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真理說明與進一步應用(一)(約壹2: 28-3: 10)
經文提要﹕
在簡單地討論過三個關於信仰的基本測試之後﹐約翰開始對每一個測試作出較為詳盡的解釋。首先在2: 28-3: 10約翰再次回到公義與罪的討論。到底為何真正的基督徒必須行公義並且遵守耶穌基督的命令﹖為何基督徒不能﹐甚至不可能過一個罪的生活﹖除了如2: 5所言這是一個愛神的表現之外﹐約翰在這裡提出另外的原因﹕這關乎耶穌基督的本質以及祂將來和過去顯現的目的。他也在本章首次提到另外一個真理﹕我們都是從神所「生」﹐有著和祂一樣的本質。
之後約翰在3: 11-4: 6則再次對「彼此相愛」和「承認耶穌是基督」作出說明﹐並盼望門徒對自己的信仰並將來的審判有著坦然無懼的心。
A.
道德試驗之說明 (2: 28-3: 10)
這一段談到公義的行為﹐所說明的就是2: 3-6關於遵守神的命令並且行耶穌基督所行的細節。這裡耶穌基督的顯現(phanerosis 及其動詞、形容詞的變化﹐在這一段共出現了6次)成為本段的中心。前半部份談的是耶穌將來的顯現﹐後半則提到耶穌過去的顯現。兩次顯現耶穌基督為的是成全義並對付罪。而行義的信徒就顯出他們真是神的兒女。
2: 28
住在主裡面﹕參2: 5-6, 24, 27以及約15: 1-5。指與神親密無間的相交。這裡似乎要把v.27關於教義的討論引進關於公義行為的討論。事實上﹐這3個試驗所提到的正確表現都是屬神的表現。
顯現﹕出現﹐出席的意思﹐這個字和本節下半「來」(Parousia)常被用在主再來的討論上(參西3:4, 彼前5: 4)。
坦然無懼﹕原文這裡分開兩個意思﹕ [a] 自信、有把握、勇敢、放膽。通常用來形容作見證、傳道、甚至只是普通發言方面。
[b] 羞愧﹕畏縮。唯有經常和神有親密的相交﹐我們才不至於在審判的時候感到羞愧。
2: 29
作者再次用了兩次「知道」﹐表示這應該是讀者清楚明白的道理。
他﹕這裡似乎主角變為了神。雖然之前約翰多在談論耶穌基督﹐但在約翰福音和本書信他只提到過從神而生﹐或是從聖靈而生等詞彙。
生﹕被生的和他的父母會有一定程度的相似。而信徒的靈乃是藉著聖靈重生的(參約3)﹐因此有著神的性情——公義(詩11: 7, 申16: 20)。
3: 1
約翰在談到信徒從神而生的時候﹐不禁對神的慈愛發出讚嘆。信徒蒙神賜權柄作為神的兒女(參約1: 12)﹐這不單只是在名份上(被稱為兒女)﹐信徒甚至從神身上繼承了祂的性情(真是他的兒女)﹐讓我們有極尊榮的身份﹐也能夠分享祂豐盛的生命。這種愛實在已超越了單純拯救的範圍﹐叫人不得不驚嘆。
賜給﹕原文有慷慨、單方面施贈的意思。
何等﹕原文意思是「哪個國家」﹐表示驚嘆。
世人不認識我們﹕指周圍未信的人不清楚我們有著這個有大榮耀的身份。事實上﹐基督徒雖然是神的兒女﹐但外表並不明顯(見下節)﹐別人不容易看出來。約翰指出他們不認識信徒這個身份乃是由於他們不認識耶穌基督。
3: 2
親愛的弟兄﹕和2: 7一樣﹐這裡原文沒有弟兄二字。
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雖然可能外表看不出有甚麼不同﹐但身份卻是無容置疑的。羅8: 16告訴我們﹐這件事甚至有聖靈作為證人。
將來如何﹐還未顯明﹕約翰自己也承認並不知道將來的情形如何(身體會變成甚麼模樣﹐神的兒女要承受甚麼產業等)。2: 7雖然說聖靈可以教導人一切的事﹐但神對人的啟示明顯是有選擇性的﹐有許多事神並沒有讓人知道。
真體﹕原文是「就是祂現在這樣」。耶穌基督復活後已經得著永不衰殘的身體﹐但祂對眾人的顯現似乎並沒有完全把祂的榮耀顯露出來。但在末日﹐我們必看見祂完全的一面。並且會變得像祂。
3: 3
向他﹕原文=在他裡面。這個他指耶穌基督。
盼望﹕這盼望是基於耶穌基督會再來﹐並且我們會變得像他這個應許。靠著基督﹐我們對這些應許是有把握的﹐不像普通人對所盼望的事毫無把握。既相信這個應許的實在﹐我們就對得救有把握﹐並且應該開始讓「像主」成為我們的人生目標。
潔淨﹕指道德上的清潔。雖然基督徒的罪有耶穌基督的寶血遮蓋﹐但仍需盡力脫離罪的權勢(參林後7: 1﹐提前5: 22)。
3: 4
在v.4-10當中﹐約翰兩次提及耶穌基督過去的顯現並其目的。其中v.4-7和v.8-10似乎有一個平衡的結構﹐分別透過耶穌顯現所針對的問題﹐說明信徒不會持續犯罪。
凡犯罪的(v.4) |
犯罪的人(v.8) |
罪的性質是不法(v.4) |
罪的根源是魔鬼(v.8) |
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v.5) |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v.8) |
住在祂裡面的﹐就不會持續犯罪(v.6) |
凡從神生的﹐就不會持續犯罪(v.9) |
凡犯罪的﹕直譯為「任何一個犯罪的人」。這是一個普遍的真理。「凡」(pas ho)這個字在本段共用了6次。指這個關於罪和福音的道理﹐與所有人都有關。
違背律法就是罪﹕原文直譯是「罪就是不法(anomia)」。這是約翰對罪的定義(參考其他如羅14: 23, 雅4: 17, 約3: 18, 約壹5: 17關於罪的定義)。「罪」(hamartia)這個字本身是「不中標」的意思﹐但約翰簡單地稱﹕違背神的律法就是罪。
3: 5
除掉我們的罪﹕參約1: 29﹐來9: 26。耶穌基督來到世上的一個目的就是要除罪。方法是把罪的工價放在自己的身上(彼前2: 24﹐來9: 28﹐賽53: 11-12)。
在祂並沒有罪﹕現在式。耶穌基督本身沒有罪﹐這是祂的本質和永恆的特性。
3: 6
關於「不犯罪」的解釋可參看下面v.9的討論。耶穌基督既然和罪互不相容﹐很容易就邏輯推論來說﹐住在祂裡面的﹐就不會犯罪。以另一方向推論﹐那些持續不斷活在罪中的人就不可能是住在主裡面的﹐亦即是不認識祂。
3: 7
約翰以一個警告作為這一小段的結束。那些傳播異端的人似乎不單只在引導信徒上在神學上走錯﹐也似乎在道德上引誘信徒。他們可能宣稱信徒已經是義人﹐不在乎行為。但約翰以耶穌基督為例子﹐指出行為與本質不可能分離。
誘惑﹕被帶領偏離正道﹐明顯指的是假教師的教導。
3: 8
約翰第二次對罪定義﹕屬魔鬼的。而耶穌基督顯現的目的則是除掉魔鬼的作為。這也是一個鮮明的對比﹐指出耶穌與罪水火不容。
魔鬼﹕控訴者的意思﹐又名撒但(敵擋的意思﹐太4: 10)。從創世記已經以古蛇的形態出現(創3)。一直與神敵對。
從起初﹕指從他因驕傲背棄神開始(參約8: 44, 賽14: 12-14)。
除滅﹕雖然現在還沒有完全除滅﹐魔鬼仍然在工作﹐但牠已經被打敗﹐在我們屬神的人身上沒有權柄(5: 18)。
3: 9
第九節幾乎是整卷書最難解的經文﹐首要問題就是「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照字面解釋似乎和事實不乎(因人人都會犯罪﹐包括基督徒)。其次是關於「神的道(種)」的解釋。關於前面的問題﹐過去許多的解經家為這節經文分別提出許多不同的答案﹐但最重要的問題其實是約翰想要表達甚麼意思。因為之前1: 8-9﹐2: 1等等都說明約翰並沒有期待所有信徒都成為完全無罪、毫無瑕疵的人﹐那麼這裡的「不犯罪」是甚麼意思呢﹖這裡歸納為最多人支持的7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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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一些事在非基督徒來說是罪﹐但在基督徒中神卻不以為是罪﹐故基督徒不可能會犯罪。問題﹕這種看法和異端一樣﹐對罪有雙重標準﹐並和v.4不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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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基督徒的內心分為「舊性情」和「新性情」(old and new nature)﹐新性情不會犯罪﹐但「舊我」仍然會犯罪。問題﹕從整卷聖經來看﹐犯罪的是人﹐不是「性情」﹐犯罪與否乃是根據他的行為決定。雖然人內心有掙扎(羅7: 17)﹐但最後犯罪與否仍然是這個人的問題﹐不能因性情的詭辯而脫罪。這種解釋極易為異端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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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罪的定義變窄﹐指一些基督徒不可能犯的罪(如褻瀆聖靈)﹐或一些聲名狼藉的大罪﹐或違背愛的罪。問題﹕約翰似乎並沒有想像這種劃分﹐在v.4他只定義罪為「違背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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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一個理想(ideal)﹐指約翰以誇張的手法來強調他對罪的反對。問題﹕約翰正在與異端對抗﹐倘若他談的只是理想和理論﹐和實際不乎﹐似乎並不能承受異端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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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理想﹐但必須以「住在基督裡」的程度來決定。一個經常住在基督裡的基督徒不會犯罪﹐但若軟弱離開了主﹐便會犯罪。問題﹕這或許可以解釋v.6和v.9a﹐但v.9b「不能犯罪」的理由是「從神生的」﹐這是一個過去已經發生並且常存的事實﹐不像「住在基督裡」會有改變的餘地。因此這解釋並不能完滿解釋v.9b「不能犯罪」的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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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故意或定意犯罪。基督徒可能會犯罪﹐但這是和他的意志相反﹐他不會故意犯罪﹐也不能享受罪。問題﹕這個理論在某方面是真實的﹐但是否約翰的意思並不清楚﹐因為他並沒有把罪分為「有意」還是「無意」。而且聖經中記載神的子民明知故犯也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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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習慣性、持續性的犯罪。基督徒一生都與罪爭戰對敵﹐或有失敗﹐卻不會長久停留。約翰所用的時式是現在進行式(持續犯罪﹐不斷犯罪)﹐正好與這個解釋相乎。這個解釋也和整個約翰的神學觀念相乎。
神的道(種)﹕原文是「種子」。解經家對此字的意思意見紛紜﹕福音(道)、聖靈、神賜下的性情(參彼後1: 4)、永生(3: 15)、甚至兒女(用這解釋的話﹐在他裡面指在神裡面﹐意思就像v.6)。無論怎樣﹐這裡指的是一種從神而來的生命能力﹐以致人可以倚靠這種特質而不犯罪。
3: 10
這一節是本段的一個總結﹐也是下一段的開始。在約翰來說﹐這是一個黑白分明的問題﹕不是神的兒女﹐就是魔鬼的兒女﹐分別可以從他們對罪的看法和他們是否活在罪中看得出來。而愛正是其中一種表露於外的行為﹐也是約翰接下來要討論的。
思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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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基督徒有著極尊榮的身份﹐現在雖然不是太明顯﹐但將來必定會像基督一樣顯出榮耀來。我們既然有這種身份﹐所行的就應該與這種身份相稱﹐必須時常感恩﹐並且不與世俗同流合污。為著基督再來這個盼望﹐目光要放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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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雖然生活上還未完全﹐但必須努力向完全進發。單是看看耶穌過去和將來顯現時所要做的事﹐就知道祂來並不是要減輕罪的刑罰﹐而是要除去罪。我們需要盡力過聖潔的生活﹐不容許罪在我們身上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