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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絕對主義
該思拉著(Norman
L. Geisler),孔祥烱譯
一個福音派基督徒不能選擇道德相對主義,因為神的性格是不變的,他的律例反映他的性格。在道德絕對主義中,福音派基督徒可以選擇「無條件絕對主義」、「有衝突絕對主義」、或「等級絕對主義」。前面的分析已表明,前兩個觀點都有嚴重的問題,所以只餘下一個選擇,就是等級絕對主義。 |
(A)等級絕對主義的歷史根源 |
在福音派基督徒所持守的三種絕對主義中,無條件絕對主義通常是重洗禮派的傳統,有衝突絕對主義是路德宗的傳統,等級絕對主義是改革宗的傳統。在我們研究等級絕對主義的基本前提之前,很適宜簡單地看看這主義的根源。 |
(一)希坡城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
像大多數改革宗的傳統一樣,等級絕對主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奧古斯丁(卒於430年)。雖然他在說謊的問題上持守無條件絕對主義,但有時他對道德衝突的情況的答覆卻與等級絕對主義相似。例如,兩種觀點都認為美德可分等級,若道德責任有衝突的時候,我們服從較高的責任就沒有罪責。 |
奧古斯丁像其他等級絕對主義者一樣,相信罪行有等級,一些罪行比其他罪行更嚴重。由於奧古斯丁的道德觀集中在愛,他認為我們所愛的事物中有優先次序;愛神當然應該比愛人更多,而愛人比愛事物更多;因此,就像有一個價值金字塔,神在頂部,人在中間,事物在底部。 |
奧古斯丁認為,道德責任也有時會發生衝突。即使他倡導絕不說謊,他亦承認不同的責任有不同的級別,這就是等級絕對主義一個重要前提。同樣,他認為在生死的抉擇中會有道德衝突;雖然他認為自殺是道德上的錯誤,但他卻辯解參孫的自殺:「不過,權威的神也在自己『不可殺人』的法律中作了一些例外。例外有兩種,第一是普通法律可使它合理,第二是神在一定的時間為某些個人授予特別的准許。」奧古斯丁認為這後一類的例外包括亞伯拉罕、耶弗他和參孫,他相信這些人獲得神聖的命令去殺人,因此可以越過一般道德律,故意殺害另一個人。 |
奧古斯丁也像其他等級絕對主義者一樣,認為在衝突的情況下,跟隨較高的道德責任是較大的利益,而非較輕的罪惡。例如,亞伯拉罕和參孫被表揚,是因為他們願意跟隨神的命令去殺戮。當兩個道德責任相衝突時,信徒就因為要服從較高的責任,而從較低的責任中被豁免,這樣的講法使奧古斯丁成為等級絕對主義的先導者。 |
(二)何治(Charles Hodge) |
何治(卒於1878年)在他的《系統神學》中維護等級絕對主義的想法,這可見於他對故意的虛假的討論。儘管何治認為真理是絕對的(基於神的本性),他仍然相信有時故意瞞騙是對的。他相信:「真理在所有時間都是神聖的,因為它是神主要的屬性之一,故此任何反對或敵視真理的都是敵擋神的本質。」然而,有些時候,一個人故意瞞騙另一個人是合理的,他說:「因此,故意瞞騙是虛假中的一個元素,但這並不一定是有罪的。」何治使用希伯來的接生婆(出1章)和撒母耳(撒上16章)作為合理瞞騙的例子。(後者是一個神聖指定的瞞騙。) |
何治還相信:「對敵人隱瞞你的意圖行動是合法的,甚至誤導他也是合法的。」他的理由是:「可能在一些情況的組合中,一個人不需要說實話,而那些聽見該聲明或通知的人並無權要求說實話。」例如,「如果一個母親看到了兇手在追殺她的孩子,她有完全的權利用她所有力量和方法去誤導他,因為講真話一般的義務暫時喪失在更高的義務之下。」根據何治,「一個較高的義務免除一個較低的義務,這原則是必定的。」 |
何治相信這種等級絕對主義「甚至支配天然的良知。」例如,「製造痛苦以挽救生命顯然是正確的。隔離旅客…來防止瘟疫危害城市也是正確的。」他甚至相信「這原則本身顯然是我們的主所教導的,因祂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祂告訴我們,為了挽救牛的生命或防止它的痛苦而違反了安息日,是正確的。」何治繼續爭辯說,當一個人將較低的道德責任放在較高的道德責任之下,他沒有犯罪。他拒絕「有時可以做錯事」的立場,但他相信為了挽救一個生命而故意瞞騙是正確的。雖然何治將「謊言」一詞保留來形容不合理的故意欺騙,所以不稱這情況為「謊言」,但他相信在這情況下故意偽造,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因為有一個更高的責任,因此「沒有期待的權利」和「沒有講真話的義務」。 |
(三)祈克果(Søren Kierkegaard) |
祈克果(卒於1855年)在他的書《恐懼和戰兢》中所講的「目的論的道德暫停」,也可作為等級絕對主義的先驅。他形容亞伯拉罕所面對的道德困境,一方面神的法律說:「不可殺人」,另一方面神命令他殺死他的兒子以撒。在這情況下,祈克果認為亞伯拉罕應該超越較低的責任,服從較高的宗教義務,就是服從神。唯一不同的是,亞伯拉罕沒有認為這是一個更高的道德義務,而是一個宗教義務,而這義務超越了倫理(暫時中止了自己的責任),以信心履行他對神的超然責任。雖然有這種差異,但祈克果的主要觀點是相同的:服從較高的責任並不否定較低的責任;它仍然存在,仍然具有約束力(因而導致張力)。此外,一個人面對這種超越的責任,只是暫時中止自己對普遍道德命令(不殺無辜的人)的責任。一旦與較高的責任的衝突解決(服從較高的責任之後),他立即回到不可謀殺的普遍準則。 |
(四)羅斯(W. David Ross) |
羅斯(卒於1971年)在他的書《正確及良好》中亦接受等級絕對主義。羅斯列出七種明顯的義務(但並不是所有義務):忠實、賠償、感恩、不行惡、正義、仁慈和追求改進。當倫理困境出現時,這些義務可能彼此衝突,但絕不會有真正的倫理困境,總有一個更高的義務,是一個責任性(並非功利性)的意識,一個人的絕對義務就是要遵循這個意識,先於較低的責任,不能以功利性意識(就是獲得最大和最長期的益處)來決定。簡而言之,羅斯不是一個後果論者,他相信一種等級絕對主義。 |
(B)等級絕對主義的要素 |
何治的分析建立了等級絕對主義(或稱倫理等級主義)的基本要素。下面解釋三個基本前提,根據有關的經文,說明聖經的論據支持等級絕對主義。 |
(一)道德律例有高低 |
並非所有道德律例都是同等重要。耶穌講過律法中「較重」的問題(太23:23),也講過「最小」的(太5:19)和「最大」的(太22:36)誡命;他告訴彼拉多,猶大犯了「更重的罪」(約19:11)。儘管很多福音派基督徒不喜歡談到罪孽(和美德)的等級,聖經卻談到「最大」的美德(林前13:13),甚至談到一種美德的「更大」的行動(約15:13 )。 |
一個普遍的錯誤就是認為所有罪都是相等的,這源於對雅各書2:10錯誤的解釋;那一段聖經並沒有說所有罪都是相等的,而是說律法的合一性:「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它沒有說犯罪者是同樣犯了所有罪,也沒有說所有犯罪都帶來同樣的罪咎(見雅3:1);然而,任何違反律法都帶來一些罪咎。 |
一些人錯誤地以為因為耶穌說,一個人「在他心內」可以犯肉慾,甚至謀殺(太5:28),這意味著在想像中的罪惡就和行出來的罪惡一樣邪惡。但在同一篇教訓中,耶穌拒絕了這一觀點,說明至少有三個層次的罪惡和它們相應的審判(太5:22)。事實上,關於在地獄有不同程度的刑罰(太5:22;羅2:5;啟20:12),在天堂有不同等級的獎賞(林前3:11-15),表明罪惡有不同的程度。一些基督徒的罪惡值得被趕逐出教(林前5章),一些值得死亡(林前11:30),這事實也支持聖經一般模式,就是所有的罪惡有不相等的重量,而有一種罪惡嚴重到不可被赦免(可3:29)。 |
道德律有高低最明顯的論証是耶穌回答律法師的問題,說及「最大的誡命」(太22:34-40);耶穌清楚地肯定「第一和最大的」誡命比「其次的」誡命高,也就愛神有最高的重要性,跟著的是愛自己的鄰舍;我們的主再肯定這一點,說:「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10:37)其他許多聖經經文也可引用來支持這一點(見箴6:16-18;太5:22;提前1:15;雅2:13;約壹5:16)。普通的看法是錯誤的,所有的罪是不平等的,因為明確地有較高和較低的道德律。 |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兩個基督教接納的理論都承認這一點。有衝突絕對主義者說及較小的惡行,顯然意味著並非所有的罪惡都是平等的;同樣,無條件絕對主義者承認道德律高於神所指定的民事法律或禮儀律例。許多法律只有在所有事都是平等時才有約束力,但有時並非如此。那麼,真正的問題是:道德律有等級嗎? |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有下列原因。[1] 所有道德義務都是道德律,基督徒有道德義務去遵守民事法律(見羅13:1-6;多3:1;彼前2:13-14);遵守民事法律不單是一種公民義務,而且道德立法者(神)也吩咐基督徒要「因為良心」去服從(羅13:5)。[2] 即使服從政府的命令或實行禮儀的責任是神聖的命令,它是一種道德責任。就其本質而言,神聖命令是我們應該服從的,它是一種道德義務;否則這將純粹是一個聲明或描述的語句,而不是一個命令。[3] 民事法律、禮儀律例和道德律之間的區別不是僵硬的;神的律例是統一的和互相貫通的,所以民事法律和禮儀律例都牽涉到道德。無論神命令祂的兒女做什麼,例如愛他們的鄰舍或獻祭,神都要求道德性的服從。[4] 一些命令間的衝突是明確在兩個道德性命令之間,即使要區分民事法律、禮儀律例和道德律,衝突仍然在道德性命令之間(創22章;出1章;太22章)。我們必須總結,聖經中之道德命令有等級。 |
(二)道德的衝突不可避免 |
個人的道德衝突有時是不可避免的,結果是不能同時服從兩個命令。支持這種論據的有許多來源,在聖經內外都有,幾個例子就足夠建立這一點。 |
[1] 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故事(創22章)包含一個真正的道德衝突;「不可殺人」是一個神聖的道德命令(出20:13),但神卻命令亞伯拉罕殺死他的兒子以撒。從聖經上下文看,亞伯拉罕要殺以撒的用意是明確的(見來11:19,這裏告訴我們,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以撒從死裏復活)。此外,雖然亞伯拉罕最後無須殺人,但這並不能消除道德衝突的實在,因為打算進行的行為牽連道德,本身就是一種道德上的責任行為(比較太5:28)。說這是一個神聖的例外亦不足夠,因為「例外」或「豁免」的出現就表示有一個更高的道德律,這一點正支持了等級絕對主義。再者,要以「例外」或「豁免」來解釋就表明兩個道德律是真正地衝突。 |
[2] 參孫的故事包含兩個神聖命令的衝突。雖然道德禁止殺人,包括自己,但參孫似乎執行了一個神聖批准的自殺(士16:28-30)。「不可殺人」(出20:13)和「取你自己的生命」(根據神應允參孫的祈禱而來的推斷),這兩個命令都是神聖的和道德的;然而,當兩個命令之間真正有衝突,神似乎批准參孫漠視一個命令去服從另一個命令。 |
[3] 在幾個聖經例證中,那些人必須在說謊和不救人一命(即不憐憫)中選擇其一。希伯來的收生婆(出1章)和喇合(書2章;來11:31;雅2:25)足以作為例子;不管他們說謊是對的抑或是錯的,這裡顯示衝突是真的,兩種義務都是道德性的。主張以沉默作為「第三種選擇」是不夠的,因為當必須用欺騙手段去阻止刺客時,即使沉默也能導致謀殺;這是常見的,尤其是當刺客對受害者說:「你如不說話,我就會殺了他。」如果主張真正衝突不存在,辯說收生婆說真話也沒有謀殺嬰兒,這仍不合理,因為法老王會殺他們。因此,收生婆說真話的行動就是缺乏憐憫;若為了避免作他們認為是較小的罪(說謊),他們就會作了較大疏忽的罪(不憐憫)。 |
[4] 十字架上有一個真正的道德衝突,這衝突大得使許多人認為,代替贖罪的信仰基本上是不道德的。這兩個道德原則就是,無辜的人不應該為他們沒有犯的罪受到懲罰(結18:20),但基督卻為我們的罪而受到懲罰(賽53章;林後5:21;彼前2:24;3:18)。有些人試圖解決問題,建議基督是自願他受到懲罰,因此,衝突的道德責任就不存在;但是,這就好像說鍾士占(Jim Jones)在鍾士城下令他的追隨者自殺亞非不道德,因為他們是自願自殺的!其他試圖解釋說神對十字架的行動是完全任意的,祂沒有必要有不變的道德性格;但是,這將神降低至一個不值得敬佩的神,而十字架也變成不必要的;如果神能夠在十字架之外拯救人類,那麼基督的死就成為不必要的(羅3:21-23)。 |
[5] 在聖經中在很多情形有真正的衝突,一方面是服從神的命令去順從政府,另一方面是持守人的責任服從更高的道德律。例如,希伯來收生婆漠視法老王殺死所有男嬰的命令(出1章),被俘虜的猶太人漠視尼布甲尼撒王敬拜自己金像的命令(但3章),但以理漠視大利烏王只向國王祈禱的命令(但6章)。在每一個情況下,明顯地沒有其他選擇,當事人只能跟隨兩條誡命之一。即使無條件絕對主義者亦承認衝突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他們將其中一條命令(民事命令)貶降至低一層。但這調動並沒有否定兩個(較高和較低的命令)都是神的命令,都與道德有關,而且都是個人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陷入困境中之前沒有罪,在所有這些情況中,他們在困境中是因為他們是道德的和虔誠的人。 |
聖經還有許多其他真正的例子,說明道德衝突不可避免,但上述例子就已足夠了;其實只要有一個明顯的不可避免衝突的例子,就足以證明這一點。讓我們繼續看另一個前提。 |
(三)在不可避免的情形下沒有罪咎 |
一個人在不可避免的道德衝突中,若遵守了更高的法律,神就沒有堅持他負責。有幾個方法可以使我們看到這一點。[1] 根據理性分析,一個人如果沒有完成不可能的事,神不會要他負責。要避免不可避免的事是不可能的,在同一時間內採取兩種相反的行動是不可能的。 |
[2] 如果一個人要違反一個較高的義務才能夠遵守一個較低的義務,那麼他不遵守這個義務亦在道德上無可責;這是很明顯的,連持相反倫理觀的人也會同意。顯然,一個人若因救人一命而延誤,結果違背了他會在六點鐘和妻子吃晚飯的承諾,他也不應被責備。同樣,若鄰居想要殺死他的妻子,則拒絕歸還槍械給鄰居也不應被責備。在這些情況下,遵守較高的義務是值得稱讚的模範行為,它免除對較低義務的任何責任。 |
[3] 聖經包含了許多例子,在有衝突的情況下,跟隨最高義務的人受神的稱讚。神讚揚亞伯拉罕,因他願意為了神犧牲(殺死)他的兒子以撒(創22章;來11章);同樣地,但以理(但6章)和三個希伯來青少年(但3章)因不順服政府而獲神的讚賞;希伯來的收生婆因不服從國王的命令而獲神的祝福(出1章);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進入了「神的殿」向祭司要食物,並「吃了陳設餅」,但基督卻宣佈他們無罪(撒上21:3-5;太12:3-4)。在每一種情況下,他們沒有遵守道德律,卻沒有神聖的譴責,反而有神聖的批准。在其他類似的情況下亦相同,像服從父母的道德命令(路2:41-49)或服從神委派的權力(例如,出12章;徒4-5章;啟13章)。 |
(四)等級絕對主義是正確的觀點 |
因此,當道德衝突是真實的和不可避免的,只要一個人遵守較高的道德律,神就不會以他不遵守較低的道德律為有罪;神豁免人不遵守較低的道德律,因為若他要遵守就會違反一個較高的道德律。這項豁免就像一種倫理通行權。在許多國家中,法律聲明,當兩部車同時到達一個缺乏信號的十字路口,左邊的車必須讓右邊的車有通行權。常識顯示,兩部車無法同一時間通過十字路口,一輛車必須讓步。同樣,當一個人進入一個道德的十字路口,而兩個道德律發生不可避免的衝突,顯然其中一個道德律必須讓步。 |
(C)等級絕對主義的闡釋 |
在所有責任的分類和層次中,最明顯和最基本的,就是愛神的命令比對愛自己鄰對的命令,而前者總是優先於後者。 |
(一)愛神重於愛人 |
耶穌明確地宣告,愛神的誡命是「首要的和最大」的;此外,他教導說(太22:36-38),一個人對神的愛需要比對父母的愛多出很多,使後者比較起來就像是「憎恨」一樣。這裏有一個含意就是,如果父母教導孩子憎恨上帝,孩子就必須違抗父母而遵循神。雖然事實上,聖經囑咐孩子在所有的事情上順從父母(西3:20),但遵循神而違抗父母仍是對的;在以弗所書(6:1)增加了「在主裏」一句,就是設想一個等級結構,將孝道的責任放在一個較低的等級,在愛和服從神之下。 |
(二)服從神重於服從政府 |
神制定人的政府,也命令的基督徒「順服」和「從命」於掌權者,即使他們是邪惡的統治者(羅13:1- 2;多3:1)。彼得甚至說我們應該「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彼前2:13)。一些人企圖區分「順服」和「從命」,聲稱我們單單需要「順服」,但一定需要「從命」,但這嘗試有幾個失敗的理由。[1] 這嘗試顯然是違反這幾段聖經的精神,就是吩咐基督徒要服從國家的法律。[2] 彼得前書一段要求順服每一條條例,不單只說及不服從條例的後果,順服法律就是從命。[3] 「順服」這個詞用在新約內是意味著服從,它形容奴隸們如何對待他們的主人(西3:22)。[4] 「順服」和「從命」兩個詞在提多書(3:1)是同義的,因此,基督徒被吩咐去「服從」政府的權力。 |
神明顯地命令基督徒服從政府。因此,當神批准人不服從政府的時候,是明顯地有更高的道德法則。聖經中的幾個實例說明了這一點。[1] 崇拜神高於任何政府(但3章)。[2] 禁止私人祈禱的政府命令不應服從(但6章)。[3] 如果政府命令信徒不傳福音(徒4-5章),或者下令參與偶像崇拜(但3章),或者謀殺無辜受害者(出1章),則不應該服從。在每一種情況下,包括禱告、敬拜神、傳福音等等道德義務,都比服從政府的責任更高。 |
(三)憐憫重於誠實 |
毫無疑問,聖經命令基督徒不要「作虛假證供」(出20:16),我們也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4:25)。事實上,聖經多次重覆譴責欺騙和謊言(見箴12:22;19:5)。另一方面,聖經表明在某些情況下,故意偽造(說謊)是無可非議的。喇合故意瞞騙來拯救以色列的生命,她成為屬靈偉人堂一份子被永遠紀念(來11章)。[1] 聖經沒有任何一個地方譴責喇合的瞞騙行動;[2] 她拯救探子生命的謊言是憐憫的行為的一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 聖經說:「只有妓女喇合…可以存活,因為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書6:17)但真正的隱藏行動是透過她在家門口瞞騙政府。神祝福她是因為她的瞞騙,並非儘管她作瞞騙。因此,她的「謊言」是她的信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神為此讚揚她(來11:31;雅2:25)。 |
在希伯來人的接生婆的故事中,我們有一個更清楚的案件,可以說明神批准以謊言挽救生命。聖經說:「神厚待收生婆…便叫他們成立家室。」(出1:20-21)經文中沒有說神祝福她們是因為她們的憐憫,或說儘管她們說謊。事實上,謊言是憐憫的一部份,因為憐憫有時取代正義(雅2:13)。 |
憐憫被認為是高於真話,這是不足為奇的。常識表明般瑪(Corrie ten Boom)憐憫猶太人的行為(其中涉及瞞騙納粹份子)是好的而不是惡的行為。事實上,認為不應該說謊去拯救生命的人是不一致的,因為當他們遠離房子卻仍開著燈,就是用一種有意的欺騙手段來保護他們的財產。為什麼不能做相同的事去拯救生命呢?人命的價值不是超過一盞燈嗎?人不是比財產更有價值嗎?為什麼以欺騙去保全珠寶,卻拒絕說謊去拯救猶太人呢? |
聖經中還有其他等級絕對主義的例子,但上面的例子已足以說明,在法律上有「更重的事」,神的命令也有大小之分。基督徒的義務,是在每一個道德衝突的情況下,找尋聖經去獲得答案。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不知道該怎麼做時,應注意耶穌的話:「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神的大能。」(太22:29) |
(D)對等級絕對主義的反論 |
像所有其他看法一樣,等級絕對主義也需被評價,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有人對等級絕對主義提出一些反對意見,下面對每個反論作簡短的討論。 |
(一)等級絕對主義如何跟處境主義不同? |
[1] 弗萊查(Joseph Fletcher)的處境主義不認為有任何帶實質性內容的絕對規範,但等級絕對主義卻接受有絕對規範。根據等級絕對主義,聖經中普遍的命令,如禁止褻瀆、拜偶像、姦淫、謀殺、說謊等等都是絕對的,而這些對所有人在所有時間及所有地方都具有約束力。[2] 等級絕對主義認為有不止一個的絕對規範;而弗萊查則認為,只有一個絕對規範,而絕對規範是形式的和沒有內容的。[3] 弗萊查認為,在每個情況下,處境決定了一個人要如何作。等級絕對主義則認為,處境因素只能幫助人去發現神要我們怎樣作;處境並不會為空的絕對規範填補內容,從而確定人應該怎樣作;相反地,處境因素只不過幫助人發現哪一個神的命令適用於該具體情況。 |
(二)等級絕對主義與處境主義在實踐上是相同的嗎? |
這個問題好像認為,兩種觀點在理論上可能不同,但在實踐中卻相同;但是,這個批評是沒有根據的。[1] 即使這兩種觀點在某種情形下有相同的行動,但原因卻完全不同;因此,相似之處是偶然的,而不是基本的。弗萊查的結論是,行動的對或錯是取決於處境的「存在特殊性」。另一方面,等級絕對主義卻認為行動的對或錯是基於神的宣告。[2] 處境主義和等級絕對主義的結論有很多顯著的差異;例如,有別於弗萊查,等級絕對主義不贊成:交換配偶、以通姦來逃離囚禁、褻瀆、棄嬰的墮胎、以娼妓來教導成熟、婚前性行為、或其他很多不同的罪;在信仰上,無論在原則上或實踐上,任何與處境主義的關係全都純屬巧合。事實上,同樣的意外相似性也在處境主義和其他觀點之間出現。[譯者註:上述實際例子在書中另一章論述。] |
(三)等級絕對主義是否為主觀主義的一種? |
每個人是否要自己決定什麼是最大的善?這不是等於主觀主義嗎?有兩件點可以對這問題作為回應。[1] 主觀主義就是個人根據主觀選擇決定自己對各種價值的等級排列,這絕對不是基督教等級絕對主義的觀點。[2] 在等級絕對主義中,基督徒不能自己決定什麼是道德的先決,而是神按照祂自己的本性建立了價值的金字塔;這些都記錄在聖經內,因此它們並不比聖經內任何事項更主觀。價值的先決是客觀的,是由神決定的,唯一的主觀因素是我們對神的價值觀的理解和接受;但這個限制是其他基督徒共有的。 |
(四)等級絕對主義在什麼意義上是絕對主義? |
如果有時可以不服從較低的命令,那麼在何種意義上可以形容這個觀點為絕對主義呢?有兩點可以回答這個問題。[1] 等級絕對主義的規範在三方面是絕對的。[a] 規範的來源是絕對的。所有規範都基於神的絕對性,神是不改變的,基於祂的本性的原則同樣不改變。[b] 每一個個別命令在其領域中是絕對的;每個道德律都是絕對的。唯獨當兩個道德律發生衝突時,則要上訴至較高的規範來解決衝突。[c] 規範的優先次序是絕對的。要解決衝突時,價值觀的排列是絕對的;例如,神的絕對命令是,當不可避免的衝突涉及神和父母之間時,必須把神放在第一。 |
[2] 無疑地,等級絕對主義和「無條件絕對主義」不同;等級絕對主義可以被稱為「有條件絕對主義」或「場合絕對主義」。但是,形容它為絕對主義仍是正確的,因為它保持規範來源的絕對性,在其領域內的絕對性,和優先次序的絕對性,跟處境主義不同。 |
(五)如果上帝只有一個,怎可能有許多道德律例? |
如果神在本質上是一個,怎會從祂的本性出現多個道德律呢?答案很簡單:神的本性是一個,但祂有多個道德屬性;每一個絕對的道德律都可以追溯至神的一個不變的道德屬性;每一個都反映祂的本性,但卻有許多個。正如很多圓圈可以同出於一個中心,只是有不同的半徑,同樣神有很多道德特徵都出於一個本質。舉例來說,神是不變的愛,他也是不變的聖潔;愛和聖潔是兩個不同的道德屬性,但它們都和神獨一的本質相合。就像一塊石頭有許多屬性(如圓形堅硬、紮實、灰色),但仍是一塊,所以神也是一個,卻有許多屬性。 |
(六)在神之內是否有等級結構? |
如果道德原則的等級排列是基於神的道德本性,那麼神本身內有沒有等級結構呢?有兩點可作回應。[1] 在神的本質內沒有等級。神在本質上是絕對的,任何形式的等級暗示著有兩個或以上的事物;所以,任何價值的排列必定在神的屬性之內,而不是祂的本質。例如,當兩個基於神的屬性的道德原則發生不可避免的衝突時,神憐憫的屬性可以優先於公義的屬性(雅2:13)。 |
[2] 等級絕對主義沒有必要建基於神的屬性有等級;等級可能只存在於屬性所帶來的神的法律中。因此,優先權可能不基於價值,而是基於道德律的表達;所以,真正的等級可能不在神的屬性中,而在由祂的屬性帶來於祂的受造物中的應用。例如,光只有一種,當它通過一個棱鏡,它就顯現為一整列有高低頻度的顏色。同樣地,所有各種道德屬性在神裏面都是一個,但是當它們穿過這有限世界的棱鏡,它們就擴散為許多有高低等級的法律。無論如何,等級絕對主義不需要神裏面有分等級,只需要由神所啟示,也反映神的屬性。 |
(七)耶穌是否曾面對真正的道德衝突? |
聖經教導我們,耶穌也像我們一樣在所有方面受試探,祂是我們完全的道德榜樣。當然,如果我們的道德榜樣沒有像我們一樣面對最困難的情況,那麼基督教倫理學的基礎就會有所缺欠。不錯,耶穌面對真正的道德衝突,而一直沒有犯罪(來4:15)。在耶穌生命中有道德衝突的具體例子,包括服從父母或服從神(路2章),守安息日律例或醫病(可2章),服從政府或服從神(太22章)。但最大的衝突是基督面對十字架的衝突,這往往被忽視。在這事上,祂被壓迫於對無辜者(祂自己)公義的要求,和對人類(有罪者)憐憫的要求中間;祂選擇了對很多人的憐憫,高過對一個人的公義。這衝突毫無疑問是有史以來任何人所面對的最大衝突,它戲劇化地說明在不可避免的道德衝突中,憐憫比公義高超。 |
(八)我們有否創造了自己的道德衝突? |
我們所遇到的道德困境不就是我們自己造成的嗎?因此,我們豈不應對它們負責,而不應利用「較大的善」為藉口而獲豁免嗎?有兩點可作回應。[1] 不錯,我們有時會創造我們自己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有罪的。如果我們整理自己道德的床,當然應該躺上去。許多道德衝突是可以避免的,當它們不可避免時,我們就要對所造成的困境負責。 |
[2] 雖然一些道德衝突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設想所有衝突都是以前的個人罪惡所造成是錯的。有時,道德衝突實際上是一個人的美德的結果;希伯來收生婆(出1章)、三個希伯來青少年(但3章)和但以理(但6章)就是這類例子。在其他場合,道德衝突的出現不是因為一個人的罪惡或美德;例如,以墮胎挽救母親的生命,或過多人在同一只救生艇上所造成的危機,這些通常不是個人以前的罪惡所造成。等級絕對主義正是為了這些個人道德衝突所設;聖經和人類的經驗都為這些真實的而不可避免的衝突,提供了很多重要的實例。 |
(九)兩種罪行中較輕的一種怎會是好事呢? |
等級絕對主義是否將罪惡宣告為好的,正犯了先知所禁止的呢(賽5:20)?這個問題將等級絕對主義與「有衝突絕對主義」混淆;後者認為在不可避免的道德衝突中,要做兩種罪行中較輕的一種,但等級絕對主義卻認為要選擇較大的善行。等級絕對主義者並沒有宣佈罪惡是好的,但卻認為在衝突中較高的義務是好事;例如,以瞞騙挽救一個生命的事中,瞞騙並非是好的(說謊永遠是錯的),但以憐憫拯救生命的行動是好的,儘管故意瞞騙來達到好的後果是需要的。換言之,被稱為「罪惡」的事有時和良好的行動連在一起,這是不幸的。在這種情況下,為要完成較大的善行,雖然連帶著遺憾的行為,神也不會認為他應受罰。 |
在這方面,等級絕對主義和雙重效果原則相似;這原則規定,若一個行動帶來兩個結果(一好一壞),這行動者只需要為意圖的好結果負責,而不需要為良好意圖必然帶來的壞結果負責。例如,一個醫生為了挽救一個生命而執行切肢手術,他在道德上不需為病人的殘廢受罰,反而他應該在道德上受讚揚,因為救了一個生命。 |
(十)等級絕對主義是否為一種功利主義? |
作最大的善行不是功利主義的主張嗎?等級絕對主義和它有何不同呢?等級絕對主義和功利主義實際上有基本的區別。[1] 功利主義是一種目的論(以結果為中心)倫理,但等級絕對主義卻是一種義務論(以義務為中心)倫理。當等級絕對主義者講及「較大的善行」時,他們不是指較大的後果,而是指較高的規則;他們不是指較高的結果,而是指較高的規範。[2] 等級絕對主義者行動的基礎並非未來的後果(從長期看),而是目前的命令(短期內)。然而,任何倫理有義務考慮行動可能帶來的結果,但是這並不能說他們就是功利主義者。跟功利主義不同的,等級絕對主義認為跟隨神所確立的道德準則會帶來最好的結果;但它不相信用人類對最好結果的計算,來決定什麼是最好的規則;我們遵守規則,將長期後果保留給神。[3] 等級絕對主義有很多絕對規範,功利主義卻沒有絕對的觀念。 |
(十一)豁免如何不同於例外? |
等級絕對主義不相信絕對的道德律有任何例外,但卻有豁免。但是,這是否只是一種語義的差異,而實際卻沒有差異呢?不是的,差異不單是名稱上的。[1] 一個例外可以破壞道德律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但豁免卻沒有違反;如果有例外,那麼法律不是絕對的,結果是它不反映神的本性,最多只能是大置上正確的行動。相反地,絕對的規範基於神不變的本性,沒有例外;如果它們有例外,就好像說神是誠實的或愛人的,但只在某些時間這樣,而不在其他時間。 |
[2] 例外的意思就是說謊有時是對的,但豁免卻不一樣。說謊一定是錯的,唯有救人生命的行動是好的,謊話只不過是跟隨這行動所必須的,故說謊在當時仍不是好的。[3] 在例外的情況中,一般規則沒有約束力,所以真正的衝突不存在。然而,在豁免的情況中,雖然沒有遵循普遍的法律,但法律仍然有約束力,這就衝突是真確的;例如,孩子雖然拒絕服從父母命令他去崇拜偶像,但孝順的法律仍然有約束力,這正使衝突如此真確。 |
[4] 當一個人不履行較低法律的要求,豁免單單排除了行動的可責備性,但卻絕對沒有改變法律的基礎或性質,它在其領域中仍是絕對的。另一方面,例外卻証明法律不是絕對的。豁免和例外的區別可以用下面的例子說明。一個人若自衛而殺人,他的罪責就獲豁免(出22:2)。但這裏並沒有法律的例外,法律要求我們對待別人,要以他為一個有神賦予價值的人類,甚至是一個將殺人的謀殺者;然而,儘管一個將殺人的謀殺者仍是一個人,而對待他為一個人的法律仍然有效;但潛在的受害者卻可獲豁免,不需為違反這法律的道德後果負責,因為有一個更高的價值,就是保衛自己無辜的生命。 |
(十二)真正的衝突怎可能獲得分解? |
這個問題錯誤地假設,以為可以被解決的衝突就不是真實的衝突。但是,這說法忽略了下列幾點。[1] 如果這說法是對的話,那麼任何最終能解決的衝突都會變成了表面的和虛幻的。但明顯地,沒有一個相信聖經的人會認真地認為,善與惡之間的衝突不是真實的,因為它將會在世界終局時被解決;也不能說一個人勝過引誘就表示罪惡的誘惑並不真實,否則基督的試探便不是真實的。 |
[2] 斷言能被解決的衝突不是真實的衝突,這是以強硬堅持為合理,它只是一個法令式的定義。如果我們堅持說,能被解決的問題不是真實的衝突,那麼討論也是無意義的。道德衝突可以是真實的和不可避免的,但仍能獲最終解決,就是較低的規範向較高的規範讓步。 |
[3] 衝突是真實的,因為它是不可避免的,但不是不能解決的,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被豁免服從較低的命令。衝突是真實的,因為兩個法律都沒有退縮:兩個法律繼續具有約束力,雖然一個比另一個更具約束力;因此,雖然有限的和有錯誤的人類陷在不可避免的道德衝突中,神的絕對本性仍然不會改變。但在道德衝突中,神的公義提供了一個擺脫困境的出路,因為衝突不是我們造出來的。 |
(十三)道德律怎可能是絕對的亦是准許不服從的呢? |
聲稱道德原則是絕對,卻有時可以被違反,這說法似乎是矛盾的。因為有例外的事就不是普遍的,可以被違反的事就不是絕對的。 |
有幾點可以對這一批評作反應,藉此維護等級絕對主義。[1] 跟隨較高的命令並不等於較低的命令被違反。就像一塊磁石吸引釘子時沒有違反地心吸力,為自衛的殺人沒有違反尊重和保護人類的法律。壓倒性的責任是遵守更高的法律,它使我們無須執行較低命令的要求。 |
[2] 上面已經指出,絕對的道德法律沒有例外,只有豁免,因較高的法律而不須服從較低的法律;因此,豁免沒有抗辯法律的普遍性。 |
[3] 即使命令沒有獲得遵守,它仍是絕對的,因為它的絕對性基於神不改變的本性。當人說合理的謊言去挽救無辜的生命時,真理的本質仍沒有改變。如果真正的衝突發生在誠實和憐憫之間,因兩者都是基於神的本性,故此神的本性沒有衝突;神是一位,祂所有屬性都是和諧的。真正的衝突是,在一些場合中,人不能同時執行兩者;在這種情況下,神不將罪責加給人,因人對無辜者顯出憐憫,而不向有罪者說真話。這並不表示兩個命令沒有在所有時間都有約束力,神從來沒有停止絕對地表明什麼是絕對正確的。但是,在不可避免的衝突中,神並沒有要求服從較低的法律,神也沒有在這樣的衝突中,責備人未能遵守較低的法律而要個人負責。 |
(十四)說謊違反神的本性,怎可能成為真理呢? |
如果所有道德律植根於神,而神絕對的真理,又如何能以說謊為對的呢?[1] 答案很簡單,說謊並非源於神的本性。謊言永不能訴諸於真理的神;不過,雖然說謊永不會是合理的,為了挽救一個生命的說謊卻是合理的。但是,「為了挽救生命的說謊」實際上是一個憐憫的行為,而愛是神的屬性(約壹4:16)。切斷一個人的腿是不對的,它稱為斷肢;但為了挽救一個生命而切斷腿是對的,它稱為切肢手術。[2] 神是愛和真實的;因此,雖然以說謊挽救一個生命不能基於真理的神,它仍然可以基於憐憫的神;挽救生命是一種愛的行為,即使它需要用瞞騙去完成。等級絕對主義認為當誠實和憐憫衝突時,憐憫的行為(在這裏是說謊)是必要的,它基於神的本性,就是愛。因此,合理的謊言不是基於神真實性,卻是基於祂的愛。 |
(十五)等級絕對主義豈不是否認人的完全墮落? |
這一反論假設罪對已墮落的人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可避免的道德困境只不過是我們的墮落的狀態的伸延。但這是對墮落的誤解,原因如下。 |
[1] 全然墮落並不表示罪是不可避免的;否則這就否認了哥林多前書10:13,這節說在每一個試探中,必定有「一條出路」。墮落的意思是已墮落的人類不可避免會犯罪,但不表示犯罪是必要的。 |
[2] 已墮落的人類可能以自己的力量避免犯罪,但靠著神的恩典,犯罪是可以避免的。意思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我們可以靠著神的恩典做得到。 |
[3] 堅持說罪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否定人類的責任;神是理性的和道德的,但怪責別人做一些他們無法避免的事,是不理性和不道德的。 |
[4] 責任意味著有反應的能力;罪責則意味著可避免性。墮落並不等於罪惡是無可避免的;如果是這樣,墮落就毀滅了人類避免犯罪的能力,那樣,它也毀滅了神要人類向罪惡負責的能力。 |
(十六)等級絕對主義是否涉及矛盾? |
有人批評等級絕對主義是一個矛盾,因為它認為,兩個對立的行動要在同一時間完成,而無矛盾定律說,同一時間做兩個對立的行動是不可能的。 |
[1] 這樣說明無矛盾定律是一個錯誤。要出現矛盾,兩個對立的命令必須在同一時間內和同一意義內有約束力。但根據等級絕對主義,命令並沒有在同一意義內有約束力:兩者之一在較高的意義內有約束力。 |
[2] 這種批評是對等級絕對主義的誤解。這主義沒有認為一個人可以在同一時間內和同一意義內做兩個對立的行動,而是認為在理論需要兩個都做。神當然知道,我們實際上不能做兩個對立的行動,所以祂豁免我們做較低的責任,即使這也是我們應該做的;雖然我們因為較高的義務而不能去做,它對我們仍然具有約束力;但因為它是在較低的意義上有約束力,我們的義務就是遵循較高的責任。 |
(十七)等級絕對主義是否削弱了聖經的真確性? |
根據等級絕對主義,以謊言去拯救生命是較大的善,有時是合理的。既然救贖人類是一個更大的善,那麼,神不就可能在聖經中說謊用以拯救人類嗎? |
[1] 道德衝突僅僅發生在一個有限的和墮落的世界,但神不屬於這個世界。聖經說:「神決不能(沒有可能)說謊。」(來6:18;比對多1:2)所以,即使神想說謊也不能,祂也不想這樣做。[2] 神的「道就是真理」(約17:17),而真理不會有錯誤。再者,謊言與事實相反,神的行為不可能與事實相反;因為神無所不知,祂知道什麼是事實,而祂說的不會與祂知道的相反,故此神不能說謊。[3] 如果聖經包含神發出的謊言(就算為了好的結果),就使神任何保証有疑問;但神向我們保証,祂的話語是值得信賴的(提後2:13;3:16-17)。事實上,我們也沒有辦法知道它是假的,因為對於神的啟示,我們沒有更高的標準可以測試它是否謬誤。在祂的啟示中,神對人類的有限性作適應,但祂從未容納人為錯誤。總而言之,等級絕對主義不會破壞聖經的真確性。 |
(E)等級絕對主義的益處 |
等級絕對主義有一些好的用處,可以藉前面的討論引申出來。 |
(一)它避免了相對主義 |
跟無規範主義、處境主義和廣泛主義不同,等級絕對主義避免了相對主義的陷阱。它堅定地將道德原則的基礎,建立在神絕對的和不變的本性上;這些道德原則的來源是絕對的,在他們的領域內是絕對的,他們的優先順序也是絕對的;它們是客觀的、命題式的和有實質性內容的;神的道德律是具體的,在事先可知的;再者,它們是沒有例外的,它們適用於所有人在所有地方和所有時間。 |
(二)它成功地回答道德上的衝突 |
跟「無條件絕對主義」和「有衝突絕對主義」不同,等級絕對主義另一個益處是它現實地和成功地回答道德衝突的問題。它既沒有對衝突的現實閉上眼睛,也沒有因為一個人不能避免衝突而指責;它正視道德環境而作出有責任的解決,並不放棄道德原則的絕對性;它避免了律法主義和無規範主義;它有勇敢卻魯莽的做法。 |
(三)它使十字架成為合理 |
除非應用等級絕對主義,否則很難找出十字架的道德意義。從「無衝突絕對主義」的觀點看,十字架是一種道德的不公義,因為在十字架上,「正義者」為「不正義者」被處罰(彼前3:18;林後5:21)。除非有較高和較低的道德律,否則沒有充分道德理由。如果憐憫優先於公義,則一個人(基督)可以為許多人受苦,好使他們得救(羅5:6-18)。但是,如果憐憫和愛不比公義有更高道德的價值(雅2:13),那麼神對基督所作的(即滿意地「壓傷」自己的兒子,見賽53:5)就是一個巨大的不公義。但神不會不公義,因此,除非公義的要求獲得滿足,但卻服在憐憫的要求之下,十字架才能合理。然而,神不能因較高的善而說謊,因為謊言與事實相反,故這是不可能的;不過,神可以顯示愛高於憐憫,因為這沒有與事實相反。實際上,不懲罰罪是違背神公義的本性,這正是為什麼十字架是必需的,因為神的公義能獲得滿足,而祂的憐憫也能獲得解決。 |
(F)總結和結論 |
等級絕對主義有別於無規範主義、處境主義和廣泛主義,因為它相信絕對的道德律。道德律的源頭是絕對的;當沒有衝突時,道德律在自己的領域中是絕對的;當有衝突時,道德律的優先順序是絕對的。跟「無衝突絕對主義」相反的,等級絕對主義相信道德衝突是真實的。但跟「有衝突絕對主義」不同的,是等級絕對主義認為,在衝突的情況下,將較低的義務服在較高的義務下並非有罪。 |
等級絕對主義的基本原則是:許多道德原則根植於神的絕對道德品格。道德責任有較高和較低的分別,例如,愛神是比愛人較高的道德責任。這些道德法律有時發生不可避免的衝突。在這些衝突中,我們有義務遵循較高的道德法律。當我們遵循較高的道德法律,我們對違反較低的法律不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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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Norman L. Geisler (2010): Christian ethics: contemporary issues and options (Grand Rapids, MI: Baker), 97-115 (chapter 7). |
(一)希坡城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