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尊重 (6:1-9)

引言

部二、基督徒的實踐。 分部丁、新關係。

保羅轉到父母和兒女的關係、主人和奴僕的關係,這些關係最重要的,就是互相尊重。

大綱:

6:1-4                            父母和兒女                            6:5-9    主人和僕人

經文解釋

6:1       兒女的責任﹕保羅在這裏教訓父母們,也教訓兒女們,明顯地表示父母和兒女都要一同去敬拜神。當孩童們一旦可以明白事理,就應該立即將基督的真理教導他們,這是幫助他們和保護他們不選擇一個犯罪的生活最好的方法,若然不是,他們進入青少年期的時候,開始反叛,再教導他們已經是太遲了。

比對妻子來說,兒女要更高的服從父母,妻子要「順服」,但兒女要「聽從」,因為父母的權力比丈夫更大。保羅吩咐兒女要聽從父母,有兩個原因:

[1]   聽從父母是自然的規律:神這個規律在人的心內,自古以來,所有社會都有同一個規律,特別是中國人,孔子教導兒女聽從父母、孝敬父母,到現在已經有二十五個世紀,這個傳統仍然在東方社會中實行。保羅形容一個社會沒有神,就可以從違背父母的行為中看見﹝羅1:28-30,而在「末世」,當主耶穌第二次降臨之前,就會出現違背父母的現象﹝提後3:1-2

不過,聽從父母的命令是「在主裏」實行的,意思就是:聽從神是一個更高的命令,不過,在一個人未成年以前,﹝ 在西方的社會中,大多數是十八歲,﹞一個人應該儘量地聽從父母,甚至一個基督徒也應該要儘量地聽從非基督徒的父母。例如父母不准許兒女洗禮,兒女應該等待成年才洗禮,但是,若然父母不准許兒女敬拜神,則兒女沒有責任服從。

6:2       [2]        聽從父母是神的律法:「當孝敬父母」是第五條誡命,對於基督徒來說,第五誡是第二部分的第一條,說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是,猶太人認為十誡寫在兩塊法版之上,每塊五條誡命,故此,第五誡屬於對神的誡命,意思就是:「孝敬父母」屬於對神的責任,因為對於孩童來說,父母代表神執行權柄和施與愛。

「孝敬」表示承認神給他們的權力,所以我們要對他們聽從,也要愛他們。在摩西的律法中,咒罵父母的可以被處死﹝20:9﹞,或者「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也可以被處死﹝申21:18-21﹞。

保羅引用一條帶應許的誡命鼓勵人孝敬父母﹝出20:12和申5:16﹞,不過,這條誡命也有警告的意思。

保羅形容為「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有神學家認為:這是在摩西五經中唯一帶有應許的誡命,也有人認為:「第一條」表示最重要的意思。

6:3       所應許的是長壽和物質的富有﹝「使你得福」﹞,這個當年只是一個普遍的應許,因為神對每一個人有不同的計劃,一個孝敬父母的人不一定有長壽,有人認為:「得福」表示快樂的家庭。

6:4       父母的責任﹕作父母的權柄並不是絕對的,這種說法和當時羅馬的文化是相反的,羅馬人的父母對他們的兒女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做兒女販賣作為奴隸,用任何方法懲罰他們,甚至可以將他們殺死。「父親」在這裏當然是表示父親和母親。

「惹兒女的氣」意思濫用權力,作出無理的要求,或者是虐待兒女。

除了在負面的命令,父母正面的責任就是「養育他們」,和5:29養育身體一樣。

「教訓」的意思是紀律訓導兒女,包括懲罰,在以前,懲罰是嚴厲的,今日卻是另一個極端,就是縱容兒女,這是不合聖經的教訓。不過,父母要絕對避免的,就是在發怒的時候懲罰兒女,因為你若要兒女明白紀律的重要,首先要自己有紀律,控制自己的脾氣,自我有控制,才可以控制別人。

「警戒」的意思是利用言語警戒兒女和教育他們,基督徒必須要自小將聖經的真理教導兒女,永遠的生命就是父母給兒女最好的禮物,當然我們不能強迫他們接受耶穌,但最低限度也可以將真理介紹給他們。

這個命令有兩個意義:父母必須要抽出時間去教育兒女,父母也必須要執行神給他們的責任,絕不讓其他人或其他制度將這個責任奪去,我們容讓學校及教會在部分時間教導我們的兒女,但最終的責任仍然屬於我們。

6:5       奴僕或僱員的責任﹕「僕人」的希臘文是「奴隸」,奴隸在羅馬帝國的時代是非常普遍的,他們都是主人的財產,在歷史中說,很多主人對他們的奴隸都非常殘忍。但是當他們在教會中的時候,主人和奴隸都是教會中的一份子,沒有分貴賤。奴隸責任就是要聽從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樣,有以下四個特點。

現在的世界已經很少奴隸,這一段經文可以應用在僱員對待雇主的態度上,我們工作時候,要有像服侍基督的態度,這樣,我們工作的態度一定可以成為別人的模範。

[1]   尊重主人,用「懼怕戰兢」的心聽從主人[2]    需要有「誠實的心」,誠實工作。

6:6       [3]        工作不在乎表面上,無論僱主是否在觀察中,仍然是同樣地工作。

6:7       [4]        全心地工作,樂意地工作。

6:8       因為基督徒相信:所有良好的行為都會在審判日獲得賞賜。

6:9       主人或僱主的責任﹕僕人有三個原則

[1]   僕人怎樣對待主人主人也要怎樣對僕人,這個在羅馬時代是一個極革命性的觀念,保羅宣佈主人並沒有特權,他們若要被尊重,他們就要對僕人有尊重。

[2]   「不要威嚇」僕人,主人不可以利用他的特權威脅僕人,當然在某種情況下,刑罰是需要的,但是,威嚇並不可以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3]   清楚明白基督是主人和僕人最高的主,他不偏待人,就是對每一個人都有同等的看待,他們需要有同一個行為標準。

總結

        彼此尊重就是和諧團體生活的根基,在神的教會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故此,聖經為了要維持當時社會的秩序亦沒有清楚地反對奴隸制度,但是,人人平等的觀念直接帶來了奴隸制度的滅亡,而最熱心反對奴隸制度的就是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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