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真理的結合(約壹4: 7-5: 5)
經文提要﹕
在教導讀者要分辨所聽到的教義之後﹐約翰不厭其煩地再次討論愛的主題。在第2章他只是很簡單地說明彼此相愛是從起初就領受的命令﹐愛弟兄與恨弟兄顯示那人是在光明還是在黑暗中。在第3章他又說明愛弟兄與恨弟兄是已經重生或仍在死中的證據﹐愛弟兄是我們內在生命的彰顯。並且耶穌基督已經作了榜樣﹐顯示出這愛是捨己的愛。在第4章﹐約翰再次說明我們為何要彼此相愛。這種捨己的愛﹐其實就是神的屬性。祂不是只作榜樣﹐而是祂本身就是愛﹐也是愛的源頭。
三個試驗談到這裡﹐已經是不可分割。無論遵守神命令、彼此相愛、和相信耶穌是基督的表現﹐都是我們與神相交﹐並且知道神的靈在我們裡頭的證據﹐也是我們在神面前信心與及擁有永生確據的基礎。
A.
愛的進一步說明 (4: 7-4: 12)
這一段為彼此相愛提出了3個理由。愛不單只是一個命令﹐要我們迫不得已地遵守。其實我們有著很大的原動力要去彼此相愛﹐這是因為神就是愛﹐祂對我們施行大慈愛﹐並且在我們裡面激勵我們。像神藉著耶穌基督表現出祂的愛一樣﹐祂也藉著祂的兒女表現祂愛的完全。
4: 7-8
彼此相愛的第一個理由﹐是因為神就是愛的本源和出處。照此推論﹐一個人有沒有愛心﹐顯示出那人是否從神而生﹐並且是否認識神。只有真正的基督徒才會有真正的愛。
愛心(Agape)﹕單是這兩節﹐愛字就出現了6次﹐而字根都是Agape。這就是約翰之前所提及那種無私、為弟兄捨命的愛(參3: 16) ﹐和我們以自己的利益和感覺為動力的愛不同。
神就是愛﹕這就是神本身的屬性﹐諾思底主義當中並沒有這個教導。這一句可解作「愛是神其中的一個屬性」﹐但更好的解釋為「神一切的作為都是愛」﹐指祂所作的一切都是愛的行動﹐包括試驗和審判。祂的愛並不違背公義和真理。以此很容易推論﹐沒有愛心的﹐就不是真正認識神。
4: 9-10
第一個理由可能比較抽象﹐但約翰在v.9-11接著提出彼此相愛的第二個理由﹐就是神已經藉著祂兒子的死表明祂愛我們(v.9)﹐也顯示了這愛的本質(v.10)。我們被神的愛激勵﹐理應作出回應。本段和v.12跟約13: 34-35耶穌的吩咐十分相似。
獨生子(Monogenes)﹕約翰在書信中只用了這個字一次﹐在福音書則用了4次。這個字雖然大多數用來形容人的獨生兒子(參希11: 17, 路8: 42, 9:38)﹐但這個「生」字引來很多神學上的爭論。事實上﹐這個字可解作獨一、唯一的意思(NIV譯“one and only Son”)。
使我們藉著祂得生﹕雖然這裡沒有提到耶穌基督的死﹐但按約翰的神學祂的死顯然是這個愛的重點(參3: 16, 亦參考約1:29, 3:14-15)。祂放下尊貴的身份﹐為了我們這些不配的人能夠生存而死﹐顯示出這個愛的偉大。(參羅5: 7-8)
挽回祭﹕參考2: 2的解釋。
4: 11
這是對v.9-10的一個小結。我們這屬神的人﹐正是要學習耶穌基督的樣式(2: 6)。祂既然這樣作了﹐我們除了心被恩感之外﹐也有義務要跟隨(約13: 14, 34)。
4: 12
第3個要彼此相愛的理由﹐就是要讓神的愛得到成全。
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參約1: 18。肉眼不能看得見的神﹐怎樣才能得知祂的存在﹖之前祂是透過「在父懷裡的獨生子表明出來」﹐現在約翰把這個任務放在信徒身上﹕從我們彼此相愛﹐別人就可以看見神在我們裡面。
愛他的心得以完全﹕參3: 17關於「愛神的心」的解釋。有人認為這裡是指人對神的愛(就像2: 5的解釋﹐並且配合之後4: 17-21的討論)﹐但也有人認為由於神的愛是這一段的中心﹐這裡翻譯為神的愛比較合適。當神住在人裡面﹐祂的愛不單是祂自己的本質﹐也不單從基督身上表明﹐更藉著人向外流出﹐就讓這愛呈現出其完美的地步。
B.
愛與教義的結合 (4: 13-4: 21)
v.12提出兩點﹕神住在我們裡面﹐並且神的愛在我們裡面成為完全。這裡約翰分別用兩小段(v.13-16, v.17-21)對這兩點作出解釋。
約翰一直以來都輪廓分明地說明基督的命令﹕相信耶穌是基督﹐並且彼此相愛﹐這裡首次把它們連結起來。相信耶穌是基督就顯示出我們與神相交﹐亦即我們有內住的聖靈﹐而我們亦從上文知道神是愛的源頭。這樣﹐我們就會去愛。簡單來說﹐愛神愛人的能力不能與承認耶穌是基督分開﹕有神的內住就會有愛﹐而承認耶穌是基督才確定有神的內住。
4: 13
神和信徒那種完全親密的關係在這段提過三次﹐用的都是雙向的句式(信徒住在主裡面﹐祂也住在信徒裡面)﹐每次都提到證據。聖靈的內住是這一段最重要的重要信息﹐因著這個原因﹐我們才肯定神與我們的同在和相交。我們也才能認耶穌為基督(v.15)﹐並且能夠去愛(v.16)。
4: 14
v.13-14包括了福音幾個最重要的部份。對我們所確信所知道的真理﹐除了我們的主觀經歷印證(神賜下聖靈在我們的內心作證﹔參5: 7-10)﹐還有歷史真正發生的事實證明這個福音的真確性。而作證的就是就是這班親眼看見耶穌以及祂所作的一切的使徒。
父差子作世人的救主﹕這個福音的中心就已經包含了約翰用作試驗的3個真理。
·
耶穌是父所差的獨子﹐這表明教義上的真理。
·
神差祂尊貴的兒子到世上﹐是要拯救世人﹐這表明祂的大愛(參4: 9-10﹐約3: 16)。
·
世人需要被拯救脫離世界(罪惡與撒旦)﹐這表明神的聖潔﹐祂不能容忍罪。
4: 15
使徒既然見證耶穌是神的兒子﹐加上聖靈的見證﹐如果一個人接受承認(一次完成式)的話﹐就是一個基督徒。當然這種承認是內心真正的承認﹐不單只是頭腦上的知識或是口頭上的承認。(參4: 2的解釋)
4: 16
知道並且相信神愛我們﹐可能比較容易﹐但這仍不足夠﹐因為這並不代表我們活在愛中。能夠愛和能夠信都是神內住必然的產物﹐也是神內住的證據。
4: 17
約翰在以上經文提到彼此相愛就顯示神的內住﹐而神的愛在人裡面成為完全。在這一段經文中﹐約翰把這完全的愛和主再來時的審判連接起來。解經家對這一段大致有兩種解法﹕
·
我們若彼此相愛﹐神的愛就在我們裡面達到完全﹐這令我們對得救有把握。懼怕代表刑罰﹐表示愛並不完全(沒有實行彼此相愛)。
·
若愛趨於成熟(完全)﹐我們就可以不懼怕審判時的刑罰。若懼怕刑罰就顯示我們裡面的愛未達到成熟的地步。
審判的日子﹕指末日主再來審判的時候(參2: 28)。
因為他如何﹐我們也如何﹕這裡有兩種看法﹕[a] 因為祂怎樣去愛我們﹐我們也以同樣的愛對待其他弟兄姊妹。
[b] 比較好的解釋指我們在神眼中的地位﹐就像我們也是神的兒女﹐不被定罪等等。儘管人的行為、性情只能在某個程度上和基督相似﹐神的內住證明我們不需要懼怕刑罰。(見下節)
4: 18
在完全的愛中﹐我們不需要害怕﹐也不可能害怕。完全的愛和懼怕不可能同時出現的原因﹐是因為懼怕帶來刑罰(或指懼怕本身就有刑罰的性質)﹐而完全的愛表示我們不會面臨刑罰(v.17: 坦然無懼)。
4: 19
我們愛﹕這裡沒有受詞﹐似乎可套進神或人﹐或許這是為下兩節討論愛神和愛人而作的準備。而我們愛的理由是因為神先愛我們﹐表示我們的愛是對神愛的回應﹐也是神先把祂的愛放在我們心裡﹐我們才能去愛。
4: 20
像神的愛透過我們彼此相愛得著成全﹐我們對神的愛也是透過我們彼此相愛而得到證實。這裡似乎提到當時另一個流行的論調﹕「要愛神但可以不愛弟兄」。約翰說這是一個謊言(參其他關於道德上和教義上的謊言﹕1: 6, 2: 4, 2: 22-23)﹐邏輯也很簡單﹐愛看得見的人或物比愛看不見的人或物容易。不愛有神形象、清楚在面前看得見的人﹐更不可能愛神。
4: 21
愛神和愛人都是耶穌提到關於律法的總綱(太22: 37-40)﹐不能分開。愛神也必遵守祂的命令﹐就是要愛人如己、彼此相愛的命令(2: 5)。
C.
三重試驗的結合(5: 1-5)
三個試驗的討論到這裡可以說是一個總結﹐在短短幾節經文中﹐它們再次一起出現﹐而這次的中心是信心。儘管如此﹐到了這裡可以看出﹐其實這3件事都是相輔相成﹐不能分割的。要說有關連的話﹐就是這3種行為都是基督徒從神那裡得到的新生的特徵。
5: 1
相信﹕現在式。
從神而生﹕完成式。這種配合顯示信徒現在的「相信」乃是新生命的後果。
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在約翰的角度來看﹐這似乎是一個自然的現象﹐也是當時家庭的普遍事實﹐兄弟姐妹之間的愛﹐正是如此。約翰用這個例子證明第2節的論點。
5: 2-3
v.2的論點就是4: 20-21的論點。約翰是想說明普遍家庭的現象﹐也適用於基督教這個大家庭身上。而遵守神的命令﹐就是愛神的特徵。真愛總是有實際行動的﹐無論是對弟兄(3: 17-18)﹐還是對神(5: 3, 約14: 5, 21)。
誡命不是難守﹕參太23: 4, 路11: 46。對非信徒來說﹐這些誡命可能很難遵守﹐但對擁有新生的信徒來說﹐有聖靈在他們的內心幫助他們去遵守。
5: 4-5
因為﹕這是解釋上一節經文(誡命不是難守)的理由﹐不是因為這些誡命很容易遵守﹐而是因為他們是從神而生﹐表示他們有著神的性情。得勝的是神所賜的新生命﹐並不是個人成就。
凡﹕指所有、每一個。
勝過﹕頭一個是現在式﹐可能是指脫離世界(指和神敵對的勢力)的能力﹐不跟從世界的步伐。後面一個卻是「一次完成式」。這個勝利的時刻可能是指信徒決志的時候﹐或是指到信徒曾經拒絕了假先知的誘勸(參4: 4)。
思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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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是從神來的﹐如果彼此相愛只是單純的命令﹐的確很難遵守。但既然聖靈已經在我們心裡﹐我們就可以依靠聖靈的能力來遵守這個命令。除此以外﹐神對我們的愛也是我們愛的動力。每當我們發覺有些人是那樣的不可愛﹐甚至得罪我們﹐我們就可以想想神卻是犧牲了兒子來救我們這些不可愛並且得罪神的人﹐我們愛人就是對神大愛的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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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是有行動的﹐無論是愛神還是愛人。順服神是我們愛神的標誌﹐相反﹐不順服表示我們並不愛神。而對弟兄姊妹﹐我們更是需要樂意提供實質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