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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文化相對教訓與規範性教訓
腓哥登及史圖額著(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孔祥烱譯
我們建議用下列準則...去區分兩種教訓,一是文化相對的項目,二是那些超越時空,也是適合所有基督徒在所有時間的規範。我們沒有說這些準則是「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但它們反映了我們目前的想法,而我們鼓勵進一步的討論和交流。 |
[1] 首先要分清聖經的核心教訓和邊緣教訓(或非獨立教訓)。這並不是主張正典內有正典(即提升新約某部分成為其他部分的規範);而是要維護福音,一方面使它不會基於文化和宗教習俗而變成律法;另一方面保持福音不會因反映各種文化表現而改變。 |
核心教訓包括全人類的墮落、從墮落的救贖(就是神施恩的行動,透過基督的死和復活)、救贖工作的完成(透過基督的再來)。但是,聖潔的親嘴、婦女的蒙頭、靈恩的工作和恩賜就是邊緣教訓。 |
[2] 同樣,我們要分辨什麼是新約看為固有的道德教訓,什麼不是。固有的道德教訓是絕對的,也是每個文化都要遵守的;那些非固有的道德教訓就是文化的表現,可能因不同文化而改變。 |
例如,保羅的罪的目錄不包含文化項目。一些罪可能在一個文化中比另一個文化更為普遍,但從沒有任何情況下被僅僅看為基督徒的態度或行動。因此姦淫、拜偶像、醉酒、同性戀行為、偷竊、貪婪等(林前6:9-10)永遠是錯的。這並不說基督徒不會間中犯這些罪;但它們不是可實行的道德選擇。保羅在聖靈的默示下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 已經洗淨... 」 |
另一方面,洗腳禮、聖潔的親嘴、吃市場中曾祭偶像的食物、婦女祈禱或說預言時必須要蒙頭、保羅個人獨身的選擇、或婦女在教會講道等,不是固有的道德教訓。他們成為道德問題是因為在特定情況下,在使用或濫用時出現不服從或缺乏愛的情形。 |
[3]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項目,就是新約聖經哪裡有統一的和一致的教訓,哪裡有不同的地方。下面的例子是新約內統一的教訓:愛是基督徒基本的道德反應、非報復性的個人道德、錯誤的事包括鬥爭、仇恨、謀殺、偷竊、同性戀、醉酒及各種性不道德。 |
另一方面,在下面一些例子中,新約似乎沒有統一的教訓:對婦女在教會的工作(見羅16:1-2,其中非比是堅革哩教會的女「執事」;羅16:7,猶尼亞是一個使徒,其名字很可能是女性;羅16:3,百基拉是保羅的女同工,「同工」這個詞也用在林前3:9及腓4:2-3稱呼阿波羅;林前11:5准許女人禱告或講道,對比林前14:34-35和提前2:12)、對羅馬政府的評價(見羅13:1-5和彼前2:13-14,對比啟13–18章)、對財富的積存(路12:33; 18:22,對比提前6:17-19)、對曾祭偶像的食物(林前10:23-29,對比徒15:29和啟2:14,20)。順便一提,如果這些建議引起你的情緒有反應,可能你要問自己為什麼。 |
良好的解經可能導致我們看到比現在更多統一的教訓。例如,在曾祭偶像的食物的問題上,對使徒行傳和啟示錄的希臘字的解釋可能是指在廟宇吃這類食物。這態度就符合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0:14-22所說的。然而,正因為這些事項似乎關乎文化而不是道德,我們不應因為缺乏統一性而感到不安。同樣,我們不應以解經作為尋求統一的手段,結果甚至不理會常識或經文的普通意義。 |
[4] 重要的是能夠在新約聖經中區別原則與具體應用。新約聖經的作者可能以絕對性的原則支持相對性的應用,但沒有將應用變成絕對性。例如,在哥林多前書11:2-16,保羅引用創造的次序(林前11:3)而建立原則,就是任何人都不應在群體的崇拜中作任何行動去分散眾人榮耀神(尤其是打破慣例的行動)。然而,這具體的應用似乎是相對的,因為保羅一再訴諸於「習慣」或「自然」(林前11:6,13‑14,16)。 |
這引使我們建議:對具體應用可以合法地發問:「如果我們從來沒有看過新約聖經,這件事對我們會不會是一個問題?」在西方文化中,一個女人沒有在她的頭上(特別是頭髮上)蓋上全長的面紗,這大概不會出現問題。事實上,如果她照字面去服從,她幾乎肯定在多數的美國教會中是濫用了經文的「精神」。相反地,我們只需要稍用頭腦,就可以想像有一些男性和女性的裝扮是不合適的,會對崇拜引來擾亂。 |
[5] 一個重要的準則就是小心地確定新約聖經的作者面對的文化選擇。若新約的作者贊同一種文化情況,但他只有一種選擇,則這看法相對於文化的可能性就增加。例如,古代有不同的作者同時肯定和譴責同性戀,但新約聖經卻一致反對它。另一方面,古代對奴隸制的態度,或對婦女的地位和角色的看法,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沒有人譴責奴隸制為罪惡,婦女基本上都被認為是低於男性。新約的作者也沒有譴責奴隸制為罪惡;另一方面,他們對婦女的態度卻遠遠超出了他們同時代者的態度。但是,這兩個個案都反映了當日流行的文化態度,結果反映了他們周圍的世界唯一的文化選擇。 |
[6] 我們必須保持警覺,明白第一世紀和二十世紀可能存在的文化差異有時不太明顯。例如,要決定婦女在二十世紀教會中的角色,應該考慮到第一世紀的婦女缺乏受教育的機會,而教育卻是現代社會預期的規範。這可能影響我們理解像提摩太前書2:9-15的經文。同樣,參與式民主制度與保羅在羅馬書13:1-7所講的政府絕對不同。在參與式民主制度下,不良的法律要被改變,不良的官員要被罷免。這改變應該影響我們怎樣將羅馬書13章帶進二十世紀的美國。 |
[7] 最後,我們必須實行基督徒的愛心。基督徒需要認識到困難,互相打開溝通的渠道,開始時嘗試為一些原則下定義,最後以愛為結束,並願意向與你不同意見的人求寬恕。 |
在我們結束這討論之前,可能有幫助的是應用這些準則於兩個現今的問題:婦女的事奉和同性戀。尤其是因為一些提倡婦女事奉的人,以相同的論點去支持同性戀為一個基督徒可行的選擇。 |
婦女在教會的角色的問題,就是婦女能否作教師或宣講神的話,基本上集中在兩段經文:哥林多前書14:34-35和提摩太前書 2:11-12。這兩段經文中,婦女被命令要「沉靜」和「順服」,而她的丈夫在兩段都沒有命令要順服。提摩太前書2章不准許女人去講道或「轄管」男人。要在二十世紀完全隨從這經文,似乎不僅是禁止女人在地方教會講道和教導,也似乎禁止她著作以聖經為主題的書(如果男人會讀的話),禁止她在有男人的基督教學院或聖經學院教導聖經或相關科目(包括宗教教育),禁止她在宣教工場中教導男人。但是,那些主張禁止婦女在地方教會教導的人很少會這樣解釋。而且他們差不多一定將前面關乎服裝的事(提前2:9)解釋為文化上相對。 |
另一方面,提摩太前書 2:11-12可能是文化相對,這可以通過解釋全部三本教牧書信看到。在以弗所,某些婦女在教會中帶來麻煩(提前5:11-15; 提後3:6-9),她們似乎是假教師獲得支持的主要原因。由於婦女在新約其他地方也教導(徒18:26)和說預言(徒21:8; 林前11:5),提摩太前書 2:11-12很可能說及一個當地的問題。無論如何,上述準則支持提摩太前書 2:11-12的禁例可能是文化相對的。 |
然而,同性戀的問題是相當不同的。在這問題上,上述準則反對它是文化相對的。整本聖經有一個一致的教訓,就是反對同性戀行為,認為它是道德上錯誤的。 |
近年來,一些人辯說新約所反對的同性戀單單是在濫用或虐待他人的情況,兩個同意的成年人私人忠貞的同性戀是另一回事。他們辯說以解經方法不能証明同性戀是被禁止的。他們亦辯說二十世紀的文化選擇在第一世紀不存在。因此,他們辯說上述準則(第5-6點)打開了一個可能性,即新約聖經對同性戀的禁令也是文化相對的;他們還認為,有些準則是不真實或不相關。 |
但是,這一論點的問題是,在解經上或歷史上它也不成立。保羅在羅馬書1:24-28所講的同性戀顯然不是「虐待」的類型,它是男和男、女和女之間選擇性的同性戀。此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9用的「同性戀」一字的字面意思是男性生殖器的同性戀。由於聖經整體教訓反對同性戀,全部都屬於道德教訓,也根本沒有証據証明今天對同性戀的選擇跟第一世紀有什麼不同,認為它是文化相對的事似乎沒有合法的理由。 |
以上就是我們一些詮釋學的建議,幫助對新約聖經書信的閱讀和解釋。我們當前的目標是更高的精確性和一致性,我們更大的目標是呼籲大家要更加服從所聽見和明白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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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1994): “Distinguishing Culturally Relative from Normative
Teachings,” in Readings in Christian
ethics, volume 1: Theory and Method,
ed. David K. Clark and Robert V. Rakestraw (Grand Rapids, MI: Baker), 202-206. Taken from the book, How to Read the
Bible for All Its Worth, 2nd ed., by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