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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倫理學中使用聖經

 

芬博約翰及芬博保羅著(John S. Feinberg and Paul D. Feinberg孔祥烱譯

 

 

這個題目引出了兩個基本問題。第一聖經於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寫作,可以應用於今天的倫理嗎?如果可以,要如何應用呢二,可以在基督教倫理使用舊約?如果可以,如何使用

A)聖經與倫理學

(一)問題

這個問題似乎只涉及非福音派。他們大多否認聖經可以應用倫理學,因為他們認為聖經沒有單一的道德系統,而是不同的作者持守不同的道德觀點。此外,有些人說耶穌對道德問題的思想也不能肯定,因為我們只認識不同福音作者所描述的耶穌;這些作者有自己寫作和如何描述的目的,他們耶穌的教訓沒有同一的圖畫(例如,比較太和可記載耶穌對離婚的教訓)。

福音派往往回答說,聖經的默示和無誤保證每一個題目的導都是一致的,儘管個別作家的觀點有明顯的多樣性。不過,當正確理解經文時,的確沒有任何矛盾。

雖然福音派可能會認為這問題已經解決,其實沒有。即使福音派對聖經的立場是對的,問題是:是否每一個命令可以直接應用在今天呢?例如,相信舊約法的人在今天是否要遵守舊約飲食法(利11?我們是否需要在房建造欄杆、免得有人跌死(申22:8?正如一位作家恰當地指出,我們必須區聖經倫理學及在倫理學中應用聖經。聖經提出了對倫理的觀點,但這並不表示每一個聖經的教導都可以不作任何修改應用於現代。福音派基督徒必須決定哪些聖經規則適用於今天,也必須知道如何決定應用的方法。第二項任務是比較困難,但它是第一項任務的基礎

(二)釋經學原則

我們不會分析如何在今天應用每個聖經命令,我們提供一些原則,用來確定哪些命令適合我們這個時代。由於這不是一本關於釋經學的,我們不能討論適用於這個問題的所有原則,但我們要提到幾個主要的原則,這些原則必須互相配合使用。

[1] 我們必須區命令的一般原則和它們的具體應用。「一般」和「具體」並非指該命令涵蓋人數,是指該命令的質:它是否是一個能夠涵蓋許多種情況的大原則?抑或是一個​​涵蓋非常特定情況的規則?「愛你的鄰居」是一個普遍原則;它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在特定的情況表達愛。另一方面,「在你的房頂建造欄杆」的命令,是一個特定的情況下用一個特殊的方式表現對自己的鄰居關心。

這裏的關鍵是:「一般」原則通常適用於許多情況下,包括今天。時間和文化都不會使他們變成過時。另一方面,「具體」的規則往往涉及一種我們不同的文化中特定的情況,那麼它就不直接適用於我們。

我們可以兩個例子說明[a] 愛我們的鄰居的命令是一般性的,直接用於今天。要求房頂建造欄杆卻為特定的文化,是愛我們鄰居的特定應用。我們不應該具體命令推廣,認為我們必須有一間平頂的房子,然後在屋頂建造欄杆。但是,具體命令基於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愛自己鄰居的意思是盡力去保護他們。因此,背後普遍的原則今天仍然適用;一個今天合的應用,就是確保我們的朋友坐我們的汽車時戴安全帶(應用摩西的時候絕不可能)。

[b] 聖經有關偷竊的禁令是普遍的,可以涵蓋所有時間。然而,聖經並沒有禁止錄影電視播放的電影,然後向其他人收費才讓他們觀看。然而,這樣做肯定違反聖經的原則,因為它違反了普遍聖經教訓,就是偷竊屬於別人的事物。在聖經的時代,禁止錄影收費的規則是不存在的,但它是一個普遍原則今天合理的特定應用。

[2] 第二釋經學原則是,必須根據舊約或新約當時的社會、政治和宗教背景去解釋聖經。一個人要決定聖經規則是否今天適用如何應用,他必須先了解聖經在當日的意思。這可能會導致明白該規則是為了在當日一個特定的情況,而不是對所有時間的普遍原則。

[3] 第三原則是,如果可能的話,必須尋找命令的原因。是神學的原因,抑或是純粹文化的原因?如果命令的原因是一個神學原則,永遠是正確的,那麼規則可能適用於今天。如果命令的理由訴諸於聖經時代文化的一些特點,規則可能適用於過後的時代。雖然不是所有人同意,我們認為創世記第九章關於死刑的教訓可以說明這一點。創世記第九章要求執行死刑,因為殺人者奪取照着神形象創造的人的生命。神要求:當這種情況發生,殺人者必須放棄他的生命。由於聖經教導我們,所有人都照着神的形象創造,似乎很清楚的,謀殺死刑的判處必定是適當的

[4] 第四原則是,決定如何舊約律法連繫到現代社會。由於我們生活在所謂「新約時代」,新約的原則適合今天,但舊約律法(特別是摩西律法)又如何?我們必須要決定這個關於舊約律法今天的應用之後,才可以決定一般聖經倫理如何今天應用,我們現在要討論問題。

B)舊約律法與新約時代

(一)延續論

延續論就是認為舊約律法延續到新約時代。有些人(如巴森Greg Bahnsen)說所有舊約律法適用今天。耶穌來是成全它,不是廢除它,全部在今天適用。巴森處理舊約律法的基本釋學原則是,除非聖經顯示舊約律法需要改變,否則新約信徒應該假定它仍然有效。對於巴森,道德律法仍然適用,但它可以分為兩部份,就是一般道德戒律,和普遍的規範的具體應用(即個案律法)。一般戒律沒有改變而需要應用,個案律法不需要照字面遵守(例如,屋頂欄杆的規則),只負責遵守基本原則

至於禮儀法,巴森認為,舊約的禮儀條例代表基督和祂的犧牲。「基督並沒有廢除其含義和意圖,相反,祂使古老的服從方式過時,因為環境已徹底改變。」環境的改變就是基督一次所有的死亡。死亡沒有取消舊約律法,只不過它提醒我們,神基督已經成全律法的要求。因此,在舊約時代一樣服從律法是已經過時。

至於民事法,巴森呼籲繼承改革時代的概念,就是律法三個用途。第二個用途是驅使罪人歸向基督,第三個用途是引導生的信徒基督的生活。律法的第一個用途稱為政治用就是它來控制政府和社會,遏制人類的罪行。巴森認為,即使在舊約時代,律法的政治用途仍適合外邦人,雖然他們不生活在猶太人的神權政制。至於新約教訓,巴森引用羅馬書第13章教導與舊約相同的原則:(1不應違抗統治者,因為神已委任他們,2統治者是神聖忿怒的報復者,3)「因此,統治者必須根據神的法律阻止邪惡。」由於在這些問題上同意,律法的政治用途仍適用於今天

第二個溫和的延續論認為,雖然舊約律法一般適用於今天,我們必須鑑於時代轉變調整它。例如,我們不再生活在一個神權政制,所以民事法不適用,舊約祭祀系統因基督的犧牲不再適用於今天。雖然如此,摩西的律法和基督的律法有基本的連續性。前者一般適用於今天,即使不能預測一些律法如何實際應用(如禁食的律法和飲食的規則)。

(二)間斷論

間斷論認為舊約律法和新約時代之間的間斷性超過延續性。一個溫和的間斷論觀點認為基督已經成全舊約律法;由於救恩歷史的事實,我們不能假定所有舊約律法在今仍然執行,和基督來臨之前的舊約時代完全一樣。新約闡明了基督的來臨如何影響信徒與神律法的關係。新約特別教導信徒被約束新約基督律法。新約的律法和舊約禁令當然有很覆,但也有許多舊約命令不再適用於今天。

最後,一個激進的間斷論觀點是:基督不單終止摩西的律法,終止所有律法。這種觀點聽起來像是無規範主義,但實際卻不是,因為基督徒並不可作任何他想作的;相反,他直接順服聖靈的帶領。實際的意思是信徒通常服從聖經的戒律,因為聖靈不會違背聖經的需求。但關鍵的是信徒不任何法例所束縛,而直接聖靈引導。雖然我們不認識對這觀點的支持者,但這是普遍間斷論邏輯的延伸。

(三)本書作者立場

我們持守一個溫和間斷論,跟上面所描述的相似。我們以尋求一個原則開始,就是將聖經的新舊約聯繫。神學家和解經學家通常建議兩個不同的原則。第一個認為除非新約重複舊約律法,否則它不再有效。第二個原則認為如果神已經說了一次(在舊約),它仍然有效(特別在新約時代),除非新約明示或暗示取消它。第一個原則好像與間斷論吻合,而第二個原則好像與延續論吻合,但實際上,延續論支持者通常使用第一個原則,而間斷論支持者通常使用第二個原則。當然,延續論與間斷論的支持者都閱讀相同的新舊約聖經,所以至少在理論上,有關舊約律法如何與新約時代相連,不論應用任何普遍原則,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同樣的答案。

至於我們的立場,我們相信如果神曾經一次說了什麼,除非神後來明顯地或者隱含地取消它,否則它仍然有效。在新約,我們認為舊約禮儀法和舊約民事法沒有效力。基督一次為所有人的犧牲結束了禮儀法的需要,包括摩西律法詳盡的祭制度,這在希伯來書說得很清楚。廢除摩西禮儀法的一個結果是,新約教導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神面前和彼此間有屬靈的平等(弗2:1-15)。

民事法,我們相信新約至少暗示我們,民事法已不再適用。保羅告訴羅馬的基督徒服從控制他們的政府(羅13:1;同樣,使徒彼得告訴遍布羅馬帝國的讀者,要服從他們的統治者(彼前2:13-17)。當保羅和彼得寫這些信時,當權的政府是羅馬帝國;沒有基督會「控訴」羅馬帝國以舊約所形容的神權政制統治,也沒有舊約民事法統治;保羅和彼得知道這現實,仍然告訴基督徒去服從他們的政治領導人。這豈不是暗示耶穌的時代和羅馬帝國並不是以色列在舊約的神權政制嗎?這樣的結論似乎很難拒絕,新約沒有說到在羅馬統治後會有以舊約民事法統治的神權政制再出現。因此,我們認為,新約取消摩西的律法民事法。

如果像延續論支持者所說,舊約律法的全部或大部份延續至新約,那麼為他們卻同時承認有一些已不再適用?例如,一個可以說禮儀法仍然適用,舊約禮的方式不再適用;可以說舊約律法仍然適用,但基督新約時代出現改造了它。然而,當我們聽到這樣的說法,我們真不明白怎可以說新約律法和舊約律法是相同的說它們是相同的律法不是玩文字遊戲

更令人費解的是試圖以釋學的原則解釋舊約禮儀法如何被改造成為新約戒律。讓我們舉例說明。延續論支持者認為舊約禁食已被基督的來臨改造,但禁食新約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舊約飲食戒律亦被改造,但在新約卻解釋成和世界的事分離這不同的解釋又基於哪一條學的原則作這樣解釋的人沒有列出用什麼原則達到他們的結論,也沒有保衛這樣決定。究竟是用了哪一條原則

相信新約時代的人仍然在摩西律法之下有另一個問題。正如有人辯說摩西律法不能和摩西的協約分開,它們兩者是同一包裹。如果說摩西律法今天仍然有效,那麼也是說摩西的協約今天仍然有效。然而,延續論支持者一向說利米書31章的新協約已經在教會實行,但利米書的協約卻和摩西的協約不同。

所有這些難題延續論都提出了難題:如果摩西律法和摩西的協約是同一包裹而不能分開,說我們在摩西律法之下,是否是說我們仍然在摩西的協約之下呢但這樣說是違反了新約信徒在新協約之下的信仰。教會在救恩方面是在新協約之下,在律法方面卻在摩西律法(和摩西協約)之下,這是不一致的。間斷論就可以避免了這個問題,而主張教會在救恩方面是在新協約之下,在律法方面也在新基督的律法之下。

但是,延續論支持者說:既然新約重複很多摩西律法的道德戒律,這不就是摩西律法仍然適用於我們他們特別提出太5:17-19作為証據摩西律法今天仍然生效。間斷論支持者怎樣解釋這段聖經呢要將舊約的道德法則放在哪裏?詳細解釋5:17-19是超出了本章的範圍,說關鍵問題「成全」的意思。正如許多人聲稱,這個詞並非解釋為「取消」,而是「完成」。不過,說舊約指向成全舊約律法的基督,並不等於舊約仍然像在舊約時代一樣適用。相反,它的意思是舊約必須基督成全律法的光解釋和應用,也就是我們要透過基督的教導和事工看它,就是基督親口的教導和祂使徒的教導(約 1416。他們教導什麼就是摩西律法各個方面已經不再適用今天。

此外,使徒保羅在不同的經文教導說,摩西的律法作為一個整體已經結束。雖然這些經文的意思仍然為延續論和間斷論的支持者辯論,我們相信經文教導摩西律法已經結束,特別在羅10:43:21-255:18林前9:20-2110:4最近的研究表明,保羅基督總結了律法,意思不可能單單是終止,其主要的概念是達致頂點、完成、達律法的目標。然而,有人說這節聖經含糊地沒有說到終止不過,既然已達到其目標,它不再需要繼續下去。這裏再次提醒我們基督在5:17以下一段說到基督是律法的成全;祂並沒有廢除它,應用時需要常常放在基督成全律法的事實下。我們相信這些經文教導信徒不再摩西律法之下。不過,這並不是他們完全沒有律法,他們有的是基督的律法。

有些人會強烈反對廢止摩西律法,因為它是的法律,不改變,祂的法律也不會改變。但是,這是混淆了神的法律一種特定表達方式的適用性(一個特定的律法,如摩西律法)和神永恆的道德原則。後者永遠不會改變,因為基於神不變的性。但是,這並不表示這些規範永遠只一個律摩西的律法)表達;表示除了摩西律法外就沒有神聖的法律。相反地,在林前9:20-21特別2:12,14-15保羅教導我們,所有人在任何時候都有神的法律「寫在他們的心中」,即使他們沒有摩西律法。此外,摩西律法前,世界已經有法律。創世記記錄在頒佈摩西律法已經有神的法律的表達。如果這是真的,為什麼摩西律法這個特殊表達方式才是如此重要?

在我們的時代,非信徒不摩西律法之下,但是他們仍然感覺到神的律法。他們不就像2:14-15描述的外邦人?即使他們從來沒有聽過摩西律法,他們不在他們的心中向神的律法負責?至於信徒,林前9:216:2經文教導,他們基督的律法之下。我們不相信基督的律法和在人心中的律法有巨大的分同樣,摩西律法的倫理規範、在人心中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也沒有大的分別。同一個神是三個的作者,所有規範都基於祂的性格。

從前面的討論,我們的結論是:否定摩西律法今天具約束力不是無規範主義。不管是寫在心裏的法律,或基督的律法下,人仍然要神聖的法律負責。一些倫理原則是基於神的本性,它們是永遠適用的,但可以在不同的時代用不同的法典表達。正如兩個國家的駕車法律可能包含許多相同的法則,但有兩種不同的法典,故此摩西的律法和基督的律法中的道德律有很多重疊,但卻來自兩個不同的法典。

觀點似乎是避免矛盾的最好方法,它可以避免指定決定舊約哪些律法適用於今天、哪些不適用、哪些已經在新約時代改造和改變成什麼我們就可以避免延續論所要面對的這些問題(以及上面已經提到的其他問題),而主張舊約律法不適用於今天,因為信徒基督的律法之下。此外,由於基督的律法和舊約道德法律(包括摩西律法)主要的倫理規範非常相似,舊約最重要的部份也沒有因此失去。

上面的觀點是否表示舊約基督教倫理就沒有作用呢?我們認為不是。例如,摩西律法和基督的律法重疊時,引用舊約是正確的。其實,引用舊約可以對道德原則和神的理由帶來更全面的解釋,比單單引用新約更完滿。例如,雖然我們相信羅13:1-7支持死刑,9:5-6帶來更清晰的解釋,說明神為什麼命令它。

其次,即使舊約和新約法律並不完全重疊,舊約可以是非常有啟發性地列明神對倫理問題的基本態度。例如,新約沒有出埃及記21:22-25保護孕婦及其未出生的孩子的具體條例。這些條例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不屬於新約的基督律法。另一方面,我們討論墮胎問題時,可以辯說,對這段聖經正確的認識表明它是聖經內有力地捍衛孕婦和未出生孩子的權利的一段。因此,引用它來表明神任何損害胎兒(包括墮胎)的態度。由於新約沒有任何地方表明神對胎兒的態度有轉變,舊約聖經就可以用來確定神對胎兒的態度,要求要保護他們。

古斯塔森James Gustafson討論在基督教倫理中使用聖經時,概述聖經如何指導今天倫理問題的各種方式。我們認為他少有三個建議可以幫助解答對在基督教倫理如何應用舊約。古斯塔森說,對當代情況的判斷可以:(1聖經特定的命令,說明什麼是正確與錯誤;2)在聖經中找到道德理想(如愛與和平);(3聖經對當日情況的道德聲明和今天情況的類比。只要我們用前面所說的兩個原則(兩個律法的規範必須重疊,或是舊約必須表明神對一個問題的基本觀點,即使特定的舊約條例並不在基督律法之內這些項目聯在一起;我們相信,一個認為信徒基督律法之下卻摩西律法之下的人,亦有一組良好的規則在基督教倫理使用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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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John S. Feinberg and Paul D. Feinberg (2010): Ethics for a brave new world, second edition (Wheaton, IL: Crossway), 40-49 (excerpt from chapter 1).

 

 

 

A)聖經與倫理學... 1

(一)問題... 1

(二)釋經學原則... 1

B)舊約律法與新約時代... 3

(一)延續論... 3

(二)間斷論... 3

(三)本書作者立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