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理論和歷史
倫理理論之派別
基礎 |
義務論倫理 |
目的論倫理 |
|
規則的來源 |
指令 |
理性 |
用途 |
目的 |
跟隨律例 |
德行的行動 |
尋找歡樂 |
滿足的對象 |
神 |
人的思想 |
人的慾望 |
層次 |
靈(高層次) |
魂(中層次) |
體(低層次) |
倫理理論 |
聖經 |
斯多葛哲學 |
伊壁鳩魯哲學 |
Ethical
Theories: Categories
Foundation |
Deontological ethics |
Teleological ethics (end) |
|
Source of Rules |
Prescription |
Reason |
Utility |
Objective |
to follow rules |
to act virtuously |
to seek pleasure |
To satisfy |
God |
mind |
desire |
Level |
spirit (high) |
soul (middle) |
body (low) |
Ethical Theories |
BIBLE |
Stoicism |
Epicurean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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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是研究道德原則的學科,目標是分辨正確和錯誤的行為。
(1) 義務論倫理(Deontological Ethic):以義務(責任)為中心的道德觀,強調在道德抉擇中要服從義務,而不是依賴結果。
(2) 目的論倫理(Teleological Ethic):以目的為中心的道德觀,認為道德抉擇應以最終結果來決定。
義務論倫理 |
目的論倫理 |
規則決定結果 |
結果決定規則 |
規則是行動的基礎 |
結果是行動的基礎 |
不論結果如何,規則是好的 |
規則可以是好或壞,取決於結果 |
任何對結果的計算都不能取代規則 |
結果有時用來違背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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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義務論的、指令性的、絕對的、基於神的旨意、基於神的啟示(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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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是說目的論絕對沒有用處,目的論不過是倫理抉擇的低一個層次。當比較規範的等級時,也要參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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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倫理學觀點,主張行動的正誤基於它們是否符合神的命令。對神的意志有兩個不同的看法:
(1) 意願觀(Voluntarism):一個倫理觀點,主張事情的道德正確性基於神的意志,神的決志並不因為它是正確的。
o 意願觀的意思是神若以謀殺為正確的,謀殺就是合道德的。但這說法是自相矛盾的:[1] 如果神是「非真理」(不誠實的),那麼神要我們作的就不是真的;若我們跟隨,就是作神不想我們作的。這是自我反駁的。[2] 另一個例子,謀殺帶來受害者,這與神的善良有抵觸。[3] 再者,若神的本性與我們從聖經所認識的神相反,世界將完全混亂,但現在卻不是。
(2) 本質觀(Essentialism):認為神所決志的本身是道德正確的;它的正確性並非單單因為它是神所決志的,而是神根據自己不變的本性內絕對的標準而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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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norm):或稱道德律或道德準則,是一個對品格和行動的指南。
· 絕對規範(absolute norm):不容許有例外的道德規範。
· 價值(value):在道德觀念中,是人類所尊敬的品質(如忠心、誠實或正義),是人類道德行為的目標。
· 德行、美德(virtue):一個人值得讚揚的道德立場或道德質素。傳統基本德行(cardinal virtues):謹慎、勇敢、節制、正義。基督徒的德行:信、望、愛。
· 道德困境(ethical dilemma):有兩個或以上「絕對規範」發生衝突的情況。
· 道德絕對主義(ethical absolutism):認為所有道德規範都是絕對的,適用於所有人、所有文化、所有時間。
· 道德相對主義(ethical relativism):認為所有道德信念、規範或方法都取決於個別人或個別文化;否定有絕對。
· 敘述性倫理學(Descriptive ethics):(問題:人有什麼道德的信念和實踐?)倫理分析的第一個層次;敘述人類的信仰和實踐,並沒有主張倫理規範性;描述人們如何行動,而不是他們應該如何行動。
· 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問題:人應該有什麼道德的行動?)倫理分析的第二個層次;分析人們應該有怎樣的行動。
· 元倫理學(Metaethics):(問題:人要用什麼語言分析道德?)道德分析的第三個層次;着重道德詞語的意義和道德辯護的規則。(倫理學的語言)
· 舊約摩西(主前15世紀)【善=服從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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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律法和誡命就是人類的道德規範,它們有客觀的存在(道德實在主義),也是絕對的(道德絕對主義)。服從神的律法就是人的責任或義務(義務論倫理)。
· 舊約希伯來先知(主前10–5世紀)【善=服從神和推行社會正義】
· 柏拉圖(Plato, 主前427–347)【善=認識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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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哲學(Virtue ethics):理念就是最終的現實,雖然不可看見,卻有客觀的存在(道德實在主義)。道德有內涵的價值,它本身就是善(非目的論)。德行的基礎是人的理性,基於德行的行為帶來快樂。
·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 主前384–322)【善=快樂幸福,就是作一個有德行的人】
o 德行哲學:善行就是基於德行的行為,它會帶來快樂和幸福。人的責任是自我實現,就是培養德行的習慣,引致有正確的行為。
· 古希臘斯多葛哲學(Stoicism, 主前3世紀)【善=以德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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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倫理:世界有絕對的規律控制(絕對主義),人的基本本性是理性。人的義務是靠理性生活(義務論倫理),就是靠德行生活,因為道德就是理性的行為(道德實在主義)。德行是唯一的快樂,肉體的歡愉是不好的。
· 古希臘伊壁鳩魯哲學(Epicureanism, 主前3世紀)【善=獲得歡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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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樂主義(Hedonism):帶來歡愉的行動就是道德(目的論倫理)。不過,精神的歡愉比肉體的歡愉重要得多,所以他們追求平靜、無痛苦、無恐懼的生活。
· 新約耶穌(1世紀)【善=最大的誡命,愛神和愛人】
· 新約保羅(1世紀)【善=穿上在基督裏的新人】
· 初期教父(Church Fathers, 1–5世紀)【善=服從神的意志】
· 奧古斯丁(Augustine, 354–430)【善=愛神和與神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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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聖經的誡命就可以獲得快樂(道德絕對主義),但是因為罪性的緣故,人沒有能力培養德行,必須靠神的恩典。
· 經院學派(Scholastics, 11–14世紀)【善=神的意志和服從它】
· 岳金(William of Ockham, 1288–1348)【善=神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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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命令倫理(Divine command ethics):道德的基礎是神的意志,是指令性的,是絕對的(道德絕對主義)。著名的岳金剃刀(Occam’s razor):「最簡單的解釋就最可能是真的解釋。」也稱為「簡明定律」。
· 亞奎那(Thomas Aquinas, 1224–1274)【善=認識神和服從自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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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律倫理(Natural law ethics):因為人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所以人的理性可以知道道德真理,不需要特殊啟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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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善=相信神和服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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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善=超自然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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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噶(Blaise Pascal, 1623–1662)【善=在神裏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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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善=平衡合宜的歡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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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主義(Empiricism):真正的知識僅限於通過身體五種感官的經驗去獲得。物質和頭腦是客觀的真實,但道德不是實物,不能通過經驗去獲得,所以不是真正的知識(反對道德實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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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善=大部份人認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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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主義(Skepticism):透過人的經驗所獲得的不是對真實的知識,只不過是感覺。道德亦只是頭腦的感覺,僅僅是一種喜好(反對道德絕對主義),是主觀的(反對道德實在主義)。有「用途」的事物就是好的,這想法引致後來的功利主義,「若有好的感覺就可以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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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善=一個善良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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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主義(Idealism):客觀實在依據人類頭腦的結構而存在,人只可以知道可被官感經驗的事物,不可經驗的事物不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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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康德相信我們的超越性思想可以認知道德,就是認知人有一個道德義務,康德稱之為絕對性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這義務就是:「經常以一種方式去行動,就是以你的行動就是一個普遍規則。」因此,道德最終的權威是理性(義務論倫理,反對指令性倫理)。但這說法是可疑而缺乏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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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善=為最多人的最大歡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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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就是近代享樂主義(目的論倫理)。道德是以行動為最多的人達到最大的好處,通常是歡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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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善=大部份人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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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與邊沁的理論相似,但考慮歡愉的質素(目的論倫理)。精神的歡愉比較肉體的歡愉好,因為它們更恆久和更使人滿足。
· 士來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1768–1834)【善=自然人性服從理智】
o 自由派神學:向啟蒙時代哲學和理性主義投降,將信仰與真實完全分隔。摒棄基督教傳統教義和客觀歷史,注重個人主觀宗教經驗(道德非實在主義),強調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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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
1844–1900)【善=藉權力而達到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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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義(Existentialism):這種哲學主張自我真實的存在,重視主觀真理。尼采反對基督教,批評它帶來軟弱,主張無神論,認為西方文化需要價值重估。主張有權力的超人可以靠自己為普通人群建立新道德價值。
· 沙特(Jean-Paul Sartre, 1905–1980)【善=我有自由想作自己想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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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義:既然沒有神,人有責任決定自己的行為。既然沒有道德規範,人有絕對自由可以作任何自己想作的事(反對道德絕對主義,反對道德實在主義)。
· 杜威(John Dewey, 1859–1952)【善=和諧地滿足社會上每個人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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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相對主義(Ethical relativism):行動的正誤決定於情況,道德源於不同的文化,道德原則可以隨時間改變,為着適應新環境。
· 薩納(William Graham Sumner, 1840–1910)【善=已建立的文化風俗】
o 道德相對主義:道德價值觀並非源於人類的道德本性,是童年的訓練和文化影響的產物。普遍的道德原則並不存在,只是不同的文化達到不同的道德結論。
· 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非倫理學家】
o 語言分析學(Linguistic analysis):我們無法知道真理,因為我們被語言所限制。道德和宗教需要在不同的語言群體中建立,沒有普遍的道德原則(反對道德絕對主義,反對道德實在主義)。
· 田立克(Paul Tillich, 1886–1965)【善=新存有的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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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正統神學(Neo-orthodoxy):跟隨存在主義的理論,認為人的自我存有(being)與存有的基礎(神)、與其他人、甚至與自己都有割裂。人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新的存有(new being),藉着坦誠地接受人的存有,靠着愛,才能征服割裂的狀態。
· 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 1875–1965)【善=對生命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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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派神學:客觀的現實是道德中性的,人類不同的文化創造道德結構(反對道德絕對主義,反對道德實在主義)。他是近世自由派神學家、哲學家、醫生、宣教士,但卻不相信耶穌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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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福音派倫理【善=服從神的旨意去愛神和愛鄰舍,神就是價值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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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許道良著:《抉擇與代價—簡明基督教十字架倫理》
(一)以「行為」為重心的倫理(實用德行倫理)
· 孔子(主前551–479)【善=內外皆有德行的君子】
o 儒家:理想人格乃表裏一致的君子,內在德行包括仁、孝、忠恕;外在德行包括禮、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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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1130–1200)【善=培養人心內的天理】
(二)以「動機」為重心的倫理(德行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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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主前385–304)【善=跟隨內在的德性與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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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道德抉擇的善惡要從其出發點來判斷,基於人的善性,就是生俱來的潛能與取向。亦強調「義」的約束,就是人倫的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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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1473–1529)【善=知行合一】
(三)以「結果」為重心的倫理(功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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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朱(主前440–360)【善=自己的利益】
o 功利主義:將善惡的判斷放在結果上。死生由命,人生如朝露,故生時應恣其快樂。反對兼愛精神,只重追求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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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主前313–238)【善=好的結果】
o 儒家:看重人承擔責任與及行事的結果。人因性惡,所以要靠正確的知識約束其惡性,也要靠法治。弟子李斯、韓非開創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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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主前468–376)【善=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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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其倫理近乎西方社會契約的理論,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共守彼此的承諾。「兼愛說」是一個以大多數人利益為中心的愛。但「交利說」是行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獲得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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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碧維夫文章B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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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相對主義強調兩個支持的論據:
(1) 文化和個人差異的論據:相對主義者認為文化和個人都在道德問題上有不同意見,因此沒有客觀的道德規範。包括性行為、墮胎、戰爭和死刑等。就是「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
(2) 容忍的論據:相對主義者認為任何人都不應該對其他文化和其他個人的道德觀作判斷,否則就是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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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
(1) 既然道德絕對主義者不同意「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這命題,結果就是這命題缺乏普遍共識(有差異),所以「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就不是真理,而是錯誤的,「差異不等於真理不存在」才是正確的。
(2) 如果相對主義者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容忍,那麼容忍就是一個客觀的道德規範;因此,道德相對主義說「沒有客觀道德規範」就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