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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道德辯論基礎的重要規則

 

高魯辛多夫著(Scott Klusendorf孔祥烱譯

 

 

A)你能說出我的主張嗎?

當「維護生命」的倡導者主張:選擇性墮胎不公正地奪取一個無抵抗力的人的生命時,他們不是說他們不喜歡墮胎;他們無論一個人對墮胎有何感覺,它是客觀的錯誤。

讓我們重溫在第一章中兩個人的對話。愛美莉認為,選擇性墮胎是錯誤的,用它來解決生活困難問題是絕不合。她的朋友帕姆回答說,她也不喜歡墮胎,也反對它。然而,帕姆堅持認為每個女人必須決定自己的事;她告訴愛美莉如果你和我不喜歡墮胎,我們不需要去墮胎。但我們不應該強迫別人隨從我們的意見,他們的意見可能不一樣。」

如果你沒有注意到,帕姆巧妙地用喜歡一個詞改變了整個對話的性質。

(一)關於雪糕的主張對比關於真理的主張

我們現在討論的與兩種真理有關。客觀真理是真實命題,就是它現實相對應。不管我承認,它們仍是真實的這些客觀真理超越了人類;也就是說,我沒有通過語言或官感而創它們;我只是透過使用思想發現它們。例如,「洛杉磯棒球隊贏得1988年世界冠軍」這語句是客觀事實。請注意,我接受它為真實的並沒有使它成為真實;它已經是真實的,我要作的只是迎合現實。

相反地,主觀真理是關乎個人的,或稱為喜好。它們應用於個主體,但可能不適用於任何其他人。假如我說「巧克力雪糕比香草雪糕好。」你可能會答「哈!這你和你的口味但我更喜歡香草雪糕」在這情況下,我告訴你的我所偏愛的或的,但卻和對或錯、真或假無關問題是,今天很多人將關於雪糕的主張混淆了關於真理的主張;當涉及道德問題時,他們根本不知道(或選擇忽略)主觀真理和客觀真理之間的區別。

讓我們考慮一個流行的標語「不喜歡墮胎嗎?那麼你可以不去墮胎!」讓我們分析。「維護生命」的倡導者提出一個他認為是客觀真理道德主張,就是選擇性墮胎不公正地奪取一個無抵抗力的人的生命。「維護選擇墮胎」的倡導者的反應卻將一個客觀真理主張,改變成一個關乎喜好的主張,似乎說「維護生命」者只談及他的喜好而不是談及真理但這是完全忽略了事實。「維護生命」者反對墮胎並不因為它是噁心的事;他們反對因為墮胎違反了理性的道德原則負面情緒反應只源於墮胎道德錯誤行動

碧維夫(Francis J. Beckwith)說

試想像,如果我說「不喜歡奴隸制嗎?那麼你可不擁有奴隸。」如果我這樣說你會立刻意識到,我並沒有真正領會為什麼人們認為奴隸制是錯誤的。它是錯的,並不因為我不喜歡它;它錯誤因為奴隸也是擁有內在價值的人,所以理應不是隸屬品我喜歡奴隸制與否跟奴隸制是否錯誤不相關的。試想像另一個例子如果我說「不喜歡虐待配偶嗎?那麼你可不打你的配偶。」同樣,虐待配偶錯誤並不不取決於我的喜好和口味事實上,如果有人喜歡虐待配偶,我們會形容他或她為邪惡的或病態;我們不會調整我們的觀點而說「或許虐待配偶是適合你的,但不適合我。」

簡言之,當「維護選擇和墮胎」者對「維護生命」者說:「不喜歡墮胎嗎?那麼你可以不去墮胎!」他沒有明白後者真正主張「維護生命」者不是講及他的喜好,他是講及行動的正確和錯誤,並非他喜好與否大多數人認為強姦和謀殺是令人噁心的,但使它們成為非法的是基於道德的原因,並非喜好的原因當然,「維護生命」者仍然需要辯明為何胎兒人類,而墮胎不人道的但任何人都不應錯誤地忽略他主張屬於哪一

(二)「相對主義獨裁」

當帕姆將愛美莉的道德主張改變成一個喜好(就喜歡和不喜歡),她不自覺地擁護了道德相對主義,這信念就正確和錯誤由我們來決定。教宗本篤十六世(Benedict XVI前紅衣主教拉辛格Ratzinger認為相對主義透了西方文化,絕不容忍反對者道:

若你有一個基於教會信條的清晰信仰,你往往在今天被加上基要主義的標籤。反之,相對主義雖然是讓自己「被一切異教之風搖動飄來飄去」卻被看在現今的標準下唯一可接受態度我們正走向相對主義的獨裁就是不承認任何事物是可靠的,也以自己的自我和自己的慾望為最高目標。

我在後面將更充分地處理相對主義,但這裏是我的對這種思想的來源和如何應對作簡要的分析。

倫理相對主義有兩種主要形式。文化相對主義認為:正確和錯誤都是由自己的文化所決定。這就是說,因為不同文化對重要的道德問題有不同的觀點所以客觀的道德真理不存在,也可能是確實存在而充其量,我們的道德感覺是由社會所建立因此,每一個文化必須確定自己的道德準則,並避免判斷其他持有不同道德標準社會個人相對主義認為正確和錯誤源於每一個人一個人認為錯的事,對另一個人可能無問題道德被貶低為個人喜好和口,意思是,我們不應將自己道德強加給別人,也不應對個人選擇作判斷

兩種相對主義都沒有說服力。因為: [1] 文化差異可能不如我們想像的那麼。有些事實的差異,而不是道德的差異。例如,有一次我聽到一個節目主持人說,人類具有內在的價值觀,但初懷孕期墮胎在道德上是允許的。他這樣說,因為他認為初期胎兒不是一個人,直到懷孕後期才。在這一點上,他的事實錯誤的,但他持有與維護生命者相同的道德原則那就是一個人因為人類就有內在價值,並非因為他們執行一些功能這不是一個道德上的差異,而是事實上的差異

[2] 即使文化真的不同,並不表示沒有人正確。哈根(Hadley Arkes)指出,缺乏共識並不表示沒有真理。他:「數學家對證明和結論往往有不同意然而,他們的分歧沒有激發任何人挑戰數學的基礎,或質疑對數學真理的認識。」相對主義者犯了「是應」謬誤is/ought fallacy雖然人們和文化事實上可能不同我們不假設沒有正確的答案人們曾經奴隸制和婦女平等有不同意但這並不表示不可達致道德真理

[3] 如果道德相對於文化或個人,那麼希特拉和特莎修女就沒有道德的區別;他們只不有不同的偏好後者喜歡幫助別人,而前者喜歡殺死他們而已我們能判斷他們嗎?但這看法是違反直覺

[4] 任何形式相對主義都不能解釋我為什麼應該容忍其他文化。假設我的文化決定不容忍少數民族又如何再者,如果對與錯是相對於一個人所在的社會道德改革者如馬丁路德和甘地就在定義上成為邪惡因為們挑戰自己社會的道德法規。

[5] 最後,相對主義可以審判性的。例如,如果相對主義者認為判斷是錯誤的,那麼他怎能說維護生命者是錯的呢?他不是審判維護生命者嗎?

(三)道德可算為真知識嗎?

有時,維護生命者的論點未經驗証就被拒絕因為他們被指控與宗教形而上學連結也就是與基督教有神論連結在傳媒和學術界中,世俗主義掛帥,只容許科學成為客觀真理,卻不接受宗教或倫理學。論點是,如果我們不能透過五官經驗去量度的,就只被當為是個人的口味。其他一切包括哲學形而上學道德宗教等等,都不能以經驗去量度因此,他們全都是主觀的意見

儘管這論點有自我反駁性(因為斷言科學是唯一的真理,這本身就是一種形而上學式主張而不是科學的主張),這種世俗主義為正統思想的例子極多

(四)我們怎麼會變成這樣?從道德實在主義轉變至道德非實在主義

西方文化已經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從道德實在主義(確信客觀道德的存在即使我不認識或不承認它們)變成道德非實在主義(相信道德僅僅是主觀意見)。以下記述道德知識自古至今歷史雖然並非全面性,卻強調這一轉變

我們歷史的起點是舊約的道德實在主義,道德真理是真實(客觀也是可知的。從摩西開始聖經的經文指出客觀道德真理存在的,不倚賴我的思想。也就是說,相信它們是真的並不能使它們成為真實的;相反,道德真理植根於神的性格所有民眾所理解。(見申命記30:11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有時這些客觀的道德標準採取一種功利主義的應用如申命記30:19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然而,這種功利主義的應用並不降低客觀真理標準但卻顯示道德標準的實際利益。

即使是世俗思想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都承認客觀的道德真理。對於柏拉圖,普遍道德植根於理念的世界(形式的世界),但仍是真實的。對於亞里士多德,客觀道德植根於人的性格,即其非物質的靈魂或本質人可以透過靈魂的理智本能知道什麼是正確和錯誤人的責任是培養品德習慣使他的行和行為他作為人的本性一致必須服從的人的本性和標準客觀地存在

道德實在主義繼續出現於新約作者但有一個重要補充。道德真理不但是真實的和可知的,是改造性的。雖然倫理學的基義務論但並非以義務為終相反地,藉著聖靈改造人力量神的客觀真理徹底改變了基督教信徒,變成越來越接近主人的形象然而,即使未信者可以知道一客觀道德真理並隨之行動,不一定需要特殊啟示的幫助。道德律紮根在的普遍啟示,是所有人都憑覺可以知道的。當然,知識不足以未信者從罪中拯救出來,這並不就說他們不能辨別是非,雖然很多時努力去抑制這種認識(見羅馬書1:18-32

在中世紀,阿奎那(Thomas Aquinas結合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與基督教神學,保留聖經著作者的道德實在主義;然而有輕微的改變。聖經的著作者客觀道德札根神的性格,阿奎那則大置上札根人作為理性者的獨特性,就是具有身體和靈魂的神的形象。跟後來宗教改革者不同的,阿奎那認為人的理性不需要特殊啟示也可以知道道德真理(就是自然律的理念)。

著的是十七和十八世紀決定性邁向經驗(現代化)的轉移。經驗主義者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和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認為所有真正的知識僅限於通過五種感官的觀察。由於道德不是實物,不能通過經驗觀察(就是不能以味覺、嗅覺、感覺、聽覺或視覺去經驗它們),它們就不是真正的知識。因此,它們只是情感的感覺,不過是喜好;結果連人類的本性也壓縮了。例如,霍布斯否認人擁有神的形象非物質性(靈魂)相反,人類只是部分的堆砌品。道德被貶低為自利益,只有一個有權威的統治(利維坦Leviathan,意即海中怪獸才能防止單為自的人類彼此傷害。[譯者註:霍布斯最著名的作品就是《利維坦》。]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試圖從經驗主救客觀道德真理,但他的解決方案是有問題的。康德認為,我們無法知道的事情的真相(即本體),我們只通過我們的官感(即現象)去領悟它們;我們官感所限制。在這裏,康德卻有一個奇怪的飛躍,認為我們必須假設有一位客觀的道德立法者(即行動,並信任我們的超越性思想(或普遍的自我)可以獲得真理。雖然而道德本身可能無法客觀地知道,至少我們超越性思想可以認知。問題是,康德真的這一點嗎?還是他自己被官感所絆住呢

霍布斯、休謨和康德的影響至今仍存在:如果道德不是真實的可知的,你怎可能將你的意見強加於我或其他人呢?結果道德被貶低成為僅僅是喜好,像選擇喜歡巧克力雪糕多於香草雪糕了。

大多數基督徒在十八和十九世紀沒有回應這些經驗主義的攻擊並沒利用任何有力的理智性反擊。最初,他們只是投降基督教自由主義父士來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1768–1834提出了嚴格的二分法,信仰與真實分隔。基督教信仰的歷史可靠性以及它的教義可被摒棄。重要的是個人的宗教經驗。因此,即使復活和其他教義被科學否定,信念仍然可以藉感覺而存活。

後來,抵抗自由主義的信徒開始對理性的思想產生懷疑,首先撤退到復興主義,以情感和簡單的講道使人歸信,對基督教思想沒有真正的明白;然後撤退至基要主義,篤聖經真理的福音派基督徒大學退出而建立自己的聖經學院和神學院。雖然福音派對正統神學的忠誠是真正值得讚揚的,但從思想市場撤退加深了基督徒的邊緣化。

最後,在二十世紀後現代轉變,出現了主分析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前的現代觀點(康德)說:我們被官感所限制,因此我們無法獲得真理。維根斯坦則認為我們無法知道真理,因我們被語言所限制。我們當然可以整天談論真理,我們的真實,跟實際的真實沒有對應關係。因此,我們必須在不同的語言群體中建立道德和宗教就像我們建立法一樣

後現代思想對宗教和倫理學有一個近乎災難性的影響。如果宗教沒有真理,為什麼要慎重地對待一個基督教語言群體(或任何其他群體)所構建的世界觀?如果後現代的觀點是正確的,那麼福音就不能對任何一個或印度教宣稱任何的真理,因為他們來自不同的信仰(或語言)的群體。福音私人層面上可提高基督徒的個人生活但我們不應該認為它是真的知識。

諷刺的是,這並沒有阻止基督教的後現代主義者作出一貫(普遍)知識聲稱卡林堡(Brad Kallenberg)認為我們的確是被語言所限制,而無法脫身到現實世界。因此,語言並不能代表現實,它構成了現實。問題是,卡林堡既然主張沒有人有特許的門路知道什麼是真實的,他怎能知道這是現實?我們真的是被語言所限制,抑或單是他的群體認為是這樣如果它僅僅是他特殊的語言群體的觀點,我為什麼要接受呢?嘗試基督教的真理建基於後現代主義是注定要失敗的。再者,如果基督教世界觀只是自己語言的一個構建,為什麼任何人要慎重地對待它呢

同時,轉向後現代主義在許多方面折斷道德真理的概念。我們現在被教導說,基督教的語言群體建立基督教道德規則,伊斯蘭教和猶太教群體建立了他們各自的道德規則等等。一個群體根據信仰規條認為是真的,對其他人可能不是真的。因此,一個群體不應該將自己的道德觀強加於其他人。

(五)詢問為什麼

下次你聽到「我個人反對墮胎,但認為應維持它的合。」你可以問這簡單的問題:為什麼你個人反對墮胎?我的意思是,如果選擇性墮沒有合理地奪取一個無抵抗力的人的生命為什麼反對呢?

如果批評你的仍然不清楚你的主張,那麼可以考慮運用他個人反對的邏輯,應用於一些兩人都同意在客觀上是錯誤的事。喬治羅拔Robert George和我作者)一樣,譴責墮胎有關的暴力行為。但是,為要說明「個人反對」的邏輯應用到道德主張如何不合理,他提供了一個諷刺的例子

我個人反對殺死墮胎不過,因為我個人反對這種做法,是植根於一個教派(天主教)的宗教信仰,認為人類生命是神聖的,所以我不願意我的觀點強加給別人,因為別人可能基於良心而有其他觀點。當然,我完全贊成消除侵害墮胎的暴力根源的政策。我至支持正在考慮殺死一名墮胎者的人為期一的等待期,再加上非審判性的輔導。我支持減少一些人迫切覺得需要殺死墮胎的政策,同時我也尊重我的同國人良知的權利,他們認為殺死墮胎是悲劇性的有時必要的,這是不好的,但卻是較小的罪惡。簡言之,我是溫和的維護選擇者。

我再重覆說,我譴責所有與墮胎有關的暴力行為。但是請注意,我這樣說,並非說我單單喜歡它。我是告訴你,我認為這是錯誤的。這是一個道德的主張和一個僅僅關乎喜好的主張的區別。這是整個墮胎的辯論中最重要的區別。

B道德中立是可能的嗎?

道德中立是不可能的。墮胎爭議的雙方都將辯論前固有形而上學承諾帶入辯論中。那麼,為什麼自由形而上學的看法去立法就准許,維護生命者同樣立法就不准許呢?

形而上學字義是「超越物質)並不是研究新時代的思維也不可以治療傷風病東方草藥,儘管很多人誤以為這樣。雖然難以有準確,形而上學一般與存在(本體論)或真實的本質有關形而上學所問的問題包括:什麼是最終的真實,真實是一個或多個,是物質非物質?生物有沒有體的性質去定義他們人類除身體外也有思想?有什麼東西使人類有價值呢?下面我們將看到墮胎爭論的雙方都將形而上學的假設帶進辯論中,雖然有些人裝作沒有。認識論是關於我們如何知道事物。認識論所問的問題包括:我的信念是否合理?我們怎麼知道什麼是真實的?這兩個哲學學科對墮胎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糾紛中如何決定什麼是真的,都發揮關鍵性作用

(一)沒有免費的午餐:每個人都研究形而上學

正如在第三章指出,每一個公共政策辯論後面,都隱伏著形而上學的前提。「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論戰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正如在第四章指出,幹細胞生長快速而無定型細胞能自我複製,並長出新的身體器官。人類胚胎供應大量的幹細胞(這是我們被告知的科學家們急於收穫幹細胞希望用以治療疾病。收取早期細胞的做法稱為胚胎幹細胞研究。這裏只有一個問題:成人幹細胞研究爭論的,因為沒有危害成年的幹細胞贈送人,但收取胚胎幹細胞卻要殺死胚胎。(我在第四章會更多討論這兩種幹細胞研究。)

美國前參議員丹福思(John Danforth)在2005年紐約時報社論中寫道:政府限制對「胚胎幹細胞研究」強加一個特定的宗教觀點(宗教右派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對我們許多人來說,認為培養皿內的細胞患上可怕疾病的人作同等,這是不明顯的。...培養皿內的細胞子宮內的嬰兒作比較,立法議員來說,只有一個解釋,就是宗教教義申延到法定的律例。

這並沒有些微說服力。因為: [1] 福思認為維護生命者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卻沒有對自己的立場提供任何合理的辯護,他的想法是錯誤的,他們當然。問題是,丹福思沒有花時間去考慮維護生命的哲學家支持胚胎的複雜個案。即使在通俗的水平,他也沒有以科學和哲學的論點回答維護生命者基本的辯點。如前所述,維護生命者認為胚胎從最早期開始已經不單單是培養皿內的細胞,而是一個完整、獨特和生存的人。他們不錯是要發育和成長,但他們仍然是完整的人。事實上,科學證實這一點。

從哲學,維護生命者辯,你以前是胚胎和今天是成人,兩者在道德上沒有顯著差異。大小育程度、環境和依賴程度雖有差異,但不應使「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倡導者說,以前殺了你是可以的,現在卻不能。維護生命者不需要聖經或教會的教義將這些事告訴他。這是真理,甚至世俗自由主義者可以認識的,有時承認的。然而丹福思在他的文章中卻沒有提出任何合原則的辯點去解釋維護生命者在那裏。

[2] 像維護生命者一樣,丹福思自己的立場主要是基於形而上學的承諾。碧維夫解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辯論中,所有立場都以形而上學人的價值的觀點為前提;因此,丹福思支持研究的立場不應獲自動勝利。爭論的焦點並非哪一立場形而上學的基礎,哪一個沒有,而是哪一形而上學人的價值的觀點更地計算人權和人的尊嚴,是維護生命者更好,抑或是支持毀滅研究者的立場更好。

維護生命者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觀點是:所有單單因為是人類就在本質上是有價值的。誠然,他們才能成就和發的程度上極不同,但他們仍然是相等的,因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人性。他們開始有生命時就有生命權,或在成孕時,或在複製過程完成的那一刻。丹福思自己的觀點是,人類具有價值(因而有權利)不是因為他們是人類、是一個自然物種的成員,僅僅是因為他們後來在人生中獲得一些特性。對於他,早期胚胎有權利的人類,所以毀滅性的研究是允許的。

請注意,丹福思應用了抽象的形而上學。他要衛「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時候,他使用哲學反思去保一個對人的價值有爭議的觀點。簡言之,丹福思嘗試從公共政策中排除維護生命的觀點,於以形而上學支柱的理論,這理論同樣可以排除他自己的看法。

丹福思也許是呼應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旨在傳達一個更為複雜的要求,就是社會應該賦予很大程度的自由;目前有爭議沒有達成共識的道德問題就不立法,尤其是當這些問題涉及全面的道德規條,而且是屑及形而上學的承諾。觀點繼續說,胚胎幹細胞研究是一個有分裂性而且有爭議的問題;因此,政府不應該限制它。

但正如第三章討論,這一觀點是自我反駁的。說政府應該形而上學的問題保持中立,這就是一種形而上學的主張,也就是關於政府應該如何發揮職能的一個全面道德規條。有爭議的是:我們不應該對有分裂的事項上(如「胚胎幹細胞研究」立法,這說法有共識?此外,奴隸制和種族主義是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先世界觀的承諾;是否我們是結論說立法禁止它們是錯誤的呢?不同意並不引至沒有人是正確的。

[3]「宗教」的論點在這種情況下是兩面性的。胚胎的問題,絕大多數主流基督教宗派(包括丹福思自己的聖公會)持有與他相同的形而上學觀點,就是發中的人並不因為他們是人類就有價值,而是因為期的人獲得一些意外的性質才有價值;有許多左翼團體就特別引用聖經去辯說胚胎和胎兒不是人。最終的結論是,如果維護生命而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觀點被嫌疑宗教形而上學有聯繫,那麼毀滅胚胎的研究亦一樣。

[4]胚胎是擁有權利的人類」的主張和反對主張同樣是宗教性的。種主張都涉及先前形而上學的承諾。我們的工作是更好的解釋人尊嚴和人平等的主張。到目前為止,丹福思的手段是從遠處誹謗反對者,而不是與他們辯論雙方想法的實質。

[5] 最後,政府的中立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承認未出生的生命是有價值的人,從而保護他們,否則就是不保護他們,容他們殺。丹福思贊同利用人類胚胎毀滅的研究他就是採取公共政策的立場,贊同胚胎不應該得到兒童或其他人同樣的保護。這絕不是一個中立的立場,是一個極具爭議的立場,也是以形而上學為支柱的理論。那麼,為什麼丹福思自己人類胚胎的地位的觀點去立法,不准許維護生命者同樣立法呢?

(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見

下面是另一個聲稱為中立而實際不中立例子。優生優育基金會(March of Dimes支持以聯邦經費作胚胎幹細胞研究,但宣稱自己墮胎爭論的哲學問題上中立。

然而,「胚胎幹細胞研究」和墮胎的道德允許性實際上關乎相同的基本問題:未出生的胎兒是否為人類的成員?如果是,對人類胚胎研究應使用對其他兒童一樣的方針,兒童也不成熟,不能決定如何處理自己;這是說,研究必須胚胎個人有利,而且沒有重大的危險。如果有關的胚胎不是人,毀滅不需任何其他理由。

當優生優育基金會正式寬容毀滅人類胚胎用於醫學研究,它採取的立場是:胚胎不值得我們給予其他兒童相同的保護。例如,如果一個極權主義政權準備殺死一些兩歲的兒童,該組織永遠不會以他們作毀滅研究,即使這樣做會治好以百萬計的疾病。因此,優生優育基金會支持毀滅人類胚胎的研究,他們正採取一個立場,即胚胎和兒童道德不相等,這絕不是中立的立場。

假設一個十九世紀的醫學院對於奴隸制問題提出下列意見:「我們擁有奴隸是否合道德不採取任何立場。我們是中立的。然而,在我們尋求治療許多疾病的同時,我們資助許多組他們對將被處決的美國黑進行醫學實驗。但你可以放心,我們不給這些織去殺死奴隸;他們必須使用自己的資金去做,我們只支付殺害奴隸後有益的研究。當然,我們認為奴隸值得深深的尊敬;然而,他們與白人沒有相同的道德地位。一旦奴隸被處決,他們的身體組織白白浪費是不道德的行為。記住這一點:這些奴隸橫豎要死,我們殺死他們,我們單單在事後作研究而已

今日會有美國人認為這是奴隸制一個中立的立場地,樣做的醫學院將被視為處決奴隸的同謀者。資助有關研究,就實在是採取一個立場,即黑人奴隸可以被殺死,可被視為財產。訊息是明確的:黑人不是人類社會的正式成員。

合理的人應讚揚優生優育基金會值得稱讚的工作,就是提高嬰兒的健康,預防嬰兒出生的缺陷和降低嬰兒死亡率。這都是很好的和高尚的行動。

但好的行動能抵贖壞的行動。通過支持毀滅胚胎的研究,優生優育基金會違反了它過往偉大的原則,就是它的基本承諾:協助幼小、軟弱和無抵抗力者。這個偉大的組織卻這樣胎兒,就是人類社會最易受傷害的成員,讓他們成為可拼棄的工具,為了別人的利益而被使用,這是令人遺憾的。

(三)認真地讀神學

上面指出,雙方立場(維護生命和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其實試圖回答完全相同的問題:是什麼使人類有價值?科學不能回答這問題只有形而上學可以。那麼,為什麼只有維護生命的立場從公共廣場中被取消資格(因被指控與宗教形而上學連結),而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卻可以無條件被接納呢

2004年民主黨大會,雷根羅吾(Ron Reagan美國總統根的兒子全國電視播放的演說對那些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人:[譯者註:雷根羅吾屬自由派份子,跟他屬保守派的父親完全相反。]

現在,有一些人阻止這一顯著的未來,他們想終止聯邦政府對基礎研究重要撥款他們辯說:干擾最早階段的胚胎(就永不會被植入子宮中永不會發肓成為實際胎兒胚胎就等於謀殺....。他們很多是善意和誠意的;他們的信念不過一條「信仰規條」他們有權堅信它但這並不是說少數人神學就可以被容許去阻止許多人健康和幸福

雷根羅吾接著說,早期的胚胎「本身並非人類」,因為他們「沒有手指和腳趾,沒有大腦或脊髓;他們沒有思想,沒有恐懼;他們不感覺痛苦。」

雷根羅吾就這一句聲明,在辯論中注入了自己的「信仰規條」,就如碧維夫解釋說:

諷刺性的是,雷根羅吾將早期胚胎放置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以外,藉著一個哲理人類學的問題進入了神學性探索他選擇去回答一個對神學家和哲學家有興趣學術性問題(「人是什麼?」),作用是使一特定行動(殺害胚胎)成為合理他形容反對者的立場為一條「信仰規條」,但他卻選擇回答跟反對者完全相同的問題(「人是什麼?」)

如前所述,一個胚胎具有價值的主張是神學為支柱的理論,一個十歲的孩子有價值亦是一樣。一個真正世俗倫理能否告訴我們,任何東西擁有生命權基於什麼理由呢?同時,維護生命的倡導者不依賴神學,他們也提供合理的論據支持它們的立場,這些論據是懷疑者都可以理解的。雷根羅吾為什麼不承認這一點?碧維夫認為這是理性的不誠實:

在我看來,這只是因為年輕的雷根羅吾和他的盟友不認為神學信仰屬於一個知識傳統,他們未經驗証就拒絕這傳統認為以神學支援的政策建議,比較世俗的建議事實上和認識上是低等的,甚至當世俗的建議回答「信仰規」回答同樣問題。年輕的雷根羅吾和他的盟友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解釋認識論隔主義。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若能說服他們的同輩,接受一個觀點是或可能是「宗教」的,緩解他們在認識論上的職責,不需要合理評估這一觀點是否與世俗理由有真實競爭。

然,許多世俗主義者拒絕任何有神論相關的前提。然而,辯論神的存在,與其他哲學辯論沒有什麼不同,就如目前墮胎、「胚胎幹細胞研究」和同性婚姻的爭議。他們是有爭議的問題,思想的人往往不同意。那麼,為什麼宗教支援的觀點就有雙重標準?費沙Edward Feser寫道

世俗主義者有沒有要求贊成墮胎合法化和贊成同性婚姻的人避免公共廣場提倡他們的看法,因為他們的辯點離被普遍接受還差很?當然沒有,也不應該這樣做。所以,為什麼他們要求宗教和政分隔,不僅在憲法的層面(就是,沒有人應該被強迫屬於一個特定的宗派,或接受特定的信條),也在更強的層面(就是宗教的考慮,無論是否為合理性的辯點所支持,都不准在公共廣場發言,也不准影響公共政策?為什麼不斷重教會與政府分隔,但卻自然形而上學和政府分隔,或女權主義理論和和政府分隔,或羅爾斯自由主義和政府分隔

(四)最後一個挑戰:讓我們研究科學

不過,我準備採取丹福思參議員的講法,在「胚胎幹細胞研究」辯論的出發點中除去宗教。讓我們用科學,就單單用科學,去解決問題胚胎是人類嗎?總統委派生物倫理委員會委員喬治羅拔(Robert P. George)建議採取下列方法去為批評者解決「維護生命」觀點的問題(他們確認人類平等但否認它適用於胎的研究):

對人類擁有尊嚴,有三個可辯護而不會陷入邏輯矛盾的看法。第一是人類在道德其他生物沒有不同,因此沒有特別尊嚴。二是人類有內在的和平等的尊嚴;每個人擁有它,單單憑藉他是人類。三是一些人擁有尊嚴,但不是所有人;擁有尊嚴是憑藉一些質只有他們擁有其他人不擁有(或是擁有,或是不再擁有)。

任何人如果相信:踏死一只螞蟻是不是嚴重的道德錯誤,但為要阻止你的祖母浪費你的財產而殺害她是嚴重的道德錯誤,那麼他已經拒絕了第一個看法。任何人如果接受第三個看法,則會很快被邏輯論證的力量說服,而接受可以殺死嬰該的觀點,也就是聲名狼藉的星雅Peter Singer所辯護的觀點。〔譯者註星雅認為父母可以將一歲以下的嬰該殺死而不應視為犯法。

假設一個人不想贊同星雅的觀點,那麼只剩下第二看法。一旦採取這一立場,爭論毀滅胚胎的研究的關鍵問題就是「人生命在什麼時候開始?回答這個問題就是決定人胚胎是否為人類,也擁有人類尊嚴。我們在哪裡去尋找答案?不能用天主教要義問答。若要用要義問答,它的立場必須藉推理方法証吸。也就是說,這立場要來自其他來源。也不能用聖經,因為沒有說及人類胚胎。不能用猶太法典,就像聖經,它在發現的卵子前很多世紀所著,當時沒有胚胎起源的知識。不能用可蘭經。也不能用「道德直覺。

讓我們去用人類胚胎學和發育生物學的標準課本例如,摩亞及普瑟、卡爾森、奧拉喜利及米勒、羅森等課本(Keith Moore and T.V.N. Persaud; Bruce M. Carlson; Ronan O’Rahilly and Fabiola Mueller; and William J. Larsen當我們徵詢這些課本時我們發現很少或沒有任何科學性的神秘或爭議課本講同一個故事,用同一個答案回答關鍵問題任何人想知道人類物種存在的起點只需打開任何一本課本來找到答案

所以,我有一個建議,對所有善心,就是確認人類擁有固有及平等的尊嚴但不同意我們這些道德理由反對毀滅胚胎的研究讓我們不講及宗教讓我們同意單單利用現有的最佳科學證據為基礎,解決人類生命在什麼時候開始大家贊成嗎?[譯者註:所有上述標準課本都以生命在胚胎形成開始。]

丹福思參議員,你認為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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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cott Klusendorf (2009): The case for life: equipping Christians to engage the culture (Wheaton, IL: Crossway), 93-110 (chapters 5-6).

 


 

A)你能說出我的主張嗎?... 1

(一)關於雪糕的主張對比關於真理的主張    1

(二)「相對主義獨裁」    3

(三)道德可算為真知識嗎?    4

(四)我們怎麼會變成這樣?從道德實在主義轉變至道德非實在主義    5

(五)詢問為什麼    8

B道德中立是可能的嗎?... 9

(一)沒有免費的午餐:每個人都研究形而上學    9

(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見    12

(三)認真地讀神學    13

(四)最後一個挑戰:讓我們研究科學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