等等)這些和雅各所提到「自由的律法」並沒有衝突之處﹐兩人的重點反而讓這個救恩的圖畫完整了。

 

v.14

若有人說…﹕可能是在回應2: 12-13關於審判的言論﹐說自己有信心﹐律法在他身上沒有作用。

這信心﹕雅各要討論的是這種「人自己說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特別的信心。有些譯本沒有「這」字(例如KJV)﹐引起混淆﹐但原文的確有介詞。

能救他嗎?﹕反問的句法事實上要表達的是「不能」的意思。這個「救」字有時描寫人因相信而得救﹐但也可用在末日時從死亡、罪、審判中得釋放。從上文看來﹐似乎後者比較貼切。意思是到審判的時候﹐這種信心竟然沒有用處。

 

v.15-16

平平安安的去罷﹕這是猶太人聚會中散會常用之語﹐「祝你好運」的意思。

益處﹕表面上似乎是說不能實際幫助到這位弟兄或姊妹﹐但回顧到v.14的反問﹐這相同的反問更可能是針對這位沒有幫忙的信徒。

 

v.17

信心(自己﹐by itself)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和合本沒有譯「自己」﹐這代表單獨的意思。這種「單單只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沒有作用的(死這個字可表示沒用、不活躍、或沒生命)。

 

v.18

(但)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說這話的人似乎不是原先說「我有信心」的那些人。解釋這段經文的主要問題是原文沒有適當的標點﹐以致文義並不十分清楚。這裡有幾個可能的解釋﹕

·         說話的人是贊成雅各見解的人﹐他針對v.14中說自己有信心的人作出答辯﹕「你有信心﹐而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整個答辯出自同一人。這個解釋的問題在於「但」(alla和合本沒有譯)字。此字雖然可以強調確定的意思﹐但更多時用來提出一個反對的論點。若是這樣﹐上文和這段的論調就不配合。

·         說話的人質疑雅各的信心﹕「你有信心嗎﹖」雅各則以後面幾句作答﹕「而我有行為。……」。困難在於「而我」(kago)這個字一般不會作為回覆問題的開始﹐句法上似乎有點牽強。

·         說話的人質疑雅各的論點﹐「你有信心﹐我有行為」的意思為「這些人有信心﹐那些人有行為」﹐這似乎是把信心和行為當作恩賜來處理。而雅各卻表明他的行為能反映出他的信心﹐兩者理應並存。困難是把「你」、「我」解作不固定的人物似乎和上下文不配合。

 

v.19-20

鬼魔也信﹕作者用鬼魔的信和這種沒行為的信相比。神只有一位是正確的信仰(申6: 4)﹐甚至連鬼魔也持此信仰﹐但他們卻顯然沒有順服遵從﹐而是戰驚。這說明單單理智上的信並不能拯救人。

戰驚﹕顫抖﹐害怕

虛浮﹕字面解釋是空洞﹐可能表示那些人缺乏知識。

 

v.21

v.21-25是雅各書最富爭議性的一段﹐因為它似乎和保羅所教導的「因信稱義」原則直接衝突。然而﹐雅各應該不是針對「因信稱義」的道理﹐因為

·         他在1: 17-18提到救恩正是神的恩賜。

·         他在v.23所用的經文明顯贊成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著他的信心。

對於如何處理這段經文可參看本段開頭的討論。

 

v.22

(你)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雅各要他的讀者留意的不是亞伯拉罕有沒有信心﹐而是他信心的本質﹐雅各基本上已經假設亞伯拉罕有信心﹐而且是真信心。「並行」指同時存在﹐同時行動。這個字是進行式﹐即持續不斷進行。

成全﹕令信心更加全備、完滿。

 

v.23

應驗(pleroo﹕這裡應譯作「完成」或「成全」﹐因為這並不是一個預言。羅4: 1-17很清楚說明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不可能是獻以撒的時候。作者是要表明亞伯拉罕信心的真實﹐這信心透過行為被完滿地確定了。

稱為神的朋友﹕因著亞伯拉罕那有行為的真信心﹐他得到這個殊榮。和合本舊約中兩處經文(代下20: 7﹐賽41: 8)所出現的「朋友」﹐應譯作「所愛的人」。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這種說法真正出現是在兩約之間的文獻。

 

v.24

不是單因著信﹕這種信顯然不是保羅所討論的信(加5: 6)。參本段開頭的討論。

 

v.25

作者似乎為了強調這問題的重點﹐用了另一個身份不同的喇合作例子。這喇合並非像亞伯拉罕一樣經歷許多恩典或應許﹐她只是本著一個信念(書2: 11)﹐作出了相應的行動﹐結果也被稱義。這再次證明信心與行為並行的論點。

 

思考應用﹕

·        律法無分大小﹐其總綱乃是要愛神愛人(路10: 25-37)。人總喜歡把自己能夠或已經遵守了的誡命看得較重﹐甚至因此自誇﹐但我們其實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最後仍然一-樣是犯律法的人。我們需要更熟悉聖經﹐儆醒地對神的吩咐無論大小到隨時順服。要知道將來神仍然會按我們的信心和行為審判我們。憐憫人的﹐也蒙神的憐憫。

·        雖然我們常提到因信稱義﹐只要「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就可以得救」﹐但從雅各的討論當中我們可以體會到信心有真有假。真信心必然帶來行為﹐因為真信心讓我們追隨神﹐而神拯救我們就是為了讓我們行善﹐作義的奴僕(弗2: 10﹔羅6: 18-19)。我們不是靠行為得救﹐但行為將會反映出我們內在的信心﹐因此﹐我們也要經常將審判這件事放在心裡﹐小心察看自己的行為﹐檢討自己和神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