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使徒信息與罪的討論(約一1: 1-2: 6

 

經文提要﹕

約翰開始這封信的時候並沒有很清楚地說明自己是誰﹐但卻很清楚說明他向讀者們所傳的道是有權柄的——他們就是那班從起初就跟從耶穌的人。他們親自看見、聽見並觸摸過耶穌自己。在面對著各種異端、例如新興的諾思底主義的衝擊下﹐作者是要提醒讀者持守他們原來所領受的福音。事實上﹐在v.1-3短短數節中﹐約翰已經把福音的中心耶穌基督的身份介紹出來﹕他們接觸的這位耶穌﹐就是原與父同在的基督。這正是當時異端不同意並攻擊基督教的一個要點。

 

接著約翰開始針對當時一些異端的言論作出解說﹐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罪的問題。作者一共提出了3個當時異端對罪的看法﹐指出它們和使徒所傳的不相符﹐從而引伸出第一個對信仰的試驗﹕遵守神誡命的才是真正的基督徒。

 

A.                前言 (1: 1-4)

 

這封信的起頭和約翰福音第1章的開頭相近﹐當中除了重申耶穌基督的身份﹐亦可以看出神這個永恆旨意的五個重要部份﹕

起初﹕基督就是從起初就存在的神。

顯現﹕基督成為了肉身﹐以致能夠被人看見、觸摸。

傳揚﹕就是作見證、傳福音﹐這是神給使徒的大使命﹐也是我們的使命。

相交﹕福音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就是讓我們這些屬神的人彼此相交﹐更重要的乃是與神相交。

喜樂滿足﹕我們會因這個福音、與神的相交、以及神的得勝而喜樂﹐斯托德(Stott)認為要到最後才可達致滿足。

 

1: 1

從起初﹕可以解釋為一切事物的開始(約1: 1)﹐或福音事工的開始(約6: 64, 15:27)。

生命之道(logos﹕這個希臘字可以有講論、理性、或道的意思。約翰福音第一章明顯地用這個字代表耶穌基督。但這裡和「生命」一起用比較特別﹐而且「道」字只用了一次﹐「生命」卻在第二節重複兩次。因此﹐解經家對此句有不同的見解﹕

·         就像約翰福音的「太初有道」一樣﹐這個道是指耶穌基督。這表明耶穌基督的神性﹐和第2節「原與父同在」有相同的作用﹔只有神是從起初就有的。

·         指福音﹐一個生命的啟示﹐特別可能指最初使徒傳給讀者們的道理。這可以看到摸到﹐因為福音的重心正是靠著這個生命(基督)被「顯現」出來(v.2)。

無論如何﹐透過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補充﹐我們必須承認耶穌的神性(原與父同在)以及人性(道成肉身)。

所聽見……親手摸過﹕或許這樣說是為了針對「幻影論」(參考第八課關於諾思底主義的討論)﹐但是這也表現出作者對所傳的權威性﹐因為他(們)是親身經歷過的見證人。「親眼看過」(亦可譯注目)和「親手摸過」都有著詳細考察的意思﹐因此這不單只是感覺﹐而是經過理性的判斷。

 

1: 2

顯現﹕過去式表示已經是事實。顯現就是把不能看見的神變成為可以接觸的﹐意思就是道成肉身。句末的顯現有「與我們」這個受詞﹐表示這是神主動讓我們知道的事實。

作見證﹕這個字暗示作者的一群人的確有見證的權威。他們自己就是見證者﹐有著真正的經驗。

傳給﹕這也是一個權威的字眼﹐使徒是蒙差派把從基督而來的信息報告給其他人。

 

1: 3

v.3v.4都有「為了要」(hina)這個字作中間連接的作用﹐表示後半句乃是作者想達到的目的。按作者所言﹐傳福音有兩個目的﹐第一就是讓接受福音的人可以彼此相交﹐更可以和神相交。第二乃是可以有充足的喜樂。

 

相交(koinonia﹕有共同分享、交誼、一同參與的意思。這個字在新約極為常用﹐有各種的翻譯﹐例如「同心合意」(腓1: 5)﹐「彼此交接」(徒2: 42)﹐「有份」(林後8: 4)等。也是「團契」這個字的起源。這是一種非常緊密的關係﹐就像共享一個生命。令人驚訝的是信徒除了能夠和其他信徒相交之外﹐也能與神相交。這表示耶穌基督的生命和我們共享﹐並且讓我們參與在祂的生命當中。這事實上也是福音的目標﹕讓人與神和好﹐建立一個親密無間的關係。而人與人之間更要彼此相交﹐在主裡合而為一。

祂兒子耶穌基督﹕再次確立耶穌的身份﹔祂是基督道成肉身﹐也是神的兒子。

 

1: 4

這些話﹕許多解經家認為這是指這封信以下所要寫的話﹐但也有人認為這仍然是指約翰他們之前所傳的福音。

使你們(我們)的喜樂充足﹕古代有不同版本的聖經分別記載為「你們」或「我們」﹐兩種翻譯都有可能(參考約15: 1116: 24﹐約二12)。使徒們固然會因著這班信徒真正認識明白真理而喜樂(參腓2: 2)﹐而這班信徒會因著真理以及與基督的聯繫而得到喜樂。而這喜樂會因將來耶穌基督把死和罪徹底除掉而達到完滿的境地。

 

B.                信徒與罪(1: 5-2: 2

 

1: 5-2: 2總共提到三種不同關於基督徒與罪的謬論。文中v.6, 8, 10用了3次「我們若說」﹐顯然並非事出無因。事實上﹐這些論調和當時正發展的諾思底主義中的論調十分相似﹐當中的一派認為既然靈魂已得救﹐肉體無論做甚麼都與靈魂無關。更有人推崇神秘、玄奧的知識﹐認為擁有這種知識的人已經超脫於罪之上﹐不可能會犯罪。因此這一段理應是約翰特別針對這些論點所寫。

 

1: 5

約翰再次作了一個見證﹐重申他從主那裡所聽見的真理。他的宣言清晰無比﹐黑白分明﹐並沒有中間路線。

﹕約翰在福音書和書信中都清楚說明神的啟示﹕神就是光。這一點成為了約翰批評以下三個錯誤論點的根據。從聖經中﹐光所代表的屬性包括﹕

·         在知識方面﹐光是真理﹐黑暗指無知、愚昧。(詩119: 105, 130

·         在道德方面﹐光是純潔﹐黑暗代表邪惡。(弗5: 8-14﹐羅13: 11-14

·         在行動方面﹐光是讓人看得見的行動﹐黑暗則代表隱秘﹐不能被看見。

 

1: 6

我們若說﹕這只是一個口頭上的自稱。諾思底的教義認為人可以藉著一些特殊的知識讓人可以與神相交﹐但他們卻罔顧道德上的要求。

在黑暗裡行﹕這是指一個習慣性在罪中的生活。基督徒也會犯罪(v.7-9)﹐但卻不應故意犯罪或對罪不以為意。

說謊話﹕罪必然妨礙人與神的相交(詩5: 466: 18﹐賽59: 1-2)。一個人的言行若常在黑暗裡﹐不可能與在光明中的神相交。

 

1: 7

真正行在光明中的兩個結果﹕

彼此相交﹕行在光明中不單能與神相交﹐更容易看得到的就是能與其他信徒相交。正如1: 3所描述﹐信徒之間相交的基礎在於他們都是與神相交﹐在主裡合而為一。

他兒子耶穌基督的血﹕洗淨我們的罪的乃是耶穌基督的寶血﹐這明顯和諾思底主義的教導不同。

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罪這裡用單數﹐可能是指我們的罪性帶來的一切罪惡(參v.8)。行在光明中代表我們立志要過聖潔的生活﹐但罪性使我們仍難免不小心犯罪。但神已經預備了解決的方法﹐就是藉耶穌基督的寶血除去妨礙我們與神相交的障礙物——罪。

 

1: 8

無罪﹕仍然是單數﹐說的仍然是人的罪性。v.6的宣稱似乎仍然承認罪的存在﹐但和靈魂無關。但本節的宣稱甚至否認人有罪性﹐或是認為罪從他們得到神秘知識的那一刻就已經被除掉。這並不是真理。顯然約翰並沒有否認一個行在光明中的人有犯罪的可能性。

自欺﹕不承認自己有罪只是自己欺騙自己。事實上﹐很多人喜歡為自己做錯的事找籍口﹐不肯承認自己實在是做錯了。這也不合真理。

 

1: 9

認自己的罪﹕基督徒若犯罪﹐解決方法是承認並悔改﹐不是逃避或忽視。這裡的罪是複數﹐指各種罪行。承認這個動詞是現在式﹐表示這是應該要經常做的事。

信實的﹕神是一位有大愛的神﹐祂在舊約應許要赦免人的罪(耶31: 34)﹐祂必遵守承諾。

公義的﹕神是公義的﹐不能以有罪為無罪(出34: 7)。祂之所以能夠赦免人的罪完全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死﹐為世人付上了罪的代價(2: 2﹐羅8: 1-5)。

 

1: 10

沒有犯過罪﹕第三個謬論更進一步﹐認為自己從沒有犯過罪。這和整個救恩的信息直接衝突﹐因為救恩的必須就是因為所有人都有罪(王上8: 46﹐詩14: 3﹐傳7: 20﹐羅3:23)﹐因此這也就是說神的話不對。

 

2:1

約翰似乎要在此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1: 9的應許似乎會讓人以為既然認罪就可蒙赦免﹐就可以隨便犯罪了。但這卻不是約翰的意思﹐他是要人不要犯罪﹐否則就像在黑暗裡行一樣。但是也有些人在自己成聖的路上灰心﹐似乎無論怎樣作仍會有做錯的時候。約翰就要強調耶穌基督的救恩以及其赦罪的果效﹐認罪後可繼續與神相交及成聖的道路。

 

我小子們﹕意思是「我親愛的小孩子們」。這反映出作者的年歲以及和讀者之間的親密關係。

中保(parakletos﹕被請來作中間人﹐幫手的人物﹔特別是指在法律上幫忙負責辯護的律師等類似的幫助者。和合本在約14:16, 26; 15: 26; 16: 7等地方譯作保惠師﹐指的都是聖靈。但耶穌基督在約14: 16說聖靈是「另外」一位保惠師﹐表示耶穌自己也是一位保惠師﹐即中保。

 

2:2

挽回祭﹕這個字在整卷新約中只出現在此處以及4: 10。這是一個獻祭﹐在異教中意思是用祭物的生命平息眾神的怒氣。許多解經家為此爭論﹐因為這似乎把神看扁了﹐而且和神關係破裂的原因在於人﹐並非神。無論如何﹐藉著這個祭讓人與神和好是不能否定的事實。這個祭就是那位義者耶穌基督。

 

 

信仰的試驗

 

A.                道德的試驗(2: 3-6

 

1:1-2:2的兩項宣稱(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以及神是光)乃是這個福音的根基﹐藉此﹐約翰定下了三個試驗﹐足以分辨自己及他人是否基督徒。2: 3-6所提到的是一個順服、或是道德上的測驗。

 

2:3-4

遵守﹕這個字暗示一個謹慎遵行和順服的態度。基督徒或許不能完全地遵行所有的誡命﹐但卻可以存著一個順服的態度盡力去做。

我們就曉得﹕直譯是「藉此我們就知道」﹐在此書信是一個特色(出現25次之多)﹐表示一個事實的認知﹐或是一個顯而易見的測驗。有些事我們是有把握知道的。

誡命﹕不是單指舊約的十誡或律法﹐而是神的整體旨意。(參2: 5

 

2:5-6

愛神的心…完全的﹕原文愛神的心可譯作「神對他的愛」或「他對神的愛」﹐後者的譯法似乎較好。意思是他對神的愛透過他遵守主道的行為變得更完美。

住在主裡面﹕就像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一樣(約15)﹐約翰也用這個詞語來形容基督徒與神的關係﹕和祂一起﹐愛祂﹐跟隨祂﹐還需要照著祂所行的去行。

 

 

思考應用﹕

·         神的意思是要我們彼此相交﹐並要和他相交﹐以致所有人都在祂裡面同歸於一。因此教會生活乃屬必然。我們不能夠只躲在家裡作基督徒。另一方面﹐罪會阻止我們和神﹐甚至和人的相交﹐因此若發現自己和弟兄姐妹的相交有問題﹐又或是犯了罪﹐必須謙卑悔改﹐再重新投入相交之中。

·         現今的社會我們很容易找到許多籍口去說服自己有些罪沒有關係﹐或為自己推卸責任﹐甚至活在一些罪中而毫不介懷。這些我們需要儆醒﹐因為這和耶穌基督的真理不乎。基督徒絕不會把罪當成無關痛癢的事﹐而是要面對、承認和悔改。只有遵守神的誡命的人才是真正認識神的人。並能靠神的寶血洗淨自己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